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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历年 就业困难政策,上海4050工程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07 00:14:14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4050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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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年龄条件由原来的“4050”放宽到“4045”。  为鼓励上海市就业困难人员以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上海市于2008年6月1日起,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年龄条件由原来的“4050”放宽到“4045”。  从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上海市年满4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所缴社会保险费的50%。  同时,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中年满4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也可以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  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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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

上海市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是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人限领一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五)“三公”经费支出。(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上海市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

3,09年上海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所需条件

3月25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贯彻〈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的操作意见》,并对细则的具体问题作出解读。   新的细则就贯彻落实“就业援助特别计划”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实际失业6个月及以上”是指自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之前至少连续6个月无劳动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根据《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规定,由市农委系统确认的人员。“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则需根据区县残联出具的中度残疾证明或由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部分丧劳鉴定证明来鉴定。   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携带户口本、《劳动手册》,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满六个月后,可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部门提出一次性补贴申请,其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应当是经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申请时需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和《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申请名册》、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一次性岗位补贴与初创期创业组织和商贸服务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可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不可同时享受。
据了解,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门票设置为两大类共9种,两大类分别是个人票和团队票。 其中个人票分为制定日票(200元)和平日票(160),制定日暂定为“五一”假期、“十一”假期、闭园前一周,共17天,以便能调节人流高峰。对于特殊人群如儿童、学生、老人、残疾人、军人等,世博会特意安排了相同幅度的优惠票(指定日120元,平常日100元)。同时,为满足部分参观者多次入园参观的需求组委会还特别设置了多次票,分别有3次票(400元)和7次票(900元)两种。考虑到白天的参观高峰,上海界时还将推出夜票,价格拟定为90元。另外,2010年世博会还将发售一定数量的团队票(3~9折),具体价格将依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世博会门票将从9月28日开始向团体进行预售,明年5月1日开始进行个人世博会门票的预售。世博门票数量比奥运会大得多,所以不需要像奥运会那样抽签。参观者可以通过特设网点、电话、网络等渠道买到门票,当然现场也会售票。世博会门票对残疾人、老年人、学生、儿童、现役军人以及一些团体将给予适当优惠。此外,世博园区晚上肯定可以参观,但每天的闭园时间是几点还在研究中,晚间参观设有“夜票”,有优惠,白天没时间去的游客可以晚上去。与北京奥运会门票销售相类似,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门票销售分为预售期和会期销售,而预售期分为三期,凡预售期购买门票可以享受相应的价格优惠。第一阶段预售期将从2008年9月28日至2009年4月30日,世博会在此阶段仅向团体购票者进行门票销售。第二期的时间是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组委会计划发售制定日、平常日普通票以及两种团队票共四种。最后一个预售期安排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除了夜票以外的其他八种门票都将相继对外发售。随着世博会的开幕,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为会期销售,夜票将仅在园区现场销售。此外,国内外的观众可以从各发售网点、网站、电话及现场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购票。此次世博会不设赠票,除1.2米以下儿童免票外,其他参观者均须购票入园参观。

