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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医药传承创新政策,上海市中医院可以代烧中药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4 10:36:5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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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中医院可以代烧中药吗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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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医院可以代烧中药吗

2,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内容是什么

1、提高中医药教育整体水平。建立以中医药课程为主线、先中后西的中医药类专业课程体系,增设中医疫病课程。支持中医药院校加强中医药传统文化功底深厚、热爱中医的优秀学生选拔培养。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和中医临床技能培训,并作为学生学业评价主要内容。加强“双一流”建设对中医药院校和学科的支持。布局建设100个左右中医药类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推进高职中医药类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强化高校附属医院中医临床教学职能。2、坚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增加多层次的师承教育项目,扩大师带徒范围和数量,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长期坚持推进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绩效工资分配对承担带徒任务的中医医师适当倾斜。在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按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以医古文代替外语作为同等学力申请中医专业学位考试科目。3、加强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中医药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中医药学才能、医德医风作为中医药人才主要评价标准,将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中医医师的主要评价内容。在院士评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评选中,探索中医药人才单列计划、单独评价。扩展资料:《政策措施》强调要夯实中医药人才基础,提高中医药教育整体水平,坚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加强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要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优化中药审评审批管理,完善中药分类注册管理。要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保障落实政府投入,多方增加社会投入,加强融资渠道支持。要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水平。要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实施名医堂、中医药产学研医政联合攻关、道地中药材提升工程,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实施中医药开放发展工程。要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健全中医药医保管理措施,合理开展中医非基本服务。要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优化中医药科技管理,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提高中医药法治化水平,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内容是什么

3,上海市中医医院

这个是他们医院的官方网、你可以去看看、 http://szy.sh.cn/ 也可以电话咨询一下 比较准确 上海市中医医院 地址:中国上海芷江中路274号 邮编:200071 电话:021-56639828

上海市中医医院

4,上海市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本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推进健康上海建设,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医药服务、中药发展与管理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传承与创新、文化传播与开放发展、相关保障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传承精华与守正创新相结合,发展中医药事业,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充分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本市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和发展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辖区内中医药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健康服务中的作用。第五条 市、区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财政、经济信息化、医保、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农业农村、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旅游、体育、知识产权、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医药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相关规划,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健全中医药服务网络,建立以市级中医医疗机构为龙头,区级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为骨干,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组成部分,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为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第七条 本市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建立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规模适宜、专业和结构合理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第八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完善中医药科研评价体系,推广应用中医药科研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 本市推动建立长三角中医药协同发展机制,加强区域中医药合作,搭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平台,推进中医药服务、教育、科研、产业等共建发展。  本市推动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和应用。第十条 鼓励中医药学术团体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中医药咨询服务,宣传中医药知识,开展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  鼓励中医药行业协会参与制定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开展行业咨询、评价与技术培训,推动行业交流,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第十一条 本市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第十二条 本市对在中医药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等卫生健康相关规划,根据区域功能、人口分布、健康服务需求等因素,举办数量相当、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各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的独立的中医类医院不少于一所。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传染病等专科医院,应当将中医药学科建设和人才发展纳入医疗机构整体规划,设置中医药科室,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开展跨医院、跨专业的医疗服务和研究。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在中医药设施设备配置、人员配备和服务提供等方面提供相应保障,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推进中医药融入家庭医生制度建设,实现中医药在家庭医生团队服务中的全覆盖。  市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应当通过组织中医药专家团队赴社区服务、设立专科专病联盟、在基层建立名中医工作室等方式,加大中医药优质资源服务基层的力度。第十六条 本市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连锁化、品牌化发展。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综合运用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提供中医药服务。

5,中医事业继承和发展有政策为何无实质行动

后继无人啊,就好像是武侠小说中偌大的一个帮派拥有最为高深和精妙的武学,虽拥有无数弟子,可没人能领会至上武学真谛,得到武学真传,后辈人才凋零啊,国家投再多的钱,制定再好的政策也没用啊。。。
缺出头鸟

6,20162会对中医传承有什么新法规

无语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绞跞酚楔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SPAN>  第三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 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 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 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 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 本人身份证明;  (三)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四) 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 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六) 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七) 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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