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入户广州户籍最新政策
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策性入户人员的服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政策性迁入本市人员,应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家庭团聚(投靠配偶、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6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政策性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按计划办理家庭团聚、学生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的入户审核工作,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
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军队复员干部、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退役士兵(含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引进)、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的入户审核。
市民政部门做好各类入户人员婚姻状况的验核和收养登记核查工作。
市侨务部门负责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入户审核工作。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做好驻穗部队随军家属安置的入户审核工作。
广州警备区负责做好驻穗部队军人家属随军资格的验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一)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3.夫妻一方为博士、博士后或经我市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但是,子女属于现役军人且已注销户籍,或者子女在国(境)外定居且无国内户籍的,不计入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的要求。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
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二)父母亲是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三)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第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二)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三)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第八条 安置入户类人员迁入本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完成接收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二)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三)军队复员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复员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四)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五)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接收安置计划,本市已办理接收手续的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六)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七)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八)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其他安置类入户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