09年上海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所需条件

4,2023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和领取流程有哪些

上海市经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失业人员,可领取一定的补贴。此外,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也可以获得补贴。那么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是多少呢?领取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一、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和领取流程有哪些的知识,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一、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二、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 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其中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 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领取条件 1.被用人单位(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招收录用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不跨区就业)及被外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收录用的本区户籍35周岁以上大龄失业人员,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上班乘坐市区车6站以上、郊区车5站以上或市、郊区车换乘5站以上的,可享受此补贴; 2.享受就业补贴的人员若工资性收入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的,不再给予补贴。 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和本人农行储蓄卡复印件;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看原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乘车路线证明和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用人单位联系方式。 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领取流程 就业补贴按照“先就业、后补贴”的原则,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从就业的当月起(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为准),本人携带上述材料到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就业补贴。 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领取事项 1.凡逾期提出申请的,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补发申请当月之前的就业补贴,但补发就业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申请此补贴,按2007年7月25日市职介中心《关于防止冒领跨区就业补贴的通知》执行; 3.编造虚假材料,冒领、骗取就业补贴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2号楼电话:(021)231111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各区县在控制公益性岗位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公益性岗位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凡公益性岗位吸纳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满足本意见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除“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其他条件,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要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就业援助常规性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就业援助员等基层服务资源,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提高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知晓度。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各区县在控制公益性岗位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公益性岗位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凡公益性岗位吸纳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满足本意见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除“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其他条件,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要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就业援助常规性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就业援助员等基层服务资源,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提高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知晓度。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6,我市大学生创业和就业扶持政策具体有哪些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中有关创业新政策1.民办企业“三证合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2.注册企业场所可“一址多照”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3.推进创客空间等孵化模式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4.众创空间税收优惠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5.创业担保贷款提高额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6.整合发展就业创业基金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7.税收减免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8.优先转移科技成果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9.支持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10.大力加强创业教育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从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改进创业指导服务等9个方面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二、各地各高校鼓励创业新举措1.天津市:外地高校毕业生在津创业准予落户将大学生创业扶持期由3年延长至7年,即毕业前2年和毕业后5年。外地高校毕业生在津创业的,准予落户,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分级分类给予100至5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用于初期开办费用,高校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县及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7∶3的比例负担。引导众创空间运营商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对初创项目给予额度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借款,以及收购创业者的初创成果,市财政按30%比例参股,不分享基金收益,基金到期清算时如出现亏损,先核销财政资金权益。对众创空间内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创业且租赁房屋的,据实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每月1800元,补助期为2年。2.河北省:设立不低于10亿元的风险补偿基金设立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业导师、天使投资人、创业孵化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在孵企业和创客项目,省级资金按一定比例参股,不分享基金收益,基金到期清算时,如出现亏损优先核缴省级资金权益。设立不低于10亿元的风险补偿基金,重点支持创业导师、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在河北建立科技支行、科技担保机构、科技保险机构等科技投融资机构。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活动,按其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20%给予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3.黑龙江省:各级政府采购优先选择大学生创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各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器,享受第一、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的优惠扶持政策,用包括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在内的各类专项资金对孵化器相关费用给予补贴。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在评审时给予价格6%至10%的扣除;同时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供货100公里以内加5分,200公里以内加4分,300公里以内加3分。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优先选择大学生创业企业。支持大学生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创业。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或自己研究取得发明专利成果,其创业成果转化成功的,可利用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4. 云南省:实施“贷免扶补”政策和“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实施大学生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对首次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不超过10万的免担保、免利息创业贷款。减免相关税收。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指导咨询和培训服务。对首次创业并稳定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创业补贴。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带动5人以上就业,投资达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7万元以上的,每户给予3万元补助,有贷款需求的,给予10万元以下银行贷款支持,更多支持大学生创业实体。二次贷款贴息,对经“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稳定经营2年以上、带动就业5人以上、偿还贷款记录良好、并按期纳税的优秀大学生经营实体,经过评审后,每年评审1000个,协调金融机构再次给予2年期50万元以内的贷款扶持,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对毕业学年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办网店,持续经营半年以上,且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2000元资金补贴。5. 湖北省黄冈市:大学生创业“十免”扶持、“五有”保障3年内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及水电、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网络接入服务、客户接待室及会议室、创业培训服务、创业政策咨询服务、科技项目申报服务、政策指导服务、创业沙龙活动场所、专利申请服务;有资金扶持,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最高50万元无息贷款,成立三支天使基金扶持创业;有办公场所,大学生创业孵化器,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3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场所;有厂房,大学生创业加速器,按入驻企业发展需求,免费提供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厂房;有住房,创业大学生公寓和人才公寓,按标准为创业者提供免房租住房需求;有创业导师,聘请黄冈籍知名企业家和本地成功企业家作为创业导师,一对一为创业者提供成长支持;对经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要求,市场前景看好,具有引领带动,推动本行业科技创新的创业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成功经营一年的,经认定后给予实际到位资本金30%、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按小微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毕业生创办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不受出资额和注册资金的限制,按生产规模和流动资金需求确定担保额度。个人独立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创办微型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超过国家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政策的贷款利息从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贴息。对初次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毕业生创办企业的各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团队成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纳税人。6. 东华大学:建立了上海高校首个大学生众创空间东华大学与上海市科委、市教委以及“新车间”等创业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了上海高校首个大学生众创空间,牵头建设上海高校大学生文化创意创业联盟。每双周五定点组织创业指导站活动,由校内导师、校外创业指导专家和企业家为学生提供专业性、实践性的创业咨询指导。从2003年开始实行完全学分制为休学创业提供制度保障,参加科技创新活动的可以认定创新学分。于2009年成立上海市大学生科创基金会东华大学分基金会,目前总资金1200万元,并形成了5360万元的创新创业扶持基金,支持学生创业。7.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设立100万元“护犊资金”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出台了《护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创业失败学生给予经济补助。文件明确规定,由学院出资100万元设立“护犊资金”,用于保护大学生的创业激情和创业利益,帮助资金出现困难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渡过难关,为创业失败、符合要求的大学生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无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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