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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签订的高科技合同,与天津一家公司签订合同传真签订按合同规定本公司付清全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6 21:34:4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与天津一家公司签订合同传真签订按合同规定本公司付清全

算合同诈骗,您可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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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管理,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均应遵守本办法。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除外。第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技术,包括由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发明创造。第五条 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遵守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计划实施和强制许可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法办理。第六条 天津市专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专利局)是天津市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审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监督履行。第二章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与管理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受让方应将合同的副本报市专利局审核、登记。第八条 代理人代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由被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应根据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第九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签订人的姓名,签约的时间、地点;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标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类型;  (四)提供专利技术和技术回授的方式和条件;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点;  (六)专利技术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七)专利技术使用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发明创造的转让合同,其内容除参照前条规定外,还应增加专利申请被批准或驳回后合同条款的变更事项。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组成部分。实验报告、工艺流程、实验后修改意见书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文本有矛盾的,以合同文本为准。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市专利局审查合格的,应予登记。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  (二)专利权宣告无效或专利期满的;  (三)未经共同申请人同意,其中一人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四)假冒专利的;  (五)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的;  (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有显失公平条款的;  (七)侵犯他人专利的。第十三条 市专利局对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在登记后的三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备案。第三章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审查、登记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审查、登记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按原合同履行。  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由原合同的受让方在十五日内,向市专利局备案。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责任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规定的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解除合同的,免除责任。  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的,当事人应出具上级主管机关(或居住地、合同履行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第十九条 发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四章 专利技术转让费及支付方式第二十条 专利技术转让费,由当事人协商议定。第二十一条 专利技术转让费的计算,可采取入门费加提成费或一次总算的方式,也可采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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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去年大学本科毕业是天津市集体户口我哥哥买房落户天津市

一般只有直系亲属才能落户,哥哥不算直系,问一下派出所吧。
要有工作,并缴纳社保一定年限才能在市区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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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交易,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外以及涉港澳台技术交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交易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活动。第四条 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加强服务,鼓励、支持开展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交易。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交易活动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与技术交易相关的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技术交易第七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技术交易。第八条 技术交易活动可以采取举办技术交易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常设技术市场以及技术中介服务等多种渠道,以技术招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拍卖以及组织科研生产联合等方式进行。第九条 政府鼓励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技术交易。招标、投标应当按照平等、择优、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第十条 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和保护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方式完成技术交易。经认定以技术入股方式完成的交易,属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部分,可以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第十一条 以承包方式订立的合同,根据其实质内容认定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部分,可以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第十二条 为技术交易提供技术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该技术的合法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其在技术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他人允许,不得以他人的技术成果进行交易。当事人一方明知或者应知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术成果与之进行技术交易,视为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第十三条 技术交易项目的价款、使用费用或者报酬,由当事人商定;也可以经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当事人议定。第十四条 技术商品的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技术项目的拥有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必须与有关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一致。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证明文件不全的技术商品广告。第十五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技术权益;  (二)窃取他人技术秘密;  (三)假冒专利技术;  (四)做虚假广告、宣传;  (五)串通招标、投标;  (六)以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从事技术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以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认定登记。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予以登记。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引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合同成立后需要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关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5,天津三星电子显示器公司签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刚进去的时候有三

你好!你是哪里的,我也签哪里了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合同没到期,当然会有的吧。我也正签那个公司呢,合同应该是在试用期后签吧,那就从开始签的时间开始算。

6,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从事转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使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本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项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对经济的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二)能形成一定规模效益并且在国内、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  (三)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四)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有明显效果的;  (五)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  (六)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其他农村经济发展的;  (七)有利于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效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的;  (八)有利于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事业发展及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技术市场、科技信息市场,鼓励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三章 转化实施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公开招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  农业科研机构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第十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入股,其高新技术成果必须经评估机构评估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第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单位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应当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成果需要尽快推广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大中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技术中心,其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的,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转为科技企业或者成为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  本市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者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者依法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与企业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三年内可以保留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

7,天津道本科技合同管理软件靠谱么

道本这家公司还可以吧,在海泰,具体你说的软件没有用过,但我觉得一个合同管理软件你直接买还不如定制一个适合自己公司的,也花不了多少钱。
刚刚和他们合作,系统里就包含这个合同管模块。总体来说设计的还不错,涵盖了合同的起草、审核、履行、评估。用熟了对平时工作还是有帮助的。

