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陆、张给女儿取名“南燕临猗”不符合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陆某在A派出所为其女儿办理户口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人身或财产关系。吕是自然人,派出所是行政机关,两者都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户籍行为应属于行政法律关系。3.对公安派出所不予办理户口的决定,陆、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派出所作为行政机关,在吕、张办理户籍时属于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5、打架 民事纠纷 案例故意毁容对方脸部的人案例我国最高刑罚是死刑!之前也有过司法先例。司法鉴定很容易认定A为重伤。《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民事赔偿要求对伤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赔偿。父母依靠受伤害人抚养的,也应当依法赔偿相应的抚养费。
6、 民事案件的典型 案例今年1月19日凌晨4点多,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女教授欧阳杰跳楼身亡。欧阳杰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翻译研究中心主任王东峰签署翻译合作协议,王东峰的翻译研究中心翻译了欧阳杰的三部管理学著作。欧阳杰的父母认为,女儿的死亡与女儿和王东风之间的合同纠纷有间接关系。就此翻译合同,父亲欧阳舟向天河法院起诉王东风违约,要求王东风支付违约金26万元。
王东峰说:他严格执行了翻译合同,欧阳杰的死与他无关。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欧阳杰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王东峰、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签署三方翻译合作协议。同意由王东峰翻译欧阳杰的三部管理学著作(《理论、方法、技巧与应用》、《国际管理挑战赛必读》、《市场预测与决策分析方法》),共计126万字。
7、 民事纠纷 案例都是法学家,希望能帮楼主解决问题。我们来逐一分析一下这个案例。第一,东西的保障。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子属于可以保障的范畴吗?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作为担保。因此,李在此提供自己的平房作为担保是合法的。
人民担保。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的性质是什么?从本案可以看出,由于王、毛在担保书中写明对王“逾期”债务负责,属于一般担保,但就其内部关系而言,对剩余的一方偏差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