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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为节约能源某市按如下规定收取每月电费用电不超过140KWH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0 13:35:2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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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节约能源某市按如下规定收取每月电费用电不超过140KWH

1.当a小于或等于140kwh时,该住户四月份应交的电费为0.43*a元,当a大于140kwh时,该住户四月份应交的电费为a*140+(a-140)*0.57元。

为节约能源某市按如下规定收取每月电费用电不超过140KWH

2,上海节能评估申请的条件和政策

上海节能评估申请的条件有以下几点:1、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办公场所。2、注册资金在50万以上。3、公司或者院有工程咨询机构(或者从事安评、环评、清洁生产的企业)并相关人员不得少于5个人。

上海节能评估申请的条件和政策

3,为了节约能源某市按以下规定收取天然气费用用气量不足50dm 3

50×2.1+(95-50)×2.5,=105+45×2.5,=105+112.5,=217.5(元).答:应缴费217.5元.
当然不一样了,用的多量就大

为了节约能源某市按以下规定收取天然气费用用气量不足50dm 3

4,2016年上海能源车节能补贴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新能源推广和应用,近日上海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浦东新区关于加快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2014—2015年)》,对浦东新区购进新能源汽车者进行相关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1、拥有浦东新区户籍或目前在浦东新区辖区内法人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的企业)工作并交纳社保1年以上的个人。 2、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从事环卫、物流和出租等行业的企业。 二、补贴车型及要求 1、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上海市销售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且列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须在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的汽车销售公司购买。 3、售价不高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 三、补贴标准 对满足补贴对象和车型要求的个人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一次性补贴2万元/辆。 四、补贴申请、审核与发放流程 1、个人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材料由购车所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公...为进一步扩大新能源推广和应用,近日上海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浦东新区关于加快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2014—2015年)》,对浦东新区购进新能源汽车者进行相关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1、拥有浦东新区户籍或目前在浦东新区辖区内法人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的企业)工作并交纳社保1年以上的个人。 2、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从事环卫、物流和出租等行业的企业。 二、补贴车型及要求 1、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上海市销售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且列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须在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的汽车销售公司购买。 3、售价不高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 三、补贴标准 对满足补贴对象和车型要求的个人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一次性补贴2万元/辆。 四、补贴申请、审核与发放流程 1、个人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材料由购车所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统一收集、整理、初审,并每月报送至浦东新区经信委或其委托单位统一审核。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⑴申请表(一式四份); ⑵新能源汽车购买发票原件验证及复印件; ⑶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原件验证及复印件; ⑷户口本原件验证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或1年以上社保交纳证明、身份证原件验证及复印件、在浦东新区辖区内法人组织出具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⑸其它相关材料。 2、浦东新区经信委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在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车所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并由该销售公司在两周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购车人或企业提供的有效银行卡帐户。 3、在本办法发布前已完成购买新能源汽车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或企业按本条款中第一条要求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按本办条款中第二条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购车人或企业提供的有效银行卡帐户。 五、资金来源 在浦东新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买补贴资金。 六、监督管理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申报、审核和发放,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2、对在补贴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新区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同时取消其申报资格。
搜一下:2016年上海能源车节能补贴政策