8,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速我市高新技术的发展,鼓励外商投资我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高新技术,是指符合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经天津市高新技术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课题和产业化项目,包括已进行的和拟新立项的课题和项目。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外商,系指外国和港、澳、台的金融机构、基金、公司等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境内依法拥有可作为国外资本进行投资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第四条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课题或产业化项目,应依法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或企业法人。经批准,外商可以与国内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合作方式,或外商独资方式,成立研究开发机构或企业法人。成立研究开发机构的,经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成立企业的,按现行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审批。第五条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第六条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课题的成果评价,向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具有评价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价。其成果可以向国内外转让。向国外转让的成果,也可以按国际惯例和受让国有关法规在国外进行评价。第七条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课题的成果,与国内自行研究开发的同类成果享有同等知识产权和其他法定权益。合作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第八条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以下优惠:  (一)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其中所得税免征通过财政返还的方式实现。技术入股所取得的长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扩大中间试验的产品,经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有专项管理规定的产品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新产品的,属国家级新产品和发明专利产品的,所实现的利润自销售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属市级新产品的,所实现的利润自销售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扩大中间试验使用的设备,由于加大使用强度,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折旧年限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可以缩短30%至50%。  (四)直接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课题的进口设备、仪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五)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让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作为资本在国内外进行投资。其中用于在国内进行投资的部分,享受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的有关优惠。汇出境外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到指定银行兑付,汇出时免征汇出利润所得税。  (六)对经认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返还地方政府收缴的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征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供排水、燃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其他合法收费按现有规定最低标准收缴。第九条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以新建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对已有企业进行参股、兼并、购买,有关审批手续按现行法规和程序办理。第十条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一)对在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经高新技术认定机构认定,在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外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地方部分可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政策执行;承担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由市财政部门连续3年每年从企业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中提取50%,充实市科技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发技术、吸引人才和奖励企业家。  (二)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用本企业实现利润扩大投资,包括直接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和用于在我市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剩余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对外商投资者给予返还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优惠。其中,被投资企业为技术先进型或产品出口型的,返还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全部税款;被投资企业不属于上述两种类型企业的,返还其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三)对经认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返还地方政府收缴的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征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供排水、燃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其他合法收费按现有规定最低标准收缴。  (四)产品内外销比例除国家规定外,不受限制。  (五)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无形资产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需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七)被授予天津市外商投资技术先进型企业称号的企业,享受与本规定不重复的技术先进型企业的优惠待遇。符合产品出口型企业条件的,可享受与本规定不重复的产品出口型企业的优惠待遇。

9,应届大学毕业生与中海油天津分公司签什么样的合同

中海油用人单位一般不会直接与应届毕业生签合同,应届大学生通常与中海油的相关人力资源公司签劳动合同,再由人力资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此阶段可以理解为试用期,待遇会低些,经过一到两年后可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可理解为转正,待遇会有所提高。
本科生嘛?本科生应该是和人力资源公司签的,不算劳务派遣,比社聘好一些,比劳务就更好一些了,但是不是和分公司签的,研究生还差不多是和分公司签,是新劳动合同制。

