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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2018年天津市水资源公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6 11:38:47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引滦供水工程和其他供水工程正常进行,以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对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  水利工程供水是指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用水。  取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水费。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水价,依供水管理过程中支付的水资源费、源水水费、动力燃料费、运行管理费、按固定资产现值提取的折旧费、按规定应计入水价的投资盈余和其他费用核订。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分类水价标准确定原则:  (一)直取河水的工业消耗水供水价格按供水成本、供水总投资6%的盈余率和其他费用确定;直取河水的循环水按直取河水工业消耗水价的40%确定。  (二)供给自来水公司用水价格按供水成本加合理盈余率确定。  (三)农业粮食作物灌溉用水供水价格按供水成本确定;菜田、经济作物灌溉及水产养殖用水供水价格可略高于供水成本。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属于国家定价,按照物价和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和区、县水利部门提出调价方案,由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理,严格实行计划供水,按水利工程供水量计收水费。  用水计划的申请、审批,按《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执行。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合理安排水费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水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第八条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及收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

2,天津紧邻渤海为什么还是一个严重缺水城市

海水不属于水资源。水资源包括地表水资源和公开水资源,地表水资源指河流、湖泊、冰川等地表水体逐年更新的动态水量。公开水资源量指公开饱和含水层逐年更新的动态水量,即降水和地表水入渗对公开水的补给量。依据《2019年水资源公报》显现:2019年天津降水量436.2毫米,全国倒数第六,沿海省级行政区中倒数第一。2019年天津市水资源总量8.1亿立方米,全国的省级行政区中(不含GAT)排倒数第一,约为北京的三分之一,上海的六分之一。2019年天津用水总量28.4亿立方米,全国倒数第二。2019年天津人均综合用水量182立方米,全国倒数第一;其中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92升/天,全国倒数第三,山东87升/天,甘肃80升/天;乡村居民生活用水量46升/天,全国倒数第三,甘肃45升/天,宁夏30升/天。从以上数据就能看出,天津的水资源十分紧缺。天津缺水的缘由主要有。1、降水不够丰沛、时节分配不均、年际变化大。天津固然沿海,但渤海是个狭小的内海,本身产生的水汽有限。加之天津地势平整,没有高大的山脉能够构成地形雨。降水集中在夏季,可达年降水量的70%以上,洪涝频繁。降水年际变化大,年相对变率可超越30%。2、人口密集,招致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少。3、工农业兴旺,2019年天津工业用水5.5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19%,农业用水9.2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32%。相比之下,北京工业用水占比8%,农业用水占比8.8%。4、上游拦蓄影响。天津地处海河下游,面积只要1万多平方公里,却承当着26万多平方公里海河流域75%的泄洪任务,洪涝灾祸严重。为了管理水患,天津在上游修建了许多拦洪工程,使洪涝灾祸减少,但也使过境入海水量锐减。经由天津入海的水量,由上世纪50年代的年均匀140亿立方米降至90年代的10亿立方米以下。5、水污染严重。天津所在的华北地域工农业兴旺,人口密集,工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污染水资源。比方独流减河沿岸各类污水直排或偷排入河现象时有发作,招致独流减河水质长期不达标。

天津紧邻渤海为什么还是一个严重缺水城市

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本市对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 市水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发展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第六条 本市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的现代化水平。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第二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九条 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水厂和跨区输水配水管网的,立项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水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第十二条 地下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供水设施竣工资料及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部门。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统称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市供水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供水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取得城市供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三)有符合设计要求的制水和输水配水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供水水质检测报告;  (五)有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  (六)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八)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向本单位内部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接受市供水管理部门的监督。  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供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应当对用户用水作出妥善安置,并经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行业统计的要求,定期向市供水管理部门报送运营状况统计资料。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接受用户监督。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18修正

4,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全面提高水的利用率,建设节水型城市。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采取措施,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四条 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  区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区节水办公室在业务上受市节水办公室指导。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多渠道增加投入,开发、推广、应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六条 本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七条 市节水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年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地下咸水、再生水和淡化后海水的可利用量编制全市年度供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和本市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节水办公室应当根据市节水办公室编制的全市年度供水计划,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年度供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八条 行业用水定额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节水办公室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其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市节水办公室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全国同行业先进标准制定。第九条 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已经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于本年度末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按规定时限报节水办公室;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节水办公室。节水办公室应当根据供水计划和用水定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非生活用水户提出的用水计划指标予以核定。第十条 新增非生活用水户用水,应当向节水办公室申请用水计划指标。节水办公室应当根据年度供水计划按照下列条件予以审批:  (一)符合行业用水定额;  (二)具有相应的节水措施。第十一条 非生活用水户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须经节水办公室批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需要;  (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  (三)已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业指标并采取了相应的节水措施。第十二条 因建筑施工、采暖锅炉、游泳场馆等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节水办公室提出用水计划指标,经核定后方可用水。  节水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第十三条 下列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由市节水办公室负责核定和考核:  (一)从市管河道、渠道(暗渠)、水库取水的;  (二)从跨区引水工程取水的;  (三)从市内六区取用地下水的;  (四)从市内六区以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市直属单位、外地驻津单位;  (五)从市内六区以外地区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单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非生活用水户申报的用水计划指标,经管委会汇总平衡后由市节水办公室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由本区管委会负责考核。  区节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核定和考核。第十四条 从市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非生活用水户,其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由市和有关区的节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和用水量大小实行分级核定和考核。