5,上海2016年新能源政策何时出台

为进一步扩大新能源推广和应用,近日上海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浦东新区关于加快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2014—2015年)》,对浦东新区购进新能源汽车者进行相关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1、拥有浦东新区户籍或目前在浦东新区辖区内法人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的企业)工作并交纳社保1年以上的个人。 2、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从事环卫、物流和出租等行业的企业。 二、补贴车型及要求 1、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上海市销售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且列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须在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的汽车销售公司购买。 3、售价不高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 三、补贴标准 对满足补贴对象和车型要求的个人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一次性补贴2万元/辆。 四、补贴申请、审核与发放流程 1、个人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材料由购车所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公...为进一步扩大新能源推广和应用,近日上海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浦东新区关于加快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2014—2015年)》,对浦东新区购进新能源汽车者进行相关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1、拥有浦东新区户籍或目前在浦东新区辖区内法人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的企业)工作并交纳社保1年以上的个人。 2、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从事环卫、物流和出租等行业的企业。 二、补贴车型及要求 1、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上海市销售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且列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须在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的汽车销售公司购买。 3、售价不高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 三、补贴标准 对满足补贴对象和车型要求的个人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一次性补贴2万元/辆。 四、补贴申请、审核与发放流程 1、个人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材料由购车所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统一收集、整理、初审,并每月报送至浦东新区经信委或其委托单位统一审核。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⑴申请表(一式四份); ⑵新能源汽车购买发票原件验证及复印件; ⑶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原件验证及复印件; ⑷户口本原件验证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或1年以上社保交纳证明、身份证原件验证及复印件、在浦东新区辖区内法人组织出具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⑸其它相关材料。 2、浦东新区经信委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在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车所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并由该销售公司在两周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购车人或企业提供的有效银行卡帐户。 3、在本办法发布前已完成购买新能源汽车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或企业按本条款中第一条要求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按本办条款中第二条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购车人或企业提供的有效银行卡帐户。 五、资金来源 在浦东新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买补贴资金。 六、监督管理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申报、审核和发放,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2、对在补贴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新区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同时取消其申报资格。
上海新能源汽车免费沪牌入围的品牌已经有30多家,发放了3万张,2016年免费牌照发放如何实施,购车补贴政策等都未最终确定,但目前来看,有望延续免费沪牌政策。在国内,大多数新能源汽车电池都会应用pba防爆阀解决电池安全问题,pba电池防爆阀(又称蒲微电池防爆阀),外壳采用金属材质,并利用力学与蒲微微孔膜完美结合,达到防爆防水透气、平衡压力等功能。为汽车电池提供更高防护和安全性能。pba电池防爆阀特性:1、 满足ip67防护等级的基础上可以快速平衡压差。2、 在达到爆破压力值时直接与外部直通。3、 当腔体压力小于爆破压力值时,可恢复防护等级并继续使用。4、金属材质外壳,防腐蚀性强,使用寿命长。上海2016新能源汽车牌照还需要等一些时间哦~!但在等牌照时,得先了解新能源汽车性能、电池的安全性等问题哦~!

6,企业节约能源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节能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包括市属工业企业、区或者县属工业企业、乡镇工业企业),以及中央单位和其他省市在沪的工业企业,均应当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1万吨以上(含1万吨)的工业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节约能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等。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3000吨以上(含3000吨)不足1万吨的工业企业,应当有分管节约能源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不足3000吨的工业企业,应当配备从事节约能源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 工业企业节约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年耗能量,以1980年度的实际消耗量为依据划定。   凡年耗能量有增长的企业,应当根据新的实际消耗量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确定节约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   第六条 工业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应当不低于90%。   能源消耗一级(进出厂)计量检测率应当不低于95%,二级(车间)和三级(主要耗能班组或者机台设备)计量检测率应当不低于90%。   能源计量器具要定期检查、校验,受检率和合格率应当不低于95%。   工业企业燃料消耗一级计量检测的可行性,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送市技术监督局认可。   