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天津 > 宝坻区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发2016 45号文件,外地人天津买房条件 外地人可在天津买房吗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发2016 45号文件,外地人天津买房条件 外地人可在天津买房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13:12:24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外地人天津买房条件 外地人可在天津买房吗

外地人达到一定的条件可以在天津买房。天津买房条件一:原先非本地居民在天津贷款购房(即外地人在天津买房),如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按二套房贷款处理,也就是首付五成,贷款利率上浮10%。但此次新政要求各商业银行暂停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发放购房贷款,对一些主要面向外地购房者的新盘,造成了不小压力。天津买房条件二:对于二手房市场来说,外来人群十分重要。“二次调控将很多难以提供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人挡在贷款买房门外,一次性付款的负担又太大,未来这部分客户可能会大大减少。”很多市民也反映新政策出台对于外地人在天津买房的限制减少了,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月18日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津出台“十条”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强调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落实国家住房限购政策,限购范围进一步扩大。天津买房条件三:根据外地人在天津买房实施细则,天津将从税收、信贷、住房用地供应、住房限购政策、新建成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对新建成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进行监控、加强舆论引导等方面加强对天津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税收方面严格加强征管: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不满足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条件的,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依照住宅不同销售价格,分别按照2%、3%和5%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并严格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检查,重点对 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检查。天津买房条件四:需要符合津十条的规定。首套房可以购买。外地人在津买房,能够提供在天津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即符合外地人在天津买房条件,限购1套 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天津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天津本 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外地人在天津买房贷款的流程,准备资料如下:提供本地联系人或担保外地人在天津买房首先需要提供在天津本地的联系人或担保人,否则无法办理。2.开具天津本地收入证明和流水外地人在天津买房要开具天津本地收入证明和流水,以保证银行批件前的审查。收入证明和流水反映了买房人的经济能力,在决定外地人在天津买房是否获批。3.提供其他证件外地人在天津买房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在进行银行面签和过户时需要夫妻同时到场(如果有配偶),要严格按照天津的买房程序进行。此外,注意一点,外地的公积金在在天津买房暂时不能使用,所以外地人在天津买房只能选择商业贷款,然后去办理就好了,和当地人一样的。扩展资料:  5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要求各地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认真落实稳房价、控租金,降杠杆、防风险,调结构、稳预期的目标任务,支持刚性居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百度百科-外地买房禁令

外地人天津买房条件 外地人可在天津买房吗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百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本市创设保留的37项和取消的296项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1^^创设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37项)序号      保留的许可事项           理由        实施主体   1食盐零售许可关系人身健康市长芦盐务局2两碱生产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运输准运3配置技防系统设计审核和验收涉及公共安全市公安局4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5公共娱乐场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审批6举办展览展销治保工作方案审核7办理排水规划出路涉及环境保护市排管处8排水许可、排水变更许可9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减量运行或者停运10在排水和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工程项目11临时占用排水河堤防、闸桥12改动、迁移排水和再生水设施13对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的审批市市容委14对工程渣土排放的审批15对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审批16对综合整修后在街道及两侧、建筑物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审批17对综合整修后建筑物再维修、改建的审批18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公共资源配置市建委19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许可20停止供热的许可市供热办21凿井审批市水利局22用水计划指标核定23用水计划变更批准24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计划的核定25工业污废水向农业渠道的排放生态环境保护区、县环保局水利局26采挖或者移植林木审批市林业局27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转下年使用审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28联合收割机核发牌证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市农机局29联合收割机核发驾驶(操作)证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确定具备特殊技能30蛋类、乳检疫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市和区、县畜牧局31围垦渔港水域内的浅水、滩涂或者改变渔港性质、设施用途的审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32举办区、县级体育竞赛审批关系人身生命安全区、县体育局33举办跨区、县或者全市性体育竞赛审批市体育局34举办或承办跨省市、全国性、国际性的或者有港、澳、台运动队、运动员参加体育竞赛审批35体育竞赛审批变更登记市或区、县体育局36取消体育竞赛注销登记37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打井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附件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296项)序号      保留的许可事项           理由         实施主体    1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堤防、滩地、道路、园林绿地的临时占用改变管理方式北运河管理处2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因抢修地下管线挖掘堤防、道路和绿地的临时占用3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航运、旅游景点、娱乐设施、商业网点、户外广告、苗圃经济林等的开发利用4进入和平路企业批准地方不得设定资质许可和平路经营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5蓄滞洪区内原有高地、旧堤的拆毁许可事项超出上位法规定区、县水利局6设置社会办医机构初步审查区、县卫生局7申办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新闻出版局8申办图书、报刊出租业务的单位9非总发行单位直接从外地购进图书报刊10拆改房屋结构审批改变管理方式区、县房管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百

