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法律分析: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安全性原则、连续性原则、方便性原则、舒适性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
更新时间:2022-12-14标签: 深圳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深圳深圳市步行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