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故意高空抛物”“将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会无条件全力拥护、支持。从实践中的高空抛物案例来看,在未找到加害人(抛物者)的情况下,若住户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可以免责,”触目惊心啊,好在本解释的及时出台给我们界定好了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足以警告那些潜在的抛物者,莫行其事,踏入犯罪泥潭,让全体社会成员一起维护大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1、高空抛物刚入刑,你知道吗?怎么看?
该解释的出台直指我国群众生活中日益凸显的高空抛物带来的法律问题,代表着我国法治的一大进步。我自己经常在小区的大门口、楼层的电梯口看到警示高空抛物的LED牌,上面写着“一个鸡蛋虽无奇,但它如果从15楼垂直落下砸到正好路过的行人,就会直接致人死亡!”触目惊心啊,好在本解释的及时出台给我们界定好了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足以警告那些潜在的抛物者,莫行其事,踏入犯罪泥潭,让全体社会成员一起维护大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解释分析:首先明确,一旦是抛物,那就是故意所为,按照行为危害程度及结果,会涉及到故意犯罪。因为高空抛物之时,行为人至少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威胁到楼下经过行人的人身安全,这是一个正常人应当预测到的范围,加上抛物具有的身体行为的主动性,足以证明行为人对于有可能会出现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反过来坠物,自然就是过失所为,按照行为危害程度及结果,会涉及到相应的过失犯罪,
其原因在与行为人对于自己所管理之物的监管不到位。本解释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1、故意高空抛物,尚未造成行人伤亡等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2、故意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直接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这种情况下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也可构成)3、过失使物坠落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处罚)4、在生产作业中过失坠物致人伤亡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本罪为过失犯罪)尚存在的问题前述解释是在查明了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责任人下才可以适用的刑法解释,
实际上,往往确认高空抛物的责任人有难度,尤其是那些高层的住宅小区,对于这一点,民法领域的《侵权责任法》有规定,但仍不完善,可以总结为如下;虽无法查明是某栋楼那一栋住户抛的物,但根据伤者伤势至少可以确定是哪一层以上的住户所抛,那么这一层住户及其以上的所有靠窗住户都要对伤者承担责任,具体表现为平均赔偿。另外,因为事实不明,所以这样的情况,往往不能对这些可能的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
2、小区高空抛物屡见不鲜,成为城市文明的热点话题,你怎么看?
买房子的并不是全是高素质的人,也有暴发户!还有个体经营户!反正人员杂乱!也有租住的!这些情况在老城区更为明现!有的人觉得扔东西没事!也没人知道出了事也找不到他!我认为应该将法律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对那些没公道心的人从重处诗罚!还要加强社区教育让他认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促进社区和谐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信认和理解,从而进一步社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3、对从天而降的“惊喜”说不,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你怎么看?
从天而降的“惊喜”从来就没有过,倒是常见从天而降的“惊悸”、“惊魂”或“索命”,你真以为可以“天上掉馅饼”?对“故意高空抛物”“将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会无条件全力拥护、支持。现在每每看到酒驾、违章、霸座、高铁上抽烟、车辆行人闯红灯等等不法或缺德行径被制止时,当事者竟然大多猪血沸腾主动“大战警察”或执法人员的视频,就觉得现在活腻了的东西似乎真不少,就觉得古人所谓“衣食足而知礼节,仓廪实而知荣辱”实在是一厢情愿的蠢话,距离中国目前的现实“太遥远”,
4、若发生高层抛物,怎么自证清白?
从实践中的高空抛物案例来看,在未找到加害人(抛物者)的情况下,若住户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可以免责。法院所采纳的能自证清白的证据包括一、能证明在发生损害时,该住户不在建筑物中;二、证明高空抛物或坠落物并非归该住户所有;三、证明该住户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在客观上不可能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等等你虽然自己家里安装有摄像头对着窗户,但此举并不能必然证明发生损害时你不在家中,也不能必然证明你不是抛物人,因为你有可能在楼道中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