第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按市统计局有关规定,做好能源消耗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时完成企业总能耗、产值能耗、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产品综合能耗(或者产品能耗)的统计分析,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1万吨以上的企业,还应当按季度向市统计局和市经济委员会报送《重点工业企业能源消耗表》。   第八条 工业企业中,凡年耗能达煤炭400吨,或者电力50万度、或者燃料油200吨、或者煤气30万立方米,以及耗用其它能源折合标准煤达300吨的车间、班组和机台设备,必须建立定额考核制度。   第九条 工业企业因生产工艺的要求而必须使用原油、重油、柴油、煤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以及用电作为热源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工业企业的热能管理,应当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执行。   根据热平衡测定分析,工业企业可利用的余热资源回收率,应当不低于50%。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锅炉的新增、扩容、转让和报废应当按市能源领导小组(原市节约能源领导小组)、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工业、生活锅炉设置、使用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工业锅炉的运行监测、计量和控制仪表的配备,应当按市技术监督局《链条炉排工业锅炉检测与控制装置配套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工业锅炉的运行管理,应当按市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蒸汽锅炉房运行管理规范》执行,评定等级应当不低于“良等炉”的标准。   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的锅炉水处理、热力管道和供热用热设备的保温、疏水阀的使用以及凝结水的回收,应当按市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工业企业供热系统运行管理规范》执行,评定等级应当不低于“良”的标准。   第十五条 工业窑炉的用能管理,应当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节能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评定等级应当不低于“二等炉”的标准。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的电能管理,应当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执行。   电加热设备效率和企业受电端至用电设备的线路损耗率应当达到规定指标。   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用电计划,按所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时间和用电负荷率组织生产。企业日负荷率应当不低于规定的指标。   第十八条 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工业企业以及所属生产点,因生产需要而进行扩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经济委员会审定。   凡新建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工业企业或者生产点,还须经市经济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凡有条件的应当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联合供汽等集中供热形式。   实行联合供汽的企业,应当按市能源领导小组、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联合供汽的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已经实现集中供热的地区,供热单位应当经济合理地向周围的工业企业增加供热量和扩大供热范围。   新开发工业区必须制订集中供热规划,并由主管部门如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年耗各种燃料折合标准煤30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必须进行热平衡的测定分析。   年耗电500万度以上的工业企业,必须进行电平衡的测定分析。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1万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必须进行热平衡、电平衡、能平衡的测定分析。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凡有使用国家经济委员会、机械工业部已经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的,应当制订更新计划,落实资金,严格按计划进度完成设备更新。   工业企业应当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已经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   第二十三条 生产铁合金、电石、烧碱、甲醇、合成氨等高能耗产品的工业企业,应当按市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生产。   第二十四条 设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能源技术标准或者管理规范进行设计,选用节约能源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设计审批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新建工厂、车间、生产装置或者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用能合理性以及节约能源措施,以确保达到先进的生产工序能耗和产品能耗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经济委员会指定上海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为本市能源利用监测单位,负责全市的能源利用监测工作。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25万吨以上的行业,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负责对所属工业企业进行能源利用监测。   第二十六条 工业企业的能源利用监测工作,应当按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工业企业能源利用监测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节能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工业企业,由市节约能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节能暂行规定》造成重大浪费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市节约能源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工业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节能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订本行业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能源成本的第一步是分析工厂消耗的所有能源,并找出哪些因素可以给企业带来最好的成本节约效果。设备的发动机和照明装置是最明显的目标,因此MCD找到了合适的替代产品:整个工厂都将卤素灯换成了高效率的荧光灯,还有很多设备都采用了运动传感器和高效马达。据了解,MCD公司有一部分的电能来自风能,而且他们还安装了一个软件包,用于监控和跟踪能源的使用情况。这些软件能让MCD公司的管理人员看到一个结算周期内的能源数据,但这些数据并不是实时的。 获取现场使用数据以降低成本 MCD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大卫。博耶(DaveBoyer)说:“我们的大多数电费都是在过去一年中的生产高峰期产生的。我们意识到如果能掌握实施信息,就能对成本进行更好的控制。” MCD公司通过与咨询公司EcologicalDesign合作建立了一个电脑监控系统,后者还在该公司的工厂里安装了一个远程监控系统,以便在用电高峰来临之前以邮件的形式通知MCD公司。当MCD公司收到警报后,就会关闭设备和其他用电设施,以避免超出用电限额,进而支付更高的电费。

