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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安全生产办,特种作业操作证异地复审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5 21:35:0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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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操作证异地复审

可以的.我的和你的一样人在上海.证是湖南的.不知道你在哪个区.我是在奉贤. 你到所在区的安全生产部门办理就可以了.最好是在网上查一下那的电话.先问问具体事项,以免耽误你自己宝贵的时间,因为每个地方都会不一样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名 称 地 址 邮 编 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大沽路100号市政大厦8楼 200003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田林路191号 200233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成都北路369号 200041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 200135 徐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山南二路777弄2号楼 404-405室 200032 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大渡河路1668号3号楼7楼 200333 虹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飞虹路518号 200086 黄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中路443号 200002 长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长宁路599号 200050 闸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大统路480号 200070 杨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浦路549号 200082 卢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兴业路222号5楼 200020 静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长宁路125号 200042 金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石化龙胜路688号 200540 松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园中路1号区办公中心1号楼6楼 201620 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嘉定东大街388号 201800 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沪闵路 6558号西四楼 201100 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淞滨路28号6楼 200940 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舟路220号 201700 奉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南桥镇南奉公路8847号 201400 南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惠南镇南门大街41号8号楼1-3楼 201300 崇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城桥镇嘉乐弄42号 202150

特种作业操作证异地复审

2,上海电工证32102819720428181401

http://www.51safe.com.cn/tzzy/这是上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查询的网站,你试试~~或者到这列地方问询:上海市安全生产系统通讯录 --------------------------------------------------------------------------------【字号 大 中 小】 [发表时间] 2008-06-10【阅读:19471】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复兴中路593号18-19楼 200020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田林路191号 200233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成都北路369号 200041 上海市安全生产信息中心 复兴中路593号19楼 200020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 200135 徐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山南二路777弄2号楼404-405室 200032 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大渡河路1668号3号楼7楼 200333 虹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飞虹路518号 200086 黄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中路443号 200002 长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长宁路599号 200050 闸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大统路480号 200070 杨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浦路549号 200082 卢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兴业路222号5楼 200020 静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长宁路125号 200042 金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石化龙胜路688号 200540 松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园中路1号区办公中心1号楼6楼 201620 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嘉定东大街388号 201800 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沪闵路6558号西四楼 201100 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淞滨路28号6楼 200940 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舟路220号 201700 奉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南桥镇南奉公路8847号 201400 崇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城桥镇嘉乐弄42号 20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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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危化品经营许可  受理机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登记受理点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联系电话:见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登记受理点情况一览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受理点一览表  受理点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受理时间  受理范围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  中漕路94号  54894377  54894375  金明慧  俞亚瑾  周一至周五9:00~11:00  13:30~16:30  甲证  徐汇区安监局  徐汇区宜山路770号  64089910  范同欣  周一、周四8:30~11:30  乙证  卢湾区安监局  卢湾区兴业路222号521室  53837898  周明  李明  周一至周五9:00~11:00  13:30~16:30  乙证  静安区安监局  静安区长宁路125号6F  62117004  庄珏峰  周一、三9:00~11:30  乙证  黄浦区安监局  黄浦区江西中路443号  63219318  徐康华  周二、周四8:30~11:00  乙证  长宁区安监局  长宁区长宁路599号916室  22050916  胡正  周三、周五9:00~11:00  14:00~16:00  乙证  虹口区安监局  虹口区飞虹路518号1312室  25658386  周宏  周一至周五9:00~11:00  13:30~16:30  乙证  闸北区安监局  闸北区秣陵路46号1218室  63176102  赵卓敏  杨先翔  周一、周五8:30~11:30  乙证  杨浦区安监局  杨浦区江浦路549号706室  65414578  张卫平  周一、三8:30~11:30  乙证  浦东新区安监局  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33号4号楼5楼  50931030  68620563  吴庆明  周二、周四9:00~11:30  乙证  普陀区安监局  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3号楼710室  52564588*4720  孙恒亮  周一、周三9:00~11:30  乙证  宝山区安监局  宝山区宝杨路2005号  33791095  徐夏敏  周一、周四9:00~11:00  13:30~16:00  乙证  闵行区安监局  闵行区伟业路229号  54999104  徐志红  周一、三、五9:00~11:30  13:30~16:30  乙证  奉贤区安监局  奉贤区南奉公路8847号(易初莲花东侧)  67189633  陆志华  周一、周四8:30~11:30  13:30~17:00  乙证  嘉定区安监局  嘉定区东大街388号  59530765  尤振华  周一、周五9:00~11:00  13:00~16:00  乙证  金山区安监局  金山区龙胜路688号  67960657  吴仁贤  周一、二、五9:00~11:00  13:00~16:00  乙证  南汇区安监局  南汇区惠南镇南门大街41号8号楼310室  58020262  邱继刚  林金勇  周一、二、五8:30~11:30  13:30~17:00  乙证  青浦区安监局  青浦区青舟路220号5楼514室  69736082  计建军  周一、三、五8:30~11:00  13:30~17:00  乙证  松江区安监局  松江区园中路1号1#楼604室  37735594  韩龙根  周一、三、五8:30~11:00  乙证  崇明县安监局  崇明县城桥镇嘉乐弄42号  59612771  劳忠平  周一至周三8:30~11:30  13:30~17:00  乙证  申办(请)对象资格: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培训以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经营商店(场所)、储存区无人员住宿。  申报材料要求(手续):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原件的复印件或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监察验收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的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危险化学品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审批程序及时限: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上海市经委、市安监局关于由市安监局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沪经法[2003]86号)  有效期限: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重新申办与变更: 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申诉,也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电话:962266(事故举报)、23115309(信访举报)  网站:www.360manage.com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6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二年十月八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www.qingdaocom.com)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 申请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向同级公安、环保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省级发证机关备案。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省级发证机关或市级发证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仍需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六条 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www.anyceo.com

如何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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