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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勘察设计承包金额,您好市政管网工程造价收费标准是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看情况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7 03:47:38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您好市政管网工程造价收费标准是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看情况

首先说明下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 没有明确说明设计费用标准低于9万元按9万元计取 不考虑行业系数等因素 本人觉得 设计费是可以双方协商的

您好市政管网工程造价收费标准是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看情况

2,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合同中的约定。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号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合同中的约定。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号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3,求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贴个文件头给你看看,具体内容可以百度一下文件名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的约定。 第十条 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号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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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下统称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设计和土木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工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发包、承包,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第五条 市建委对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勘察设计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并制定相应的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对境外和外埠勘察设计单位进市的审批和管理。  (四)管理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的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审查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  (七)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第六条 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委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发包管理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方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计划任务书或有关立项文件;  (二)选址意见书、土地划拨或土地出让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四)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表。第八条 勘察设计项目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第九条 勘察设计项目发包应采用招投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第十条 发包方应按合同要求向承包方提供勘察设计必备资料。第四章 承包管理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承包方必须持有以下合法证件(简称“二证一照”):(一)国家建设部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工作性质所颁发的证书。  工程勘察单位需持有《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  工程设计单位需持有《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  规划设计单位需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来本市承接勘察设计项目时,须持“二证一照”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市建委办理验证备案手续,领取天津市勘察设计项目临时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第十三条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勘察设计单位来本市承接勘察设计项目时,按《天津市境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市管理办法》到市建委办理有关审核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按证书规定的等级、范围参加投标、承包活动。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独立完成所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因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有特殊要求不能独立完成时,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可将其承包的部分勘察设计项目分包给其他持有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但双方必须签订分包合同,由总承包方对整个勘察设计项目的技术、质量、经济负责。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第五章 合同管理第十六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第十七条 签订承发包合同必须使用市建委、市工商局制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并到市建委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签订承发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标合同价款浮动幅度应在规定标准的±10%之内。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的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持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时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提供勘察设计的质量、进度、深度等履约担保;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提供按时交付勘察设计所需资料和费用的履约担保。

5,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七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四)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发包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证书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十一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包同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四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包方不得将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再分包。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四章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第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第十七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第十八条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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