10,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是执行《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规定》进行解释说明、细则制定、实施推进。《规定》所涉及的各项扶持与资助的申请由科技发展局统一受理、认定、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指委)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获得批准后协调落实,并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政策兑现申请由科技发展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政策规定且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一致的,报分管科技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四条申请享受《规定》各项扶持与资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须事先经过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资格认定并按规定参加年检。未通过年检以及因故被取消资格称号的,将停止所有相关的扶持与资助。  第五条申请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是合法、真实、客观的。如申请者提供虚假文件和情况骗取资助扶持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还资助资金,并赔偿经济损失。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享受《规定》中各项优惠支持的申请者,须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对于资助项目的权利与义务。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对于给予申请者的指定用途的扶持与资助,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计。申请者有义务按照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检查。如有拒绝配合检查或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资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资助金或仪器设备,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  第二章 普惠扶持  第八条《规定》第七条所称的“建设扶持”的额度依据如下因素确定:项目所属技术产业领域、项目的技术水平、项目投资额、用地面积、对开发区的预期贡献等。  第九条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须不低于0.7;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他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第十条企业和研发机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建设发展局提出建设扶持申请,建设发展局按规定时限核准后一个月内支付(一般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房租补贴时,具体的补贴标准参照如下因素确定:  1. 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2. 对填补开发区技术空白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经营情况、成长情况和对开发区经济贡献情况;  4. 所租用的研发和生产厂房面积大小;  5. 开发区房租水平及实际的合同房租价格。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80%。  房租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累计补贴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二条科技发展局对给予每一家企业和机构的房租补贴的标准、面积和年限进行逐年核准。房租补贴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三条申请《规定》第二章所提的房租、基础设施贴费等项扶持的企业和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3.各项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缴纳发票;基础设施贴费缴纳发票等。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认定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小规模初创型科技企业。  第十五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最新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文件,并结合开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更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作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1.具有明确的公司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3.研究开发及生产的技术及产品应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的范围;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性收入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收入;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有较强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  6.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7.有与其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与设施,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8.年人均销售收入或预期年人均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达到3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9.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标准为: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下,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  上述标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上述标准可能随之调整。  第十七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研发(R&D)费用”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  (2)工艺规程制定费;  (3)研发设备调整维护费;  (4)研发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  (5)技术图书资料费;  (6)中间试验费;  (7)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和培训费;  (8)研究设备的折旧费;  (9)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  (10)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及高新技术性收入、利税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请认定时的审计报告);  5.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测试报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6.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7.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8.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为:  1.企业将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企业。  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企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检淘汰制,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报送《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年检表》、《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财政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享受营业税财政扶持政策的,还须提供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认定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须到国家或天津市相关机构进行认定和年检,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确认并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后,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二十四条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35万元的一次性、不重复资助。对于已获得天津相应市财政支持的软件企业认证项目,开发区不再给予重复资助。  第二十五条申请认证资助的软件企业,应当在认证实施之前持以下材料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进行事先备案: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有资质的认证评审机构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在认证通过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资助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通过评审的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认证评审收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4.软件企业认定年检证明。  第二十六条对于新药产业化资助,具体的资助标准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 新药的创新水平和类别;  2. 新药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不得低于2000万元);  4. 新药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5.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申请新药产业化资助的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药的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及新药技术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新的药品批准文号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新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计划书和财务分析报告;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该项目产值、利税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新药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确定后,先拨付60%,剩余部分视该产业化项目的进展情况在三年内拨付。  第二十九条对于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  1. 产品所属类别和创新水平;  2. 产品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  4. 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5. 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参照新药产业化资助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对生物医药类企业和产品的国际市场开拓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  1. 企业和产品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2. 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介入程度和发展潜力;  3. 企业和产品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第三十一条申请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资助的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获得的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规定》第十九条所称科技人员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科技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的主要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后,成果完成人可以享受适当的技术折股奖励。可以评估作价入股,也可按照技术成果产业化成功后,为企业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股部分折价入股。  第三十三条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持股科技人员的股权分红(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开发区的贡献,五年之内给予100%的财政奖励。  第三十四条申请持股科技人员股权分红(利)收益奖励的,由所在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统一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以及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折价入股的相关证明材料;  4.科技人员个人简介,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5.科技人员获得股权分红(利)的财务单据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单据。  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五条 内资研发机构认定标准为:  1.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研发机构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  7.每年投入的研发(R&D)费用不低于年总收入的20%。研发费用的界定见本细则第十七条;  8.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  第三十六条《规定》第四章所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指研发机构通过项目投资建设,将自主研发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应用、推广,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价值。  认定标准为:  1.成果为研发机构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具备产业化的条件;  2.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项目由研发机构直接承担,项目的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  3.项目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实施后两年内实现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产值在300万元以上),年利税额占销售收入的20%以上;  4.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5.内资研发机构在申请享受《规定》第二十条的扶持时,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应已经开始建设。  第三十七条《规定》第四章所称“国家级”,是指被国家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规定》第四章所称“省部级”,是指被天津市科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规定》第四章所称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研发机构,是指由跨国公司等国外资金在开发区以独资、合资等形式设立,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产品、技术研发的独立法人单位。  具体认定标准为:  1.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4.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试验)所必须的研发场地、仪器设备等研发条件;  5.独资研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500万美元,合资研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300万美元,“设立时的投资”是指用于研发条件建设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研发机构建设用地和实验室、办公室、中试车间等场所的购置、建造、装修费用和研究开发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  7.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80%以上;  8.每年的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研发机构年总收入的20%;  9.认定合资研发机构的,中方所占股权比例应在35%以上;  10.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  第三十九条 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机构认定标准为: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有一定的技术优势,能为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提供经济保证;  2.研发机构有明确组织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独立核算;  3.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技术、产品开发、二次开发、中间试验等;  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职科技人员在15人以上,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企业具有较健全的技术开发保证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及激励运行机制,并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6.企业对于研发机构的科研(R&D)经费投入要达到每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值不低于100万元。  第四十条申请认定各类研发机构并享受相关扶持的,应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开发区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国家或天津市对研发机构进行批准、验收、认定等管理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原批准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入开发区的正式批复文件(内资独立研发机构);  4.研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提交所在企业的相应资料);  5.研发机构业务发展计划书、年度开发计划书和预算;  6.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7.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  8.在开发区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9.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  10.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技术性收入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  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对各类研发机构的认定程序为:  1.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请机构。  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研发机构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申请机构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十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每年第一季度对已认定的研发机构进行年检,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研发机构资格。  研发机构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  已认定的研发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  第四十三条对于《规定》第二十条所给予的独立研发机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 研发机构所属技术领域及水平;  2. 自主创新能力及科技产出情况;  3. 对开发区和天津市填补技术空白、提高研发能力的贡献;  4. 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情况;  5. 社会效益贡献。  第四十四条申请享受《规定》第二十一条所给予的研发费用扶持的合资研发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  1. 合资研发机构设立时投资额应在300万美元以上,且中方所占股份在35%以上;  2. 研发费用的界定见本细则第十七条。研发机构每年研发费用的实际数额以开发区管委会最终认定的数额为准;  第四十五条对于《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给予的内设研发机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 资助额度最低为50万元;  2. 在申请资助时,每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资助额度增加10万元,但总资助额度上限为100万元:  a) 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为全球500强企业;  b) 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为开发区上一年度百强企业;  c) 研发机构中专职的研究开发人员超过30人;  d) 被认定为天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e) 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f) 研发机构的研发费用投入超过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  g) 研发机构积极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它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合作。  第四十六条对给予各类研发机构的扶持资金,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予以拨付:  1.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一次性或分期拨付给研发机构;  研发机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包括研发机构用于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实验)的仪器设备购置费以及与之相关的安装和调试费用,不得用于投资入股建立企业或其它与研究开发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2.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然后移交给研发机构。  第四十七条申请研发费用扶持的研发机构,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完税凭证复印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研发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4.上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总结报告及相关研发成果证明材料,下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计划及预算;  5.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的研发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高新技术成果证书、专利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  3.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转让合同、转让收入证明;  4.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对关联单位的认定以国家相关法规为依据。

