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户籍:
(一)收养人有本市户籍;(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三)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条 原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户籍:(一)参军复退回本市;(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肄业、退学、休学回本市;(三)刑满释放回到本市;(四)持户籍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五)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注销户籍后又重新出现。
第十一条 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类政策性入户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家庭团聚类、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回国(入境)定居类4类准入人员,由本人直接向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申办入户,入户办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回国(入境)定居类中的华侨,由本人向侨务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二)学生入户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办。(三)安置入户类人员,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后,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向省、市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申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由接收单位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办;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含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公安机关申办。(四)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符合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部门批准后,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入户申请,审核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办单位或申办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六条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政策性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户籍,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口人员不可申请家庭团聚类入户,结束学业后,须按有关规定将户籍及时迁出本市。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第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牵头会同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侨务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办理指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31号)同时废止。
6. 广州入户条件最新政策2020
广州买房不可以入户。
二、广州入户的条件是:
(1)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2)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的年龄45周岁以下的人才。
(3)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不包括助理级执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经教育部认证的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5)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职称,年龄在35周岁以下。(8)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