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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烈属 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有何减免税规定百度知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22 10:54:1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有何减免税规定百度知

各个省市规定的不一致,以南京市为例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可以减征的所得是劳动所得,具体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上海版本:一、根据《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四、根据《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2号)第三、七条的规定:“  ……  从2014年1月1日起  ……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75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75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75元。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可按不同的纳税期限确定当期减征定额。  对按月申报纳税的,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75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75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75元。  对按季申报纳税的,其当季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125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1125元以上的,定额减征1125元。  (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75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75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75元。  (四)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一)至(三)项所得,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超过4500元。  (五)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的减征限额和期限,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对于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对于残疾人的所得,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的,二等乙级(含)以上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不含)以下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有何减免税规定百度知

2,上海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上海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沪地税所二[2005]2号)。根据实施办法,对做好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享受此次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员,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孤老人员和烈属。 (二)、减征范围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劳动所得可减征上海残疾人个人所得税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减征幅度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实行按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办法。 1、采用查帐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24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24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400元。 2、采用其他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2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2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00元。 3、工资、薪金所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2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2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2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2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00元。 5、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一)至(四)项所得,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次数不得超过12次,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得超过2400元。如果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2400元以上,但实际全年定额减征税款总额不足2400元的,可在年度终了的一个月内,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退还未享受足的定额减征税款额。 (四)、减征期限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五)、减征申请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上海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纳税人申请材料 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企业,向第一税务所提出申请,所需材料: (1)、书面提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申请; (2)、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所需其他材料。 2、审批流程 (1)、第一税务所接收纳税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转送综合管理所; (2)、综合管理所对书面申请及附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办理签报,报业务科复核后,报分局局长审批。 (3)、业务科根据批复,对经审批符合减征条件的,制作写明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幅度和期限的书面通知,由第一税务所发放纳税义务人;对经审核不符合减征条件的,制作写明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理由的书面通知,由第一税务所发放纳税义务人。 (4)、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幅度和期限,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并在享受政策的对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未足额减征税额时,盖章确认并提供有关扣除缴税的明细记录。 残疾人开店的可以免税,工商管理费减半等。县工商部门相关人员介绍,残疾人开店名称预先核准费用可以免去,其它优惠视具体情况而定,建议直接到县工商办证窗口咨询。 二、湖北省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一)、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 第一款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9二)、所需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人签名); 2、《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 3、残疾的提供有效的残疾证;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提供);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资薪金所得申请减免的提供);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提出申请和领取《受理回执》各个办税服务厅 第二步备齐所需资料,待主管税务机关收取资料和调查审核 第三步凭《受理回执》领取批复主管税务机关 (四)、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五)、优惠政策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应纳税额减征30%),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

上海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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