3,国发201645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二)民主公示。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三)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要加快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及时地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账户。(四)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45号(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各地要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国发201645号文件

4,外地人如何在天津落户

天津落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积分落户,人才引进和应届生落户。以下做详细说明。\x0d\x0a\x0d\x0a一、天津积分落户\x0d\x0a是非津户籍常住人口落户天津主要途径。\x0d\x0a\x0d\x0a政策依据:\x0d\x0a天津积分落户,是天津市政府依据中央关于推进外来人口落户要求和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安排外来流动人口的落户指标。每年两次,1~4月一次,7~10 月一次,按照分数从高到低选取落户人数。\x0d\x0a\x0d\x0a这项政策试行两年,2014-2015两年。2016年1月1日,《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颁布并正式实施,替代了之前的《天津市居住证暂行管理办法》,同期发布《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对天津积分落户细则做了调整。\x0d\x0a\x0d\x0a2014年~2016年上半年积分落户数据\x0d\x0a2014年第一期(2014年1月至4月)共受理积分入户申请3400人,其中2500人获得落户资格,最低分值为140.01;\x0d\x0a2014年第二期(2014年7月至10月)共受理积分入户申请9964人,其中8000人获得落户资格,最低分值为140;\x0d\x0a2015年第一期(2015年1月至4月)共受理积分入户申请9486人,其中8017人获得落户资格,最低分值为140.01;\x0d\x0a2015年第二期(2015年7月至10月)共受理积分入户申请13196人,其中11983人获得落户资格,最低分值为140.84;\x0d\x0a2016年第一期(2016年4月7日至5月3日)共受理积分入户申请3000人,其中2508人获得落户资格,最低分值为146。\x0d\x0a\x0d\x0a办理条件:\x0d\x0a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x0d\x0a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x0d\x0a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x0d\x0a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x0d\x0a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2016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x0d\x0a\x0d\x0a怎么才有天津积分落户申报资格?用大家都能看懂的话说就是:\x0d\x0a有天津市居住证\x0d\x0a\x0d\x0a申报的时候在天津有公司缴纳一年以上社保\x0d\x0a\x0d\x0a居住证积分达到140分以上\x0d\x0a\x0d\x0a在津有合法稳定住所,常见的就是大产权房。\x0d\x0a\x0d\x0a满足这几项,就可以进行申报。\x0d\x0a\x0d\x0a参考资料:\x0d\x0a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x0d\x0a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x0d\x0a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x0d\x0a\x0d\x0a二、人才引进落户\x0d\x0a2015年6月,天津在全国率先实施引进人才“绿卡”制度,向来津的人才分别发放人才“绿卡”,为持有绿卡的人才在办理引进手续和在津生活等方面提供全方位便利化服务,人才引进流程和审核进一步简化,服务更加高效便捷。\x0d\x0a\x0d\x0a其中:\x0d\x0a“A卡”主要面向航空航天、生物技术等六大领域的高层次人才;\x0d\x0a“B卡”主要面向非本市户籍拟来津工作或创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和硕士研究生。\x0d\x0a\x0d\x0a截至目前,全市共发放人才“绿卡”超过1.7万张,涵盖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人选等各类高层次人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人才绿卡制度实施以来,通过减少工作环节、审批要件,缩短时限、提速办理时间,引才效率大幅提升,社会效应不断扩大。”\x0d\x0a\x0d\x0a天津人才引进,机构办理流程:\x0d\x0a\x0d\x0a首先确认您符合以下条件:\x0d\x0a①正规院校本科毕业(第一原始学历);\x0d\x0a②年龄35岁以下,若35岁以上45岁以下者必须具备高级职称或者硕士学历。\x0d\x0a\x0d\x0a关于借档\x0d\x0a?符合条件可领取《商调函》\x0d\x0a?咨询取函\x0d\x0a?借档\x0d\x0a?回档案存放地用《商调函》办理档案借出,同时开出《同意调出函》\x0d\x0a?预审填表\x0d\x0a?持密封档案和《同意调出函》来我处预审,预审合格后填写人才引进相关制式文件,由我处带为呈报材料。\x0d\x0a\x0d\x0a呈报资料\x0d\x0a正式审核报批阶段需要提供的材料有:\x0d\x0a① 一寸照片两张(不限底色) \x0d\x0a②身份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x0d\x0a③毕业证学位证原件以及学信网上的学历认证; \x0d\x0a④劳动合同 \x0d\x0a⑤社保凭证\x0d\x0a⑥天津市用工六号表\x0d\x0a\x0d\x0a领取准迁证明\x0d\x0a?相关材料报批天津市人社局和天津市公安局,通过审核后持本人身份证领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x0d\x0a\x0d\x0a办理落户手续\x0d\x0a?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后办理后续落户手续。\x0d\x0a\x0d\x0a参考资料:\x0d\x0a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暂行办法\x0d\x0a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政策解读\x0d\x0a\x0d\x0a三、高校应届生落户天津\x0d\x0a\x0d\x0a应届统招毕业生落户:2年以内统招本科大学生(以毕业时间为准),要求必须有学位。\x0d\x0a\x0d\x0a1.办理人群:单外(天津本科学校、外地户籍) 双外(外地本科院校、外地户籍)\x0d\x0a2.需要材料:校方提供的三方协议原件、校方提供的报到证原件、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统招学历证原件、学位证原件、近期一寸免冠蓝底证件照九张。\x0d\x0a3.办理时间:3个月左右 \x0d\x0a4.注意事项:提供校方的三方协议,上交到本公司审核盖章后补齐其他材料,拿本公司盖章之后的三方协议回校方盖章。如果没有报到证,则携带三方协议回校方开具本公司的报到证。如若报到证已经派出到户籍地或其他地方则由本公司提供的调档函和三方协议回学校改派或重新开报到证报道本公司。国家政策规定需要补缴社保(五险),保险费用按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顺缴三个月。\x0d\x0a\x0d\x0a应届高职人员专科落户:毕业2年以内(天津统招专科院校以毕业时间为准)\x0d\x0a\x0d\x0a1.办理人群:天津统招专科应届生 \x0d\x0a2.需要材料:校方提供的三方协议原件、校方提供的报到证原件、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学历证原件、近期一寸免冠蓝底证件照九张。 \x0d\x0a3.办理时间:3个月左右 \x0d\x0a4.注意事项:提供校方的三方协议,上交到本公司审核盖章后补齐其他材料,拿本公司盖章之后的三方协议回校方盖章。如果没有报到证,则携带三方协议回校方开具本公司的报到证。如若报到证已经派出到户籍地或其他地方则由本公司提供的调档函和三方协议回学校改派或重新开报到证报道本公司。国家政策规定需要补缴社保(五险),保险费用按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顺缴三个月。\x0d\x0a\x0d\x0a以上就是天津落户比较常见的形式~\x0d\x0a\x0d\x0a工作之余码的字,有工夫再跟大家发一些积分落户和人才引进家属投靠随迁的相关政策,大家一起探讨。\x0d\x0a\x0d\x0a其他形式,比如滨海新区双创企业快速落户,突出贡献落户,招商引资等,一般人咱们很少能接触到,所在这里就不多提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查阅一下相关政策。

