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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12:28:0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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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劳动合同法

法律只有国家才能定,上海只有地方规章,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应该有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离退休还有3年的职工是否可以辞退

不管什么员工都可以辞退,只要你肯支付赔偿金。
如果你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现在离退休只有三年,用人单位是不能将你辞退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劳动机关投诉。 具体你可以参阅《劳动合同法》。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离退休还有3年的职工是否可以辞退

3,上海市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有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一定要给职员缴纳保险

用人单位为每个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应尽的义务,如果不缴纳,是要追究责任的,劳动法只有一个,就是国家颁布的劳动法,
你好!国家的劳动法中规定,所有的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保险(五险一金)。各地方性的法规必须遵循这个原则。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肯定有啊,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的。
全国都规定,用人单位一定要给员工购买保险的。
有的,全国都一样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给每位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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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呈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当出现《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的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3)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4)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5)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6)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5,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区别咨询

前者是部门法,后者是地方法,前者粗,但法律效力强,后者相对条文细一点,但效力弱一点。关于补偿,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之外,还要看合同当初有没有约定过,或是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肯不肯给
【合意解除 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合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区分提出方或者承应方。
这两个文件的法律效力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前者新于后者。因此,不同之处,肯定是适用前者。
你好!【合意解除 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合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区分提出方或者承应方。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6,上海劳动法 规章制度

你好:缴纳社会保险金是对于企业来说是强制性的义务,必须履行。公司的这种做法当然是违法行为,你可以现在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你也可以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投诉或者仲裁。相关法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http://www.cau.edu.cn/xgh/fagui/guojia/ldf.html

7,求 沪劳法发199817号 全文谢谢

上海市劳动局  沪劳法发(1998)17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中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有利于贯彻《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中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单位推荐职工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按照合同制职工流动办法,由原单位与被推荐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办理退工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录用中方投资单位推荐的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招工手续。被推荐职工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从与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如中方投资单位与外商投资企业就外商投资企业录用中方投资单位推荐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依法签订有关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本意见实施以前已推荐进入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中方投资单位的原固定制职工,其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按在原中方投资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二、外商投资企业与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十级)的职工,按《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比照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沪劳保发[96]104号)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按国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市劳动局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  发布日期:19980319  执行日期:199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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