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一、将标题修改为:“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地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一起,一般事故处300元罚款,重大事故处500元罚款,特大事故或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处1000元罚款。”四、将第十六条第二款删除。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单位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根据情节轻重...
更新时间:2023-01-14标签: 天津市交通体制改革怎么改革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