5,天津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涉及停工等事项

近日,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出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在《应急预案》中,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3个等级,并对此制定了三级响应措施。在响应措施的“强制性减排措施”里,文件规定,达到相应预警级别以后,将“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以下是应急预案通知全文: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量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以上。1.2 编制依据1.2.1 国家及生态环境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2.2 本市相关文件《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1.4 预案体系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二、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2.1 领导机构及职责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指导各区组织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人民政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并依照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职责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织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2.4 专家组及其职责根据本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2.5 企业职责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现场检查。三、预警3.1 预警的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3.2 预警的发布3.2.1 监测预警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3.2.2 预警信息的发布(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标准时,由生态环境部门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2)黄色预警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橙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黄色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和市政府协同办公网邮件系统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微信、手机短信向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三是由市政府新闻办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四、区域应急联动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五、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5.2 响应的启动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各区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5.3 响应措施5.3.1 Ⅲ级响应措施健康防护指引:(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2)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强制性减排措施:(1)对工业企业管控,各区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30%以上。(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6)各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5.3.2 Ⅱ级响应措施健康防护指引:(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强制性减排措施:(1)对工业企业管控,各区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40%以上。(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7)各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9)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10)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5.3.3 Ⅰ级响应措施健康防护指引:(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强制性减排措施:(1)对工业企业管控,各区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50%以上。(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7)各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8)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9)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10)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5.4 响应措施的监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领域、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5.5 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六、总结评估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七、监督管理7.1 公众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及时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7.2 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7.3 应急培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7.4 责任追究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响应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八、附则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单位的减排措施清单,要及时更新并组织落实;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源、扬尘源等减排措施清单,要及时更新并组织落实。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保障实施方案应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9月底、12月底将更新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5号)同时废止。各部门职责
文章TAG: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发2016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