11,三案例分析题40分 父子协议了断了什么 6 年前天津市

1、我能接受,其实这是一种无奈之举。其实养儿并非为了防老,也同样的,养儿并非是为了给吃给喝,而是要培养孩子一种独立能力和承担责任的能力,从而成为社会人。2、从法律上来说,孩子在未成年之前,父母有抚养自己孩子的义务,因此这纸协议从某个方面来说,是无效的,孩子要抚养,父母老了儿子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他只是给孩子制造一个假象,以为必须要靠自己了。这样才能激发出孩子的独立人格。3、从文章中,可以看到父亲对孩子的关心与担忧,有这样的父亲,难道不是种幸福吗?4、我觉得断的是奶,孩子断奶才能长大,断的不是父子情谊,而是给孩子断奶!中国最不缺看热闹的人,看热闹的人各种议论,其实无关紧要!
二代家庭里真正不敢签下这中协议的长辈们占多数数据早就证明多数二代宁愿过平淡的生活这是真理和现实赤裸裸的碰撞多少成功人士的魄力是建立在赌性之上我有两个姐姐我和二姐从小在后爷爷家里长大的我去的时候我爸爸凶巴巴的说你爷爷也不是好东西你去看着你二姐姐的门别让他吃了亏于是我从小就被负责别姬自己成全自己的命运我二姐因为从小就去了所以他对我开始本身是防范的于是误会只能进行到底我后爷爷到死我也没有和他坦露过心声现在我想和我爸爸签个协议他敢吗

