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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新规,上海市城管对户外违规广告牌设置怎样进行处理有具体处罚条列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5 01:41:3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城管对户外违规广告牌设置怎样进行处理有具体处罚条列吗

我们这里是罚款··并要求其自行拆除···各地的处理方式应该都差不多·

上海市城管对户外违规广告牌设置怎样进行处理有具体处罚条列吗

2,上海市对户外广告牌的位子有什么要求

只要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就可以,政府部门的报批工作可以委托广告公司执行
我们这里是罚款··并要求其自行拆除···各地的处理方式应该都差不多·

上海市对户外广告牌的位子有什么要求

3,上海户外广告的尺寸规格

户外广告涉及很多种,比如地面广告和楼顶广告.楼顶广告最高不能超过离地60米.地面广告一般不受高度限制.只要你手续齐全.办好审批和发布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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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户外广告的尺寸规格

4,请问如何设置的广告牌是违法的要被拆除

你好!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未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与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不符;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没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4),广告发布地点、形式与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不符;5),户外广告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未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7)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上述情况下设立的户外广告牌是违法的!

5,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一些问题

有规定的 不过我建议你到一个地方去申请吧 不要钱的——城市规划局(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不过你要提供原始样子(也就是没装上户外广告的样子) 再就是提供把户外广告装上去的样子。 户外广告申请成功的几个要点就是:第一 那个效果图不会影响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学习。 (这是最主要的) 第二、至于画面上的广告 一般画面上的广告(如 可口可乐) 这些广告是画面上的企业提供(如 可口可乐的广告是由可口可乐公司在您所在城市的市场部负责提供) 所以这个可能性对于你来说罚款是不可能的 商场外墙广告 只要第一次申请得以批准以后 就不需要再一次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了。当然画面广告最好是商家直接提供的 这样就不会引起侵权问题了。如果要设外墙广告 那么你找些户外的广告公司吧 中间的申建过程是由广告公司负责的 至于画面涉及厂家问题 那是用那个广告位的租客的事了 (当然那租客肯定会对这个广告位负责的)所以 租客一定要具备那画面上没侵权的事宜

6,如何强化设置者对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为了加强城镇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有序,提高镇区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整齐美观性,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结合赵巷实际,特制订规范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管理的实施意见,具体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属地化源头管理,规范赵巷集镇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前期报批备案手续,并对辖区内违规设置的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创造一个整洁、有序、文明的市容环境。二、具体规范(一)店招店牌本镇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置在经营场所的各类仅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起提示作用的标牌、标识。(二)户外广告设施本镇范围内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高炮、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三)相关要求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置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城镇整体景观相得益彰。1、店招店牌应当遵循“一店一招、尺寸规范、亮化配套、安全牢固”的原则。2、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3、设置应当符合城镇街景规划和设计要求,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4、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规范,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5、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应当牢固,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6、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7.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色彩应与我镇相关控制要求相适应,并避免与城镇总体立面风格相冲突。三、职责分工(一)城管分队(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赵巷分队)1、对新增及自行变更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业主,接受申请,并及时会同规保办、工商所等部门核实有关情况,进行批复并备案登记。2、对未按照批准要求设置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或者拆除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3、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等设施,督促业主修复,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罚。4、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督促设置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加强对店招店牌、户外广告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应当强制拆除。(二)规保办对全镇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规划,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并进行备案登记。(三)工商所对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内容进行核实,对未备案登记、私自变更内容等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四)财政所对涉及由部门统一新建、改造、维修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做好资金安排,落实资金保障。(五)安管中心对相关设置项目实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已设置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安全隐患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存在隐患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通报城管分队。(六)联勤大队巡查队员对责任网格区域内发现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存在的相关问题,督促履行“门责制”及相关义务,并及时报镇联勤指挥中心,移送城管分队快速处置。四、审批程序(一)店招店牌1、统一改造好的店招店牌:更换店招店牌内容的,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原则上不得更换底板;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底板的,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2、新建、翻建的建筑物需设置店招店牌的: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二)户外广告设施1、公益性户外广告: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与规保办、工商所、党群办(宣传)商定后予以批复。涉及制作大型广告和后期变更为商业性户外广告的,需至区绿化市容局报批。2、商业性户外广告:带妥所需材料,至区绿化市容局报批。3、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宣传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并报镇城管分队或区绿化市容局批准。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五、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规范管理,是赵巷镇巩固国家卫生镇、全国文明镇和全国优美乡镇的重要内容,是提升赵巷市容市貌、维护街面整洁、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的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要从迎接国家卫生镇复审和维护城镇文明形象的高度来认识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本单位的能动作用,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明确职责,通力协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联系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规范管理;同时,要牢固树立全镇“一盘棋”的意识,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要充分发挥“大联勤”作用,进一步完善运作模式,共建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三)定期督查,促进规范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联合整治,检查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及安装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和安全标准,是否定期维护做到安全、整洁、美观。对未经审核批复、不符合规划要求设置的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施,及时落实整改或拆除。(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发放《告知书》、上门宣传等行之有效的途径,广泛宣传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的目的、意义、要求,取得群众和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创造群众参与、业主配合的和谐氛围,激发共同维护市容环境的主人翁意识,构建整洁、有序、文明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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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告公司管理办法

