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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版权局版权管理执法处处长,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内设机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4 05:26:1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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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设1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财务处)(二)政策法规处(业务受理处)(三)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四)出版产业发展处(五)新闻报刊管理处(六)出版管理处(七)科技与数字出版处(八)印刷管理处(九)发行管理处(市“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十)版权管理执法处(版权产业促进处)(十一)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内设机构

2,焦扬的人物履历

1974—1976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阎公社知青、大队团总支书记;1976—1979山东省委知青办工作人员;1979—1983复旦大学新闻系新闻专业学习;1983—1986复旦大学团委副书记、书记;1986—1995上海市委宣传部对外宣传处干事、副处长、调研员;1995—1997上海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对外宣传处处长;1997—2008上海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2003.01正局级)(其间:2004.03—2006.03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8—2011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局长、党组书记,市版权局局长; 2011—2012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2012—2013上海市妇联党组书记;2013.04—2013.10上海市妇联主席、党组书记;2013.10—2014.03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上海市妇联主席、党组书记; 2014.03—2015.07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2015.07—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第十一届上海市政协委员;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中共十八大代表。

焦扬的人物履历

3,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著作权管理,保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传播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本市对外科技、经济、文化合作与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使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版权局(以下简称市版权局)是本市著作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各级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公安、海关、科学技术、教育、技术监督、对外经济贸易、测绘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著作权管理工作。第四条 (版权保护协会)  上海版权保护协会是依法维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传播者的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法人,在市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其章程开展著作权业务培训与学术交流,提供著作权业务咨询。第五条 (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部分转让,也可以全部转让。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六条 (无主著作权的行使)  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市版权局代表国家行使。  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下列组织代为行使:  (一)作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二)作者生前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市版权局代表国家行使。  市版权局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代为行使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将作品使用报酬上交国库。第七条 (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报酬支付)  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品制作者和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要支付报酬的,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在使用前或者自使用作品之日起30日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姓名或者地址不详的,可以通过下列组织转付:  (一)使用音乐作品的报酬,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驻上海办事机构转付;  (二)使用其他作品的报酬,由市版权局指定的机构转付。  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的,应当由演出组织者代为支付报酬。  上海版权保护协会应当提供报酬支付的咨询服务。第八条 (商业经营活动使用作品的报酬支付)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通过技术设备使用他人作品的,经营者应当通过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依据其制定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版权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作品登记申请与受理)  本市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除计算机软件作品以外,其他作品的著作权人向市版权局或者其指定的登记机构(以下统称作品登记机构)申请作品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作品原件或者作品的出版物等复制件;  (二)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证明;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作品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查。对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作品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作品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对准予登记的作品,由作品登记机构发给申请人作品登记证。  如无相反证明,作品登记证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  作品登记机构应当对自愿登记的著作权人及其作品予以公告。第十条 (作品登记的撤销)  作品登记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作品登记,收回作品登记证:  (一)作品登记资料与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或者事实情况不相符的;  (二)已登记的作品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第十一条 (作品登记资料的查询)  作品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作品登记资料,并向公众提供作品登记资料查询服务。查询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版权局另行规定。

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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