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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质汇交资料清单,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31 09:42:4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的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评估与勘查、岩土工程勘察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以及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地震、水务、海洋、环保、农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馆藏机构)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本市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第六条 (统一汇交制度)  本市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汇交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汇交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建设工程中涉及地质灾害评估与勘查、岩土工程勘察的建设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有财政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非财政出资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其中地质工作项目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第八条 (委托汇交)  地质资料汇交人为非地质工作项目承担单位的,可以委托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代其履行汇交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代其履行汇交义务的,双方应当签订地质资料汇交委托书。第九条 (汇交内容)  除成果地质资料、本办法附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应当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细目,分别按照本办法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规定执行。  原始地质资料已作为成果地质资料附图、附表、附件的,该原始地质资料可以免交。  按照《条例》的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将汇交的地质资料目录同时抄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第十条 (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要求)  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标准,内容完整、齐全,制印清晰,着墨牢固。汇交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相一致。  地质资料汇交人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时,应当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但是有特殊情况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作区跨相邻省的地质工作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向相邻省转送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的份数与所跨省份数量相同;  (二)中外合作项目如果形成不同语言文本的地质资料,除了汇交中文文本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外,还应当汇交其他语言文本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三)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转送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的份数应当相应增加一份。第十一条 (其他地质资料的汇交要求)  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应当完整、齐全,内容与原始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相一致。原始地质资料为电子文档的,直接汇交电子文档;不是电子文档的,可以汇交纸质原件、复印件或者数字化复制件。  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应当保证实物样本真实、完整,标识清晰、准确,并与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相一致。

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2,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目录清单接收汇总分析

姜爱玲 李建波(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摘要 从2012年1月起,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按照国土资源部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始接收实物地质资料,至2012年底,共接收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2634份,从中筛选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11份。本文总结了该工作过程,统计了目录清单报送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工作建议。关键词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监管;接收;统计2011年6月1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8号),按照文件要求,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以下简称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开始应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接收实物地质资料,通过一年多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同时也发现一些问题和不足。笔者通过本文对该项工作进行初步总结,重点分析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一、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工作概况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开展了下列工作:1)在国土资源部储量司领导下,与全国地质资料馆一道完成完善监管平台,开展了监管平台的技术服务工作。2)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内部,落实了工作责任,在筛选采集室内成立了工作组,经过专门学习培训,全面掌握了监管平台要求及工作方法,负责接收处理“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解答和处理各种问题。3)从2012年1月开始,正式开始接收汇交人报送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经筛选后,按要求向汇交人出具回执或发送汇交通知书。4)对选中的实物地质资料,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接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5)运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汇总分析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情况,并将结果汇报给国土资源部。截至2012年12月底,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共接收汇交人报送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2634份,经筛选后下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11份(表1),约占全部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0.5%,其余2623份均及时回复了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回执。从总体上看,各项工作规范,均达到了国土资源部的文件要求。表1 下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项目一览表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接收情况的统计分析2012年1月至12月底,共收到来自贵州、山西、山东、湖南、湖北、江西、江苏、内蒙古、安徽、青海、浙江、天津、上海、重庆、四川、福建、云南、河北河南、吉林、黑龙江、辽宁、宁夏、西藏、新疆、广西、广东、甘肃、海南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2634份。从接收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数量看,有的省份报送的目录清单数量较多;从报送时间和信息内容看,多数省份报送目录清单比较及时,而且项目信息录入齐全准确,因此目录清单处理也比较及时。但也有个别省份至今仍未上报一份目录清单,还有一些省份或单位报送不及时或信息不全、不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情况见表2。表2 接收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统计续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数量统计图、分月接收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统计图、不同资金来源项目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报送统计图分别见图1至图3。图1 2012年1~12月接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统计图2 2012年1~12月接收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统计图3 2012年1~12月不同资金来源项目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统计由图1可以看出报送目录清单最多的是贵州省,共上交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332份;第二为内蒙古(247份),第三为山西省(231份)。由图2可以看出,由于国土资源部对汇交管理工作力度不断加强,目录清单上报数量呈逐月上升趋势。由图3可以看出,中央财政安排项目231个,地方财政安排项目530个,其他资金安排项目1850个,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安排项目8个,地方财政和其他资金共同安排项目15个。四、存在的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管平台里项目数据不够齐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目录清单报送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报送情况不平衡,仍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要求汇交人向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另外,一些汇交人对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内容的填写不够熟悉,导致信息不全、不规范,形成单位与提交单位不一致。有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只有纸质文件而无电子文件。2)数据录入方面:报送的相当一部分目录清单在监管平台中无数据或数据有出入,这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信息录入或补录工作方面尚未完全展开。3)新增数据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存在新项目数据录入不及时的情况,导致实物地质资料的筛选以及后续处理工作严重滞后。4)时效性方面:清单上报的时效性不强,往往是需要发放凭证时才上报清单,因此处理清单时间非常紧急。5)软件方面:监管平台软件方面尚有一些需要改进之处。五、建议1)应加大力度宣传并督促汇交人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和监管平台的规定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2)建议对汇交人及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人员进行监管平台的培训。3.随着地矿市场化进程,社会资金支持的地质工作项目不断增加,因此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数量越来越多,这部分实物地质资料也是汇交监管的重要方面,为此建议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完善项目信息来源,将所有地质工作项目和矿权类项目导入平台。4)建议在《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格式)中增加“项目编号、探(采)矿权证号”一栏,以方便查询及定位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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