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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院法官培养机制,兰山法院申诉听证会结束后多久开庭审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30 12:40:0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兰山法院申诉听证会结束后多久开庭审理

时间是不一定的,具体的开庭时间要由承办法官根工作安排来确定。确定了开庭时间后,法院会提前通知当事人的。

兰山法院申诉听证会结束后多久开庭审理

2,上海有几个中级法院

两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另外还有一个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的上海海事法院,但管辖范围不限于上海。

上海有几个中级法院

3,朋友离婚以后买的按揭房子如果再婚或者复婚房子属于个人财产还

再婚之前的首付以及供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再婚期间房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的仍然属于自己的财产! 婚后就按婚后的法律算了!
再婚前的按揭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按揭还款的一般应返还给配偶——上海市高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指导意见

朋友离婚以后买的按揭房子如果再婚或者复婚房子属于个人财产还

4,上海法院文职面试之前一定要先拿到速录证书的吗

书记员要,面试就会考速记,不合格的直接淘汰,最近几年有些连书记员都当不上的,进法院文职,收发文书之类,我有个同学就沦落在宝山法院里做这个
一、上海市各地市县公检法文职人员招聘大纲分析;二、历年上海市各地市县公检法文职人员招聘真题;三、上海市各地市县公检法文职人员招聘考试视频及视频讲义;四、上海市各地市县公检法文职人员招聘考试面试讲义及模拟题;五、上海市各地市县公检法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时事政治;六、上海市各地市县公检法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讲义及模拟题;七、上海市各地市县公检法文职人员招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讲义及模拟题八、上海市各地市县公检法文职人员招聘考试计算机基础讲义及模拟题;参阅下这些复习资料啊,91文职网里面有打包下载的。

5,诉讼服务密码被改无法向法院上传材料怎么办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当事人服务平台的诉讼服务密码被改,无法向法院上传材料问题,你可以咨询:12368热线电话座席人工服务的时间为工作时间(8:30-17:3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以下同),自助语音服务的时间为全天24小时;窗口、短信诉讼服务的时间为工作时间;网络、微信、微博等诉讼服务的时间为全天24小时。
我国法院还没有网上诉讼的说法,法院的程序是很严密的,送达、接受、笔录等等都是需要当事人当场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如果仅仅是传证据材料的话,你可以和承办法官沟通后具体再说。
我国法院还没有网上诉讼的说法,法院的程序是很严密的,送达、接受、笔录等等都是需要当事人当场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如果仅仅是传证据材料的话,你可以和承办法官沟通后具体再说。

6,如何提升基层法官的调研水平

□李悦 基层法院应坚持“围绕审判搞调研、搞好调研促审判”工作思路,紧扣法院司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组织全院干警特别是青年干警开展调研,实现了司法调研工作的承前启后与薪火相传。 一、强化组织领导,激发调研工作群体活力 完善调研工作领导机制。坚持调研工作“一把手”工程,不断强化调研工作领导,成立了以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调研工作领导小组。坚持调研工作“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人人有指标、个个有责任、上下齐抓共管的调研工作格局。加强调研工作队伍建设。注重发挥办公室在调研工作中承上启下、统筹协调的引领作用。完善调研工作网络,把各部门优秀青年干警确定为兼职调研员,充分发挥青年调研骨干的能人效应。注重加强调研队伍梯队建设,把培养青年调研人才作为首要任务,推行青年法官导师制,对青年干警一对一传帮带,成立青年法学研究会,多途径、全方位地培养和提升青年干警的调研能力,努力使审判经验得以传承,司法理论得以验证,实践成果得以升华。发挥领导带头垂范作用。为引领和激发青年干警重视调研、参与调研,院领导身体力行,带头撰写调研文章。 二、严格考核奖惩,完善调研工作激励机制 建立调研工作岗位责任制。把调研工作实绩纳入部门和干警特别是青年干警的整体司法能力考评范围,每年年初制定出台实施意见,将全院调研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重点给青年干警压担子。实行调研工作与审判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督查考核,坚持调研工作“一票否决”制,将完成调研任务作为青年干警奖励提拔的先决条件,凡没有完成的,不得参加年终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是建立调研工作通报督促制。院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对每个部门和每位干警的调研成果进行登记,每季度对各项调研征稿任务、临时调研活动、重点调研课题、案例编报任务的完成情况,在全院考评通报一次,着力在全院干警尤其是青年干警中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浓厚调研氛围。建立调研工作考核奖励制。为激发干警的调研热情,专门制定出台奖励措施,根据刊用情况给予干警不同层次的奖励。对在核心期刊上登载学术论文或调研文章的作者,分别给予重奖,放大激励效应。 三、突出工作重点,提升调研工作整体水平 依托审判实践开展调研。组织青年干警充分利用审判实践挖掘调研题材,针对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对策建议,努力通过调研培养一批精法律、善思考、会研究的青年干警,推动其审判能力与调研水平同步提高。突出做好案例编报工作。引导青年干警把做好案例编报作为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切实提高青年干警的案例编报质量,努力打造精品案例、品牌案例。对具有新颖性、典型性或重大指导意义的个案,分管院长在签发裁判文书前,及时推荐纳入典型案例备选库。对备选典型案例,由分管院长召集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合议庭人员和相关青年调研骨干集体研讨,必要时提交审委会研究。 (本文作者系建湖县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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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高法院对沪高法1996250号的意见

