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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体制改革怎么改革,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4 21:29:58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一、将标题修改为:“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地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一起,一般事故处300元罚款,重大事故处500元罚款,特大事故或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处1000元罚款。”四、将第十六条第二款删除。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单位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根据情节轻重,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采用挂黄牌、组织单位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学习的行政措施。  对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超标的区、县给予通报批评。”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受罚款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送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七、将第二十三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2,天津公车改革方案和补贴标准2019年天津车改方案车补标准出台

天津公车改革方案和补贴标准,天津车改方案车补标准出台  截至目前陕西西安、铜川、汉中三市车改方案已经批准实施。西安市公车改革在陕西省首个启动。   根据《西安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车改原则、范围、车辆处置等均参照省级车改方案执行。西安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划分为八类。其中,副市级每人每月169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550元。   西安市的车改范围为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其中市级四大班子、市检察院、市法院正厅级领导,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鼓励其参加车改。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全市保留的一般性公车,不得超过编制数30%。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市级不超过60%,区县不超过70%。市级机关、区(县)将集中保留车辆建立服务保障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国内公车改革专家叶青曾针对各地车改提出建议,划定公务出行保障范围,区分公务和出差。这条建议在西安车改方案中有体现。据华商报   西安市级机关交通补贴   副市级1690元正局级1500元   副局级1350元正处级1040元   副处级950元正科级650元   副科级600元科员以下550元 ;

天津公车改革方案和补贴标准2019年天津车改方案车补标准出台

3,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意见讲了什么

这次机构改革提出五大领域进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交通领域就是其中一项,由此可见其分量不轻。交通领域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近日国家出台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改革指明了思路。这次改革的总基调就是整合执法资源,实行综合执法。在全国交通执法改革前,部分试点地区已先行进行了改革。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的重点:1、整合队伍、减少执法种类。将对交通领域已经相近领域的执法资源进行整合,以往多头执法确实存在诸多问题,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等问题都有逐项解决。2、推进执法力量下沉。从执法工作的实际上看,省级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已设的执法队伍要逐步清理消化。执法的重点其实在市县两级,同时对于设区的市来说,执法任务则主要在区级。将重点加强执法一线的人员力量。既然是执法,肯定要到现场去,以往一线力量薄弱的问题也得到了重视。3、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这个趋势早几年已经显现出来,执法行为时刻在老百姓的监督之下,稍有差错,将损害执法的权威和形象。从统一服装和标志到持证上岗等一系列的措施,都在为规范执法铺路。在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更加详细和明确,执法方式、程序、制度等都是今后要规范完善的。4、实行局队合一。这个词在方案中比较有新意,局队合一简单来说就是单位的局长兼任执法队的队长,统一以主管部门名义执法。这样一来,执法的地位得到了提升,也便于管理和执法的协调配合。5、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可以说这句话给不少临时身份的同志泼了一盆冷水,包括近期各省出台的市县机构改革总体方案中,也大都提到了这句话。本来行政执法就存在着很尴尬的问题,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大部分却是事业编人员,这本身就不符合要求。这个改革考虑到实际情况,对行政执法类单位暂时保留在事业序列。行政执法对于临时人员来说就更加不符合规定了,当然不是说临时人员干的不好,其实很多地方执法一线任务重的工作很多都是临时工和聘用人员在干。但这一不符合规定的问题,终究要得到解决。这次机构改革是一次全面的改革,不仅涉及党政机构、事业单位,还包括行政执法、审批服务等领域。交通领域行政执法的路线图已划定,下步将逐步实施。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意见讲了什么

4,交通运输各领域如何深化改革

  面对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交通运输稳发展的基本面没有变,但发展条件和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交通运输转方式调结构的任务十分紧迫,推进转型升级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交通运输深化改革的难度前所未有,面临体制机制障碍等突出问题;交通运输惠民生的要求日益提高,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任务。综合分析形势任务,立足于交通运输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更好地实现交通运输科学发展,服务好“两个百年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全面深化改革,集中力量加快推进“四个交通”发展。  加快发展综合交通是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快发展智慧交通是推进交通运输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是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加快发展绿色交通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是转变交通运输方式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交通运输与资源环境和谐发展的应有之义。加快发展平安交通是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是服务民生的最大前提,也是实现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基础条件。综合交通是核心,智慧交通是关键,绿色交通是引领,平安交通是基础,“四个交通”相互关联,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推进交通运输现代化发展的有机体系。  加快推进“四个交通”发展,根本还是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实现。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制定分类推进改革的实施方案,不断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间,要以五个方面的重点改革为牵引,带动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推进。一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二是深化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三是深化公路水路管理体制改革。四是深化交通公共服务改革。五是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2014年的改革任务繁重而艰巨,要围绕推进五项改革,深化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管理和内河管理、事业单位等重点领域改革,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同时,明年的工作要围绕8个方面展开。一是继续稳步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完善综合交通网络体系。二是保持交通运输运行平稳有序,着力提升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三是推进科技创新,加快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四是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增强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能力。五是深化平安交通建设,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水平。六是加快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提高交通运输依法行政能力和治理水平。七是加快推进互联互通和“走出去”战略,推动交通运输开放发展。八是推进宣传思想文化建设,加强行业文明和反腐倡廉建设。

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决定2006

一、将标题修改为:“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二、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本规定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由公安部规定的负同等责任以上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单位所有、使用的机动车,单位所属的驾驶人及其个人所有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管理。  其他机动车和驾驶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中介服务机构纳入安全责任制管理。  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指标控制由纳入安全责任制管理的单位承担。”四、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单位根据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活动,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中介服务机构是交通安全的责任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定的条件和布局要求。”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不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的单位,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对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被限期整改的单位,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罚款;  (二)本单位交通违法行为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过一个指标处200元罚款;  (三)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一起,处500元罚款;  (四)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并致人死亡或肇事后逃逸的,每超一起,处1000元罚款。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违反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九、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删除。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帮助各单位搞好安全责任制,做好服务工作。  各区县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交通民警必须秉公、廉政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十一、将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的“交通违章”修改为“交通违法行为”。十二、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修改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十三、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有关条款序号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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