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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发文件 等第制,问 30 重庆万州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归不归重庆市教委管凭什么一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12:47:3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问 30 重庆万州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归不归重庆市教委管凭什么一

编程,以后就业门路多,范围广,前提是必须要有毅力,不然是学不好的
是重庆建委管,打市长公开电话吧,12345

问 30 重庆万州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归不归重庆市教委管凭什么一

2,上海市教育局投诉

首先肯定地说,你可以去当地的教育局去反映这个问题。其次我还要告诉你的是,也许你反映了也起不到什么实质性的作用,因为整个国家的教育制度是这样的,你们学校也是不得已才这样的,有些地方比你们还严重呢。
yes,好可怜
呵呵,学校也是为你好。不过想投诉可以给当地教育局打电话。

上海市教育局投诉

3,上海市杨浦区投靠居住证办理大概需要什么材料和具体流程 市教委发

! 上海投靠类居住证分三种:投靠父母、 投靠配偶 、 投靠子女,被投靠人是上海本市户口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2、住所证明 (自己买的房子么,就带好房产证原件复印件,配偶的房子,要看房产证上的名字的,租的房子要登记备案,亲戚朋友的房子要到居委会开寄宿证明~)3、被投靠人本市户口本原件复印件4、关系证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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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投靠居住证办理大概需要什么材料和具体流程 市教委发

4,上海市父母户口都在宝山区小孩户口随父亲小学可以去母亲户口所

上海市教委近日在《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指出,2015年本市全面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  市教委相关部门提醒,如选择在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家长必须在4月11日本市开展入学信息登记之前,到居住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居住地登记手续并领取回执,然后在孩子就读的幼儿园或各区县指定地点进行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  据介绍,根据上海市实有人口综合服务与管理有关规定,本市从2009年起,试行义务教育阶段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2014年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在浦东等8个区县内全面试点、在黄浦等9个区县部分街镇试点。在此基础上,2015年试点工作将扩大到上海17个区县所有街镇,全面推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具体办法如下:  一是将进入小学的适龄儿童,如选择在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家长必须在4月11日本市开展入学信息登记之前,到居住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居住地登记手续并领取回执,然后在孩子就读的幼儿园或各区县指定地点进行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在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可选择让孩子在居住地就读的意愿,一旦确定不可更改。  二是小学五年级毕业生,如选择在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家长必须在4月30日之前,到居住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居住地登记手续并领取回执,并在孩子就读学校填写《回户籍地(居住地)就读申请表》,一旦确定不可更改。
或许可以。

5,如何开通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卡

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卡开通的方法:  1)用申领时登记的固定电话或手机(非登记的号码无法办理开通业务的)拨打962222,根据咨询电话的语音提示进行操作。具体是:962222,听到语音后,按5号键,输入社会保障卡上的身份证号码(18位),若身份证号码最后一位是X,用*号键代替,输入正确后按1号键确认,2小时后社保卡就自动开通,并可以使用社保卡就医。如果2小时后社保卡还未正常使用,请拨打962222社保卡服务热线选择人工台服务。  2)如果申领时未登记号码或者通过电话无法正常开通,请法定监护人携带户口本原件到亭林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现场开通,代办人还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持卡人的书面委托书。  书面委托书请到上海市松隐中学门户网站(http://songyzx.jsedu.sh.cn/)“便民服务”频道里下载,或登录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http://www.962222.net/)点击左上角“社保卡”里的“申请流程”进入页面,在左下角的“表格下载”中点击“书面委托书下载”,填写完成后打印,并进行签字。
上海市的中、小学将建立学籍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学籍卡为载体,实现学籍电子化管理。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可持卡办理相关医疗保险事务。也就是说,原学籍卡是上海符合条件参加上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就医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上海市教委已建立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为在籍学生发放上海市电子学生证。以往中小学生通用的“学籍卡”将逐步被上海市电子学生证取代。 上海市电子学生证作为上海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学籍身份的唯一辨识凭证,主要应用于学生电子学籍管理、成长信息记录、参加社会实践、体质健康监测等方面。市教委将于2012学年起分步骤向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高中学生免费发放上海市电子学生证。2012学年上海基础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高中一年级)停止申领原上海市中小学社保(学籍管理)卡(以下简称“学籍卡”),小学二年级至五年级,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学生原申领的学籍卡社保功能仍保留,学籍功能不再保留。

6,上海拆迁户口问题

  不是你想迁就迁的,有些列文件迁移户口   你老婆处能不能落户还要看户口是不是冻结,一般要拆迁的地方基本都迁不进去,即使你户口来沪,可能也需要落在其他地方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7,上海户口 夫妻投靠

  你老公什么职称?属于干部类看第一个文件。办起来麻烦一些,但是要求分居时间短一些。且要求在上海工作。  你老公没有职称一类,如符合第二个文件,就直接在社区申办,办理快捷一些。要求分居时间长。不强调在沪工作。  结婚12年,应该可以按照第二个文件办理。  或者下面两个文件: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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