《城市快讯》广告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加强自身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制定以下四项制度。  一、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制度  公司对承接的广告业务应先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根据广告的内容和广告客户提出的宣传要求,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取以下广告证明。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提供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件。  没有提交广告证明的,公司登记员须向广告客户索要。  相关专题:  公司管理制度范本大全  二、广告业务审核制度  登记并收取了广告证明之后,由公司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审查人员要把广告内容、广告证明和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对照和全面审查。  广告审查的内容:  1、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客户是否真实合法的组织。  2、审查广告是否真实。  依据《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a.广告的语言文字要真实,画面表现也要真实,广告构思符合客观事实。  b.注意广告中有无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夸大宣传。  c.广告内容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致误导消费。  3、审查广告的合法性。注意广告内容和广告表现形式是否合法。  a.审查广告中有无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出现的内容,也就是广告中有无涉及到《广告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中禁止出现的情形。  b.审查广告宣传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根据《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以新闻报导形式发布广告。  c.审查承揽的广告是否是规定禁止使用的媒介,是否违反《广告法》中第十八条规定。  d.审查广告是否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在审查时,有疑问的,审查人员应主动向广告监督部门征求意见,了解有关规定。  e、审查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交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4、复查。  广告负责人或广告复审人员对广告和广告证明复查,确认手续齐全的,由负责人签字,并指定专人负责,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广告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制作。确认手续不全的交由审查人员通知广告客户补充提交证明或不予承接。  三、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1、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应领会依法签订广告合同的意见  2、在签订广告合同中,必须做到认真细致,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是维护广告市场正常秩序的保证,另一方面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必要措施。  3、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如下广告合同的内容和种类:  内容:a、数量或质量;b、价款或酬金;  c、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d、违约责任;e、纠纷的解决方式;  种类:a、广告发布业务合同;b、广告制作合同;c、广告市场调查合同;  d、广告代理协议书。  四、广告档案管理制度  1、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有高度责任感,认真负责管理好广告档案。  2、广告档案是广告活动当事人分类保存的广告样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该管理好如下内容:a、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样件;b、广告合同;c、承接登记记录;d、全部有关证明文件和有其有效复制件;e、广告审查员和审查意见;f、在条件许可下争取建立发布效果及反馈的记录;g、其他与该广告有关的文件资料。  3、定期档案检查、清点、归纳、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4、广告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一般自广告最后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  湖南省城市快讯广告有限公司
车辆是可以做的,船舶也可以做,华伦广告好象给微软做过,至于飞行器审批手续就比较麻烦了,因为这个原则上还需要通过民航局同意。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1999年1月2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园林、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告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六条 (阵地规划和技术标准)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的要求制定。 第七条 (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利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第八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第九条 (设施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但经原审批机关一致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条 (设置申请的受理权限)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按下列权限受理: (一)在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的,由市工商局受理; (二)在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设置的,由区、县工商局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材料。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程序)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经营资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规划局; (三)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规划建设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 (四)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市容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本办法第三条(二)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由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应当会同其他审批机关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以及参与竞争者进行预审。 第十三条 (相关手续的办理)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应当凭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盖章确认的《申请审批表》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缴纳市容整治费; (二)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三)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四)向电力、市政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用电、掘路或者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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