1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是执行《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规定》进行解释说明、细则制定、实施推进。《规定》所涉及的各项扶持与资助的申请由科技发展局统一受理、认定、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指委)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获得批准后协调落实,并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政策兑现申请由科技发展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政策规定且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一致的,报分管科技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四条申请享受《规定》各项扶持与资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须事先经过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资格认定并按规定参加年检。未通过年检以及因故被取消资格称号的,将停止所有相关的扶持与资助。  第五条申请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是合法、真实、客观的。如申请者提供虚假文件和情况骗取资助扶持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还资助资金,并赔偿经济损失。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享受《规定》中各项优惠支持的申请者,须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对于资助项目的权利与义务。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对于给予申请者的指定用途的扶持与资助,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计。申请者有义务按照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检查。如有拒绝配合检查或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资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资助金或仪器设备,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  第二章 普惠扶持  第八条《规定》第七条所称的“建设扶持”的额度依据如下因素确定:项目所属技术产业领域、项目的技术水平、项目投资额、用地面积、对开发区的预期贡献等。  第九条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须不低于0.7;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他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第十条企业和研发机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建设发展局提出建设扶持申请,建设发展局按规定时限核准后一个月内支付(一般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房租补贴时,具体的补贴标准参照如下因素确定:  1. 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2. 对填补开发区技术空白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经营情况、成长情况和对开发区经济贡献情况;  4. 所租用的研发和生产厂房面积大小;  5. 开发区房租水平及实际的合同房租价格。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80%。  房租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累计补贴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二条科技发展局对给予每一家企业和机构的房租补贴的标准、面积和年限进行逐年核准。房租补贴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三条申请《规定》第二章所提的房租、基础设施贴费等项扶持的企业和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3.各项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缴纳发票;基础设施贴费缴纳发票等。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认定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小规模初创型科技企业。  第十五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最新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文件,并结合开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更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作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1.具有明确的公司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3.研究开发及生产的技术及产品应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的范围;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性收入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收入;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有较强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  6.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7.有与其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与设施,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8.年人均销售收入或预期年人均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达到3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9.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标准为: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下,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  上述标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上述标准可能随之调整。  第十七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研发(R&D)费用”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  (2)工艺规程制定费;  (3)研发设备调整维护费;  (4)研发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  (5)技术图书资料费;  (6)中间试验费;  (7)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和培训费;  (8)研究设备的折旧费;  (9)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  (10)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及高新技术性收入、利税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请认定时的审计报告);  5.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测试报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6.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7.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8.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为:  1.企业将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企业。  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企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检淘汰制,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报送《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年检表》、《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财政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享受营业税财政扶持政策的,还须提供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认定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须到国家或天津市相关机构进行认定和年检,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确认并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后,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二十四条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35万元的一次性、不重复资助。对于已获得天津相应市财政支持的软件企业认证项目,开发区不再给予重复资助。  第二十五条申请认证资助的软件企业,应当在认证实施之前持以下材料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进行事先备案: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有资质的认证评审机构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在认证通过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资助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通过评审的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认证评审收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4.软件企业认定年检证明。  第二十六条对于新药产业化资助,具体的资助标准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 新药的创新水平和类别;  2. 新药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不得低于2000万元);  4. 新药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5.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申请新药产业化资助的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药的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及新药技术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新的药品批准文号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新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计划书和财务分析报告;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该项目产值、利税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新药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确定后,先拨付60%,剩余部分视该产业化项目的进展情况在三年内拨付。  第二十九条对于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  1. 产品所属类别和创新水平;  2. 产品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  4. 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5. 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参照新药产业化资助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对生物医药类企业和产品的国际市场开拓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  1. 企业和产品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2. 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介入程度和发展潜力;  3. 企业和产品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第三十一条申请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资助的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获得的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规定》第十九条所称科技人员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科技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的主要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后,成果完成人可以享受适当的技术折股奖励。