7,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管理规定 哪个组织颁发的

国家发改委
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 (1991年2月5日 能源节能(1991)98号)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我国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火电厂)所耗燃料在一次能源生产总量中占有很大比重,降低火电厂煤耗对于缓解燃料的供应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动火电厂节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能源部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制订本规定。  第2条 为促进火电厂降低煤耗,在发展电力工业的规划和设计中,应大力采用高参数大容量机组,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加速对现有中小凝汽机组的改造和严格限制在大电网内新建中小凝汽式机组。  第3条 为加强对节能工作领导,各电管局、省电力局(以下简称网、省局)应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或节能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由节能办公室或由有关处室设专职人员归口管理。节能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检查监督国家和能源部的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有关节能指示的贯彻执行;制订本局火电厂节能规划;核定考核火电厂的主要能耗指标;监督节能措施的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每季进行一次分析,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并报部。  第4条 火电厂设立节能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主持,负责贯彻上级方针政策和落实下达的能耗指标;审定并落实本厂节能规划和措施;协调各部门间的节能工作。  第5条 装机容量在50MW及以上电厂应设置专职节能工程师。容量50MW以下电厂是否设置,根据电厂情况自行决定。  节能工程师职责是:  (1)在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负责厂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协助厂领导组织编制全厂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实施计划;  (3)定期检查节能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节能领导小组提出报告;  (4)对厂内各部门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检查,总结经验,针对能源消耗存在的问题,向厂领导提出节能改进意见和措施;  (5)协助厂领导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节能意识,组织节能培训,对节能员工作进行指导;  (6)协助厂领导制定、审定全厂节能奖金的分配办法和方案。  第6条 部属科研院所,各局属电力试验研究所负责火电厂节能技术的开发和试验研究工作,对电厂的节能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开展节能监测,对电厂计量装置进行技术监督;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节能信息、情报交流。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7条 火电厂应根据企业上等级标准对能源消耗指标的要求和网、省局下达的综合能耗考核定额及单项经济指标,制订节约能源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8条 火电厂能耗是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节能工作应纳入整个电厂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  第9条 火电厂依靠生产管理机构,充分发挥三级节能网的作用,开展全面的、全员的、全过程的节能管理。要逐项落实节能规划和计划,将项目指标依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值、班组和岗位,认真开展小指标的考核和竞赛,以小指标保证大指标的完成。  第10条 火电厂除发电量、供热量、供电煤耗、厂用电率综合指标以外,还应该根据各厂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分析和考核以下各项小指标。  锅炉:效率、过热蒸汽汽温汽压、再热蒸汽汽温、排污率、炉烟含氧量、排烟温度、锅炉漏风率、飞灰和灰渣可燃物、煤粉细度合格率、制粉单耗、风机单耗、点火及助燃用油(或天然气)量等。  汽轮机:热耗、真空度、凝汽器端差、凝结水过冷却度、给水温度、给水泵单耗、循环水泵耗电率、高压加热器投入率等。  热网:供热回水率等。  燃料:燃料到货率、检斤率、检质率、亏吨率、索赔率、配煤合格率、煤场结存量、入炉燃料量及低位发热量等。  化学:自用水率、补充水率、汽水损失率、汽水品质合格率等。  热工:热工仪表、热工保护和热工自动的投入率和准确率。  第11条 各火电厂要把实际达到的供电煤耗率同设计值和历史最好供电煤耗水平,以及国内外同类型机组最好水平进行比较和分析,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如设备和运行条件变化,则由主管局核定供电煤耗水平。其他一些经济指标也要和历史最好水平或合理水平进行比较和分析。  第12条 火电厂的供电煤耗应按正平衡法计算,并以此数据上报及考核。  第13条 网、省局每季度进行一次所属火电厂大型机组主要运行参数和能耗指标的统计和分析并报部。  第14条 能源计量装置的配备和管理按国家和能源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能源计量装置的选型、精确度、测量范围和数量,应能满足能源定额管理的需要,并建立校验、使用和维护制度。  第15条 火电厂非生产用能要与生产用能严格分开,加强管理,节约使用。非生产用能应进行计量,并按规定收费。第三章 运行  第16条 运行人员要树立整体节能意识,不断总结操作经验,使各项运行参数达到额定值,以提高全厂经济性。  第17条 凡燃烧非单一煤种的火电厂,要落实配煤责任制。可成立以运行副总工程师为首,由运行、燃料、生技等部门参加的燃煤调度小组,根据不同煤种及锅炉设备特性,研究确定掺烧方式和掺烧配比,并通知有关岗位执行。  