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有什么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2,没有上海常住户口可否成为公房承租人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继续承租公房。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占波律师:你有权办理变更承租人户名,并继续承租该公房。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3-06-12标签: 上海上海市房屋房屋租赁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10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