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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天津市企业停工期间工人与企业之间合同还未到期企业应怎样支付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7 12:12:13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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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企业停工期间工人与企业之间合同还未到期企业应怎样支付

应当支付,但也并不是全额,而是一定比例!

天津市企业停工期间工人与企业之间合同还未到期企业应怎样支付

2,我市女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津劳局[2003]440号)文件中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我市女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3,职工病假期间工资支付的国家和天津市规定请注意不是医疗期是

你好。根据天津市04年1月1日正式出台的《工资支付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但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本市(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果超出医疗期你还不能回到原岗位从事原工作的,经用人单位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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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节假日工资如何计算请举例说明

200%与300%加班工资如何确定? 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就今年十一黄金周而言,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也就是在1日、2日、3日加班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后4天是休息日,也就是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另外,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此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十一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接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5,天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有
1.一般是主治医生确定。如果停工留薪期满,需要继续休息治疗的,这时就需要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来确定延长的停工留薪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2个月。2.工资照发。一般奖金、绩效工资等浮动部分就没有了,因为这些是按工作的实际情况来计发的;没有工作,自然就没有这部分钱了。但各地都有自己的做法,不尽相同。仅供参考
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职工工伤治疗期为留薪期,一般未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其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按照本人合同确定的基本工资发放,

6,天津公司放长假五个月假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百分之七十是否违法

一般而言,工资发放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工资是指税前工资,包括应缴保险。如果公司代为从工资中直接扣除职工应缴保险部分,有可能实际存入工资卡中的工资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不知道你所说的放长假为何种含义,还需要看你与单位的约定。
首先要看你是劳务派遣工还是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务派遣工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你好!《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7,劳动法有没有明文规定因工作问题单位安排放假要付给员工工资

是的。单位安排放假要付给员工工资的百分比80%。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类似说明。
应该100%。
看相关规定即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你是哪个地区的? 2003/1/17 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十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003/12/22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3/12/22 津劳局[2003]440号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2004/9/24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2002/8/22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004/1/022 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员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区规定不一样哦,劳动法对此没明确强制性规定,一般是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各地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各地发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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