第18条 锅炉司炉要掌握入炉煤的变化,根据煤种煤质分析报告及炉膛燃烧工况,及时调整燃烧,经常检查各项参数与额定值是否符合,如有偏差要分析原因并及时解决。凡影响燃烧调整的各项缺陷,要通知检修,及时消除。要按照规程规定及时做好锅炉的清焦和吹灰工作,以使锅炉经常处于最佳工况下运行。  第19条 改善操作技术,努力节约点火用油和助燃用油。燃油锅炉要注意保持燃油加热温度和雾化良好。各网、省局和火电厂应根据各种不同类型的锅炉和运行条件,制定耗油定额,并加强管理,认真考核。  第20条 保持汽轮机在最有利的背压下运行,每月进行一次真空严密性试验。当100MW及以上机组真空下降速度大于400Pa/min(3mmHg/min)、100MW以下机组大于667Pa/min(5mmHg/min)时,应检查泄漏原因,及时消除。在凝汽器铜管清洁状态和凝汽器真空严密性良好的状况下,绘制不同循环水温度时出力与端差关系曲线,作为运行监视的依据。  第21条 加强凝汽器的清洗。通常可采用胶球在运行中连续清洗凝汽器法、运行中停用半组凝汽器轮换清洗法或停机后用高压射流冲洗机逐根管子清洗等方法。  保持凝汽器的胶球清洗装置(包括二次滤网)经常处于良好状态,根据循环水质情况确定运行方式(每天通球清洗的次数和时间),胶球回收率应在90%以上。  第22条 保持高压加热器的投入率在95%以上。要规定和控制高压加热器启停中的温度变化速率,防止温度急剧变化。维持正常运行水位,保持高压加热器旁路阀门的严密性,使给水温度达到相应值。要注意各级加热器的端差和相应抽汽的充分利用,使回热系统处于最经济的运行方式。  第23条 加强化学监督,搞好水处理工作,严格执行锅炉定期排污制度,防止锅炉和凝汽器、加热器等受热面以及汽轮机通流部分发生腐蚀、结垢和积盐。  第24条 冷水塔应按规定做好检查和维护工作,结合大修进行彻底清理和整修,并应采用高效淋水填料和新型喷溅装置,提高冷却效率。  第25条 对各种运行仪表必须加强管理,做到装设齐全,准确可靠。全厂热工自动调节装置的投入率要达到85%以上。对100MW及以上大机组的自动燃烧和汽温自动调节装置要考核利用率。  第26条 凡200MW及以上机组必须配备计算机进行运行监测。积极开发计算机应用程序,参照机组的设计值或热力试验后获得的最佳运行曲线,在运行中使用偏差法和等效热降法,监视分析机组的主要经济指标,及时进行调整,不断降低机组热耗。第四章 燃料管理  第27条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上级要求,加强燃料管理,搞好燃料的计划和定点供应、调运验收、收发计量、混配掺烧等项工作。  第28条 努力提高计划内燃料到货率,抓好燃料检斤、检质和取样化验工作,对亏吨、亏卡的部分,要会同有关部门索赔追回。  第29条 到厂燃料必须逐车(船)计量。装机容量在200MW及以上或年耗煤量在100万吨及以上经铁路进燃料的电厂,凡条件允许都必须安装使用电子轨道衡并加强维护保养。  第30条 维护好电厂的燃料接卸装置,做到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燃料卸完、卸净。  第31条 入炉煤必须通过合格的皮带秤计量,并建立实物或实物模型校核制度。  第32条 用于煤质化验的煤样,应保证取样的代表性,要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机械化自动取样制样装置,并按规程规定进行工业分析。  第33条 加强贮煤场的管理,合理分类堆放。对贮存的烟煤、褐煤,要定期测温,采取措施,防止自燃和发热量损失。煤场盘点应每月进行一次。第五章 设备维修和试验  第34条 加强设备管理,搞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努力维持设备的设计效率,使设备长期保持最佳状态。结合设备检修,定期对锅炉受热面、汽轮机通流部分、凝汽器和加热器等设备进行彻底清洗以提高热效率。  第35条 通过检修消除七漏(漏汽、漏水、漏油、漏风、漏灰、漏煤、漏热),阀门及结合面的泄漏率应低于千分之三。建立查漏堵漏制度,及时检查和消除锅炉漏风。400吨/时及以上锅炉漏风率至少每月测试一次,400吨/时以下锅炉漏风率每季测试一次,并使之不超过下述规定(以理论需要空气量的百分数表示):  (1)锅炉本体(包括过热器、省煤器)  蒸发量为75吨/时以下的锅炉     12%  蒸发量为75吨/时至240吨/时的锅炉   8%  蒸发量为240吨/时以上的锅炉   5%  (2)空气预热器  管式空气预热器   5%  板式空气预热器   7%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漏风率应不超过:  蒸发量为670吨/时及以下的锅炉   15%  蒸发量大于670吨/时的锅炉   10%  (3)除尘器  电气除尘器    5%  旋风式和湿式除尘器   5%  (4)制粉系统  1.中间贮仓式钢球磨煤机系统漏风率不应超过下表所列数值:------------------------------------|         |          |    漏风率(%)   ||   干燥介质  |磨煤机出力(吨/时)|             ||         |          | (以干燥剂数量为基数) ||---------|----------|-------------||    空气   |          |      35     ||---------|   10—20  |-------------|| 烟气与空气混合 |          |      40     ||---------|----------|-------------||    空气   |          |      25     ||---------|   20—50  |-------------|| 烟气与空气混合 |          |      30     ||---------|----------|-------------||    空气   |          |      20     ||---------|   51—70  |-------------|| 烟气与空气混合 |          |      25     |------------------------------------  2.负压直吹式钢球磨煤机系统,一般为表中数值的70%。  3.在负压下工作的其他类型磨煤机:  锤击磨        10%  中速磨        20%  风扇磨        20%  第36条 保持热力设备、管道及阀门的保温完好,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努力降低散热损失。保温效果的检测应列入新机移交生产及大修竣工验收项目,当年没有大修任务的设备也必须检测一次。当周围环境为25℃时,保温层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第37条 做好制粉系统的维护工作。通过测试得出钢球磨煤机的最佳钢球装载量以及按制粉量的补球数量,定期补加和定期筛选钢球。中速磨和风扇磨的耐磨部件应推广应用特殊耐磨合金钢铸造,以延长其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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