可以评估作价入股,也可按照技术成果产业化成功后,为企业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股部分折价入股。  第三十三条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持股科技人员的股权分红(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开发区的贡献,五年之内给予100%的财政奖励。  第三十四条申请持股科技人员股权分红(利)收益奖励的,由所在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统一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以及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折价入股的相关证明材料;  4.科技人员个人简介,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5.科技人员获得股权分红(利)的财务单据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单据。  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五条 内资研发机构认定标准为:  1.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研发机构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  7.每年投入的研发(R&D)费用不低于年总收入的20%。研发费用的界定见本细则第十七条;  8.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  第三十六条《规定》第四章所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指研发机构通过项目投资建设,将自主研发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应用、推广,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价值。  认定标准为:  1.成果为研发机构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具备产业化的条件;  2.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项目由研发机构直接承担,项目的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  3.项目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实施后两年内实现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产值在300万元以上),年利税额占销售收入的20%以上;  4.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5.内资研发机构在申请享受《规定》第二十条的扶持时,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应已经开始建设。  第三十七条《规定》第四章所称“国家级”,是指被国家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规定》第四章所称“省部级”,是指被天津市科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规定》第四章所称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研发机构,是指由跨国公司等国外资金在开发区以独资、合资等形式设立,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产品、技术研发的独立法人单位。  具体认定标准为:  1.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4.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试验)所必须的研发场地、仪器设备等研发条件;  5.独资研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500万美元,合资研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300万美元,“设立时的投资”是指用于研发条件建设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研发机构建设用地和实验室、办公室、中试车间等场所的购置、建造、装修费用和研究开发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  7.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80%以上;  8.每年的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研发机构年总收入的20%;  9.认定合资研发机构的,中方所占股权比例应在35%以上;  10.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  第三十九条 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机构认定标准为: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有一定的技术优势,能为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提供经济保证;  2.研发机构有明确组织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独立核算;  3.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技术、产品开发、二次开发、中间试验等;  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职科技人员在15人以上,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企业具有较健全的技术开发保证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及激励运行机制,并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6.企业对于研发机构的科研(R&D)经费投入要达到每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值不低于100万元。  第四十条申请认定各类研发机构并享受相关扶持的,应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开发区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国家或天津市对研发机构进行批准、验收、认定等管理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原批准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入开发区的正式批复文件(内资独立研发机构);  4.研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提交所在企业的相应资料);  5.研发机构业务发展计划书、年度开发计划书和预算;  6.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7.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  8.在开发区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9.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  10.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技术性收入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  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对各类研发机构的认定程序为:  1.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请机构。  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研发机构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申请机构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十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每年第一季度对已认定的研发机构进行年检,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研发机构资格。  研发机构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  已认定的研发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  第四十三条对于《规定》第二十条所给予的独立研发机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 研发机构所属技术领域及水平;  2. 自主创新能力及科技产出情况;  3. 对开发区和天津市填补技术空白、提高研发能力的贡献;  4. 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情况;  5. 社会效益贡献。  第四十四条申请享受《规定》第二十一条所给予的研发费用扶持的合资研发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  1. 合资研发机构设立时投资额应在300万美元以上,且中方所占股份在35%以上;  2. 研发费用的界定见本细则第十七条。研发机构每年研发费用的实际数额以开发区管委会最终认定的数额为准;  第四十五条对于《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给予的内设研发机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 资助额度最低为50万元;  2. 在申请资助时,每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资助额度增加10万元,但总资助额度上限为100万元:  a) 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为全球500强企业;  b) 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为开发区上一年度百强企业;  c) 研发机构中专职的研究开发人员超过30人;  d) 被认定为天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e) 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f) 研发机构的研发费用投入超过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  g) 研发机构积极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它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合作。  第四十六条对给予各类研发机构的扶持资金,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予以拨付:  1.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一次性或分期拨付给研发机构;  研发机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包括研发机构用于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实验)的仪器设备购置费以及与之相关的安装和调试费用,不得用于投资入股建立企业或其它与研究开发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2.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然后移交给研发机构。  第四十七条申请研发费用扶持的研发机构,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完税凭证复印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研发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4.上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总结报告及相关研发成果证明材料,下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计划及预算;  5.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的研发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高新技术成果证书、专利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  3.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转让合同、转让收入证明;  4.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对关联单位的认定以国家相关法规为依据。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天津高新区,包括原来的华苑产业园区(外环以内部分和外环以外部分)、滨海科技园(在东丽湖南,开发区西区北,空港保税区东面)。未来还会在宁河扩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类似楼上所说,分为开发区东区和西区,都在塘沽的行政辖区内。需要解释的是,这两个区都是功能区,与行政区的定义不同。像市内的和平啊河西河北啊啥的都是行政区,开发保税高新等都是功能区,在行政区里划一块地方自己管。开发和高新都是滨海新区9大功能区之一,排位第一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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