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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煤炭行业协会,天津市共有多少个行业协会其中农业有多少个哪里可以查到统计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1 14:10:23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共有多少个行业协会其中农业有多少个哪里可以查到统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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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摄影协会在和平区新华路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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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问煤炭行业协会经费走哪儿个科目是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吗

如果你是协会里面会计,那么该按事业单位账目,按事业支出科目。若你是要给该协会缴纳经费的企业,则按管理费用科目。
你好!您是协会?如有疑问,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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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海员指纹采集点有几个都在哪怎么

船员网上上都有公布天津市船员服务行业协会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航一路1361号,天津海事局通信信息中心主楼803室(塘沽瑞湾酒店南)022-58870277
你去海事局咨询下最好 不是每个海事局都行的 一般来说沿海的海事局 这个做的多 内陆的海事局不一定有采集 或者说 采集不是每天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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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与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发生矛盾怎么办 搜

1、营业资格是工商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不是2、只要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公司即合法存在,可根据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合理缴税3、煤炭经营资格是商委或煤炭行业协会另立的,可能会影响你实施业务举个简单的例子,企业的经验范围包括施工;但国家在施工时要求企业要有建设施工的证书
实际经营以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为准
你好!营业执照上会写,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营业执照未到期,说明公司可合法经营.但营业执照上的内容,涉及凭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必须凭有效期内的经营资格证才可以合法进行.打字不易,采纳哦!

5,天津行业协会有哪些

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7号鑫银大厦1805-1806室电话:(022)23110769天津市通信行业协会地址:卫津路73号嘉利中心1004-1006电话:(022)27816016天津市针织行业协会地址:鹊桥路25号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地址:建国道天津市医药行业协会地址:友谊北路29号天津家具行业协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108号电话:(022)58673977天津市汽车维修汽车用品行业协会地址:味陶轩 附近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地址:科研西路20号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地址:洞庭路26号天津市建筑业协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8号共有行业协会70多个,请百度地图天津市范围搜索:行业协会

6,天津金亮拍卖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亮拍卖有限公司是经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注册,成立于2006年4月,是一家综合性拍卖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拍卖(文物,公物除外),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拍卖具有透明度高,竞争性强,参与者众多等特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各类有价值的标的物,拍卖市场都可以提供流通的渠道。我公司已经成为天津市拍卖行业协会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员,2008年度被中国拍卖行协会评为A级资质企业,有一批专业性比较强的青年队伍,懂经营、懂法律、懂管理,拍卖、评估、鉴定、财务等专业技术人才构成。 通过我们的努力工作,在拍卖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开拓了视野,提高了专业知识。在银行、法院的拍卖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后在搞好一般性拍卖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拍卖专业知识的学习,加强对抵债、不良资产的处置的研究和探索,不辜负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信任。

7,怎样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

向当地煤炭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准备相应的硬件条件就行,当煤炭经营各地都有宏观数量管理,最好直接问讯当地管理部门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批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2、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规划、环保等部门认可的储煤场地及相关设施,储煤场地必须超过3000平方米;3、符合政府相关部门对煤炭经营合理布局的要求;4、有取得相应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及管理经营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办手续: 1、已注册企业提供原登记机关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未注册企业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其名称核准的通知书、企业章程、验资报告; 2、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投资者(法人投资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自有储煤场证明(使用权证)或租用、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属拟建煤场的须经规划、环保部门同意; 5、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的年检证明复印件,或委托法定计量和质检技术机构实施煤质检验和计量的协议书; 6、外省市单位在沪企业还须提供本身在当地的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告知承诺书(进入试点市场园区的,承诺经营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以上)。
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包括焦炭、水煤浆等)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煤炭批发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售给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其它煤炭经营企业销售。  煤炭零售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销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社会团体作为公共消费。  民用型煤加工经销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经过粉碎、加工成民用型煤,销售给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者售给社会团体作为公共消费。  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个体工商户加工经销成型煤无需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接受其监管。  第五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初审和监督管理。  工商、质监、环保、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及各地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开展煤炭经营政策法规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竞争有序、保障供应”的原则,制定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  各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结合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并上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煤炭批发经营企业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储煤场地:煤炭批发经营企业3000平方米以上;煤炭零售经营企业1500平方米以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500平方米以上;  (四)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消防设施及喷雾防尘设施;  (五)有检定合格的煤炭计量器具和符合标准的质量检验设备;  (六)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调控规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广东省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设立企业的,提交公司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注册资本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六)企业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七)煤炭储运场地使用权证明(租赁煤炭储运场地的,提供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八)煤炭储运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器具、质量检验设备的检定合格证书或校准证书;  (十)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煤炭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第十条 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在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煤炭经营资格申请。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现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  第十五条 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予以批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应当通过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予以延续;不予延续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依法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在吊销、撤销资格证或者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
一、条件: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批发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零售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批发企业, 储煤场地3000平方米以上; 5、零售企业,储煤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6、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储煤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7、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8、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料:1、《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新成立企业须提交工商预登记资料)、公司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房地产权证);5、储煤场地有关资料(煤场建设批准文件、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6、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7、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三、代理流程整理资料---到工商局申请---煤炭厅审核---备案---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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