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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绿地绿量,什么是城市绿化率城市绿化率怎么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4 03:39:35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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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城市绿化率城市绿化率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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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城市绿化率城市绿化率怎么算

2,城市绿化率标准有什么规定吗

城市绿地率与城市绿化覆盖率都是衡量城市居住区绿化状况的经济技术指标。城市绿地率不等同于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描述的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城市绿化覆盖率的基本计算公式在形式上于绿地率的计算公式是一样的。但两者的具体技术指标是不相同的。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50563-2010)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取值:Ⅰ40%,Ⅱ36%,Ⅲ、Ⅳ34%。建成区绿地率(%)取值:Ⅰ35%,Ⅱ31%,Ⅲ、Ⅳ29%。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指标 基本项 提升项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36% ≥40%建成区绿地率(%) ≥31% ≥35%

城市绿化率标准有什么规定吗

3,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工作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内进行有关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和各项绿化活动。第四条 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园林管理局或城建局、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统称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水利、公路、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五条 本市城市绿地分为6类: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二)居住区绿地是指除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外的庭院、楼间绿地等;  (三)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内部的环境绿地;  (四)生产绿地是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五)防护绿地是用于保护城市环境、卫生、安全以及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但尚无完善的旅游、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第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环保等部门应加强绿化环境的社会意义和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及科学知识的宣传。  飞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公园、街景绿地、商场、市场、居住区楼间等处,绿地管理单位应设置醒目的绿化宣传牌,宣传绿化法规,增强全民绿化环境的意识。  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所)应安排爱护花草树木的教学内容和活动,培养学生和幼儿保护绿化环境的良好习惯。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绿化条例》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同时应尊重绿化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绿化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阻挠绿化监察人员履行职务。第八条 凡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本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与市园林管理局共同编制。  市规划设计管理局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的总体布局和指标。市园林管理局负责编制专业规划,确定绿地系统的详细内容,具体指标的发展项目。  经共同编制的天津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 根据国家对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指标的要求,本市各类绿地占总用地的比率(以下简称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或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  (二)新建和扩建主干道路绿带不低于25%;次干道路绿带不低于20%。  (三)单位附属绿地率根据其不同功能性质规定为:新建的工业、仓储、商业、交通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防护林带;新建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所缺面积的绿地建设资金交给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四)生产绿地面积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参照《公园设计规范》(GJJ48-92)执行。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绿地按以下分工负责建设:  (一)国家投资兴建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二)单位或个人自建、联建和养护管理的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由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自行建设;  (四)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按绿化设计负责建设;  (五)私人新建或拥有的庭院绿地由房产所有人负责建设。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4,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设、规划、市政、房管、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加强绿化科学研究,培育、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不产生物种侵害的植物新品种,提倡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和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艺术水平。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本辖区区域规划编制本区、县城市绿地规划。  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变后的绿化规划方案应当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重新确定。第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分解绿化责任指标。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内禁止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  (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中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中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改造旧有城市道路应当使绿地率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厂、仓储附属绿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五)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周围的绿地率和新建铁路、公路的绿化带宽度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  (六)城市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第十二条 确需建设但因建设场地的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地级差价缴纳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有落实绿地面积规划指标的建设场地但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低于规划指标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未按照绿地规划指标补建绿地的,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地级差价缴纳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本规划地段内就近统一安排绿化建设。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必须用作绿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5,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造林绿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编制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特点,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条件、人文资源,以方便公众为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各类林地等。第十二条 本市划定需要永久性保护的生态区域,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造林绿化规划在报批前,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十六条 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生态效应,多种树木、崇尚自然,选用适应本市生长条件、经济合理、耐旱耐寒耐盐碱的植物种类,适应植物生态习性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第十七条 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绿道网络建设,构筑生态修复和保护系统,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空间。第十八条 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的绿化由市和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城市道路、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三)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四)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五)绿道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六)造林绿化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七)郊野公园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八)村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  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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