5,京津冀都市圈水资源基本状况

2.1.1 京津冀都市圈地理、人口状况京津冀都市圈也叫首都京津冀都市圈,位于华北地区和海河流域北部,包括北京、天津两个直辖市,河北省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8个地级行政区,总面积18.28万km2,其中山区(含山间盆地)11.65万km2,占64%;平原6.63万km2,占36%。京津冀都市圈是我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和经济发达地区。京津冀都市圈中,有16.67万km2属于海河流域,占总面积的91%,占海河流域总面积的52%;有1.61万km2属于内陆河和辽河流域,占都市圈总面积的9%,其中张家口北部1.17万km2属于内陆河流域,承德东北部有0.44万km2属于辽河流域。截至2008年各行政区面积见表2.1。表2.1 京津冀都市圈行政区面积状况单位:km2注:*含山间盆地。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09年统计年鉴。从人口情况来看,2008年京津冀都市圈共有人口7339.62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53%,非农人口比重为43.40%,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45.68%,说明该地区总体城镇化水平偏低。分行政区来看,北京和天津的城镇化水平明显高于区域平均水平,河北8市城镇化水平都比较低,保定市最低,仅为26.40%(表2.2)。表2.2 京津冀都市圈人口结构状况 单位:万人注:由于常住人口部分统计数据缺失,在此采用户籍人口概念。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09。2.1.2 京津冀都市圈水资源状况分析京津冀都市圈属于严重资源性缺水地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317m3,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七分之一;亩均水资源占有量306m3,只相当于全国的五分之一。从都市圈内部分析,承德、秦皇岛人均水资源量达到600m3以上,水资源相对丰富;天津、沧州、廊坊、石家庄在200m3左右,自产水资源贫乏;其他市在300m3左右(多年降水量及形势见表2.3,表2.4)。表2.3 京津冀都市圈多年平均水资源量单位:亿m3数据来源:北京市水资源公报2008、天津市水资源公报2008、河北水文水资源信息网。表2.4 京津冀都市圈2006年水资源形势数据来源:北京市水资源公报2006、天津市水资源公报2006、河北水文水资源信息网。1997~2006年,京津冀都市圈已经历了连续10个枯水年。按年径流量分析,1997、1999、2001、2002、2005、2006年全区均为特枯水年;1998年北部地区为平水年,南部地区为特枯水年;2000、2004年北部地区为特枯水年,南部地区为平水年;2003年全区为一般枯水年。水资源形势从长期考虑仍面临较大的挑战。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多年平均降水585mm,年均降水总量98.28亿m3,形成地表径流17.72亿m3,地下水资源25.6亿m3,当地自产一次水资源总量37.3亿m3。境内五大水系除北运河发源于本市外,其他四条水系均发源于境外的河北、山西和内蒙古。多年平均入境水量16.06亿m3,出境水量14.52亿m3。地表水供应不足,地下水长期超采。地下水使用率由2000年的67%上升到2003年的76%,致使水位年均下降1.29m,水环境和水生态平衡受到威胁;全市每年仍有10亿m3污水直接排放,再生水利用率也不足50%;大量宝贵的水资源仍未得到有效利用,不仅污染城乡环境,也加剧了水资源紧缺的局面。2.1.3 京津冀都市圈水资源运行能力分析水资源的运行能力主要表现在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对水资源运用产生的影响。人均水资源量、水资源压力、废水排放量等指标可表现区域水资源运行能力状况。如表2.5所示,2008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的人均水资源量分别是205.5m3、159.8m3、231.1m3;另外,通过表2.5可见,在京津冀都市圈内,运用水资源产生的影响如区域环境支持系统能力、区域生态水平、区域环境抗逆水平、区域环境管理能力的排名中天津市各项指标较好,北京次之,河北最差。京津冀都市圈内城市2008年废水排放总量占全国废水排放总量比重也较高,废水排放总量在全国各省内的排名也较靠前。水压力综合指数包含了水资源压力、水环境压力、水生态压力,指社会经济活动对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和冲击。北京市、天津市及河北省水压力综合指数分别是0.488、0.466、0.502,在全国各省内的排名分别为第3名、第4名、第2名,而全国平均水压力指数为0.220,可见,北京市、天津市及河北省水压力综合指数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京津冀都市圈施行水资源循环经济很有必要性。表2.5 京津冀都市圈水资源运行能力基本指标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9.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中国环境年鉴》编委会.中国环境年鉴.北京:中国环境年鉴社,2009。2007中国可持持发展战略报告.科学出版社,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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