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重庆市退休职工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2,重庆市私营企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多少根据伤残等级,依据重庆市政府渝府发[2003]82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更新时间:2022-11-25标签: 重庆市政府31号令重庆重庆市重庆市政府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