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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开办诊所所需条件,如和开设私人诊所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8 19:25:2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如和开设私人诊所

下面是一般的法律程序, 其他的工商程序 建议去当地辖区的工商局咨询. 因为每个地方的要求和规定不一样一、审批条件: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8.申请人的资信证明。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5.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二)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连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具有当地户口。(三)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除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二、审批程序:管理相对人提交《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给台山市卫生局,卫生局核准后上报市卫生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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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诊所需要什么条件

个体诊所申请条件如下: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5、非在职人员,指的是离退休、辞职人员。6、身体健康,需要有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1、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身体健康,并能够胜任医疗服务工作;4、个体诊所的设置申请人与诊所的负责人必须是同一人,开诊后必须本人参加诊疗活动,不得交由他人经营管理医疗机构;5、个体诊所的设置申请人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人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以聘用人员的资质作为条件申请设置个体诊所;6、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包括变相办理退职、离职离岗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7、法律法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扩展资料:开诊所需要什么手续?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2、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3、经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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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新申请诊所流程和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规范设立医疗机构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办个人诊所有如下条件:  1、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3、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地方性法规《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上海市范围内设立医疗机构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2、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三)非在职人员。  4、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应当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你如果想了解更详细的情况,可以向当地卫生局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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