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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档案室地址,请问成都市武侯区档案馆新地址在哪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02:15:54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请问成都市武侯区档案馆新地址在哪

高升桥东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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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工商局具体地址

春熙路往南走250米就有一工商局,门朝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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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都工商管理部门的地址

主办单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通信地址:成都市致民东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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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度里搜"工商档案查询"网上有很多四川工商局档案。O(∩_∩)O~希望能帮到你

5,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工商档案到那里去查

您好,我是四川律师(也是成都律师),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你指的律所的档案还是指的其他公司的档案,前者在司法系统,即司法局、厅。后者在省、市工商部门。
律师事务所的主管部门不是工商局,无需到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所以律师事务所没有工商登记信息。但是律师事务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到质监局网站查询。

6,成都企业法人变更线下查询和办理地点是什么

线下查询: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侯分局 详细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53 联系电话:028-85588955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牛分局 详细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49号附6号 联系电话:028-87652170 成都青羊区工商局 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鼓楼北三街1号 联系电话:028-86618909 成都锦江区工商局 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均隆街7号 联系电话:02884441602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都分局 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环路五巷33号 联系电话:028-83010239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温江分局 详细地址:成都市温江区大南街63号 联系电话:028-82723087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白江分局 详细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北路62号 联系电话:028-83302356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华分局 详细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96 联系电话:028-68919000 办理地点: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侯分局 详细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53 联系电话:028-85588955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牛分局 详细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49号附6号 联系电话:028-87652170 成都青羊区工商局 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鼓楼北三街1号 联系电话:028-86618909 成都锦江区工商局 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均隆街7号 联系电话:02884441602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都分局 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环路五巷33号 联系电话:028-83010239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温江分局 详细地址:成都市温江区大南街63号 联系电话:028-82723087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白江分局 详细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北路62号 联系电话:028-83302356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华分局 详细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96 联系电话:028-68919000。

7,成都拓文鼎汇档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成都拓文鼎汇档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4月0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档案管理软件开发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法定代表人:蒙晓兵成立时间:2014-04-04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51010400023082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68号1-3幢4层4号
没有及时发工资,单位违法,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不予赔偿,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 没有及时发工资,单位违法,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不予赔偿,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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