房产法规/房产法规 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 沪高法(1996)25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1996)250号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自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以来,房屋纠纷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处理好公房出售后的纠纷,我院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听取了有关部门意见,提出了《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业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第3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本市公有住房出售以来,相应纠纷陆续发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处理好公房出售后的纠纷,保障住房制度的改革,现根据《民法通则》、国务院、建设部及本市有关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受理 1、出售人及有购房资格的人起诉要求确认购买公房协议无效的应予受理。 2、购房人起诉要求同住人迁让,同住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居住权的,应予受理。 3、为修缮楼房的公用设备或相邻房屋、设备,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相邻方予以配合的,应以相邻纠纷受理。 4、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妨碍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或在单元房屋内安放危险物品,影响楼房住户安全的诉讼,以相邻纠纷受理。 5、楼房中的单元房屋产权人、业主管理委员会为楼房的墙面、屋顶、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全部或部分被人占用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6、楼房房屋产权人以物业管理委员会违约或侵害产权人产权、使用权等利益的起诉,应予受理。二、产权与使用权的确认 7、除天井和庭园外,单元房屋业主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产权为房屋产权证登记人所有。 自用部位是指单元房屋业主自用的客厅、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和庭园(含围墙)以及室内墙粉饰等部位。 自用设备是指单元房屋内业主自用的门窗、浴缸、抽水马桶等设备。 8、除内天井外,楼房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为整幢房屋业主共有。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为住宅区域内的业主共同使用。共用部位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外墙面、走廊墙、墙面粉饰和屋顶等部位。 共用设备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同照明灯具、垃圾通道、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备。 公共设施是指住宅区域内住户共同使用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废弃物储存设施、照明路灯、绿化地等设施。 9、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10、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取得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 11、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12、在审理房产确权案件中发现系争房屋产权登记错误的,可建议房屋发证部门撤销错误登记,也可根据查证的事实重新确权。 三、产权的分割 13、购得的房屋在法定限制上市的期限内,由于离婚、继承等原因要求分割该房的,房屋能分割的尽可能予以分割。对房屋能予分室分割的,可确定各方的房屋产权;对无法分割实房的,除双方协议一方得实房,一方得房屋折价款外,一般暂不分割,确定房屋产权共有。在产权共有期间,对无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可参照租赁私房的规定由住房方给付让房方一定的房屋使用费,待该房依法能上市交易时,按当时的市场价,由一方得房屋折价款。 法院只能就房屋的产权、使用权作出判决,不应对当事人户口迁移作出判决。 四、产权的转让和继承 14、未经有购买公房资格人的同意,冒用名义购得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法定限制交易期间内买卖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5、依法可以出卖的房屋,房屋的共有人、同住人、承租人在出售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6、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转让的期间将房屋产权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转让期届满后将房屋明示赠与他人,受赠人已实际占有了受赠房屋,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中,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该赠与行为有效。 17、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转让的期限内立遗嘱将房屋产权遗赠他人的,该遗嘱又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为有效。 五、产权的使用与收益 18、房屋产权人要求无产权的原公房同住人迁让的,对有扶养、监护关系的同住人应保护其房屋居住使用权;对其他同住人可根据其在他处有无住房等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9、因擅自改动或拆除房屋主体的承重结构,擅自在内天井、天井和庭园内搭建,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备,占用共用部位,侵占或损坏住宅区域内的公共设施等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可按相邻关系原则处理;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0、因装修等造成相邻住户的房屋或设备等财产损失的,判令责任人予以修复或赔偿。 2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自住房的使用性质,影响相邻住户正常生活或者安放影响房屋安全的物品的纠纷,应判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22、为修缮房屋及其公、私设备,相邻住户应予配合而不配合的,可作排除妨碍处理,因此造成相邻住户财产损失的应予补偿。但因相邻住户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除外。 23、单元房屋产权人或第三人使用楼房外墙或屋顶做合法商业性广告、进行经营性活动等,须经同楼房的产权人同意,并给付使用费。对公房出售前就出租外墙、屋顶的,在原合同期限内所得的收益,应由楼房的产权人按房屋产权证明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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