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学校保护法第21条2,想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具体内1,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学校保护法第21条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2,想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具体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更新时间:2023-03-13标签: 二十一条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学校保护法第21条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