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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09 02:48:5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海市好像还没出本地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啊,只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来维护居民的利益,这部法律早实施了,只要我们利用好这部法律,相信我们的权利能够得到尊重

上海市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上海托育政策

2018年4月28日,上海市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教育、民政等16家部门还共同制定了《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上述文件将于2018年6月开始实施。 《指导意见》指出,将规范幼儿托育服务管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上海市对托育机构的受理登记、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和机构日常行为的监管都将按照《管理暂行办法》和《设置标准》严格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市、区、街镇三级联动、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的综合监管机制,予以严肃处理。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上海市托育服务工作由市区两级政府分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专业管理机构协调指导、街镇组织实施综合监管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设置标准》规定,单个托育机构的规模不宜过大,应当有利于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幼儿身心健康,便于进行照护和日常管理。

上海托育政策

3,怎么成立私立学校

你可拨打阳原县的114问到县教育局的电话及地址 然后,再打电话或者直接去县教育局,问问该校是否已备案(属于正规办的学校) 如已有备案,再问下该校怎样;没有备案,就别去考虑了 希望这些能为你提供参考哦
申办民办学校及民非法人登记程序 一.名称的核准 事项内容:确定学校名称并经过民政局核准 办理部门: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 办理时限:一周左右 办事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需提交的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至民政局领取) 注意事项:应采用的名称样式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办***幼儿园” 二.验资 事项内容:按民政局核准的名称到银行开户并注入相应资金、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 办理部门: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举办者自定)办理时限:不定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教委关于加强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注意事项:幼儿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元。经过注册验资的办学资金只能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三.学校的筹设(此阶段可视情况跳过) 事项内容: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筹设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办理部门:社发局 办理时限: 30日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施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需提交材料:1、申请筹设学校的:a.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b.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个人提供身份证、学历、户口簿复印件,及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的证明;社会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法人提供法人证书、法人组织代码、法人资信证明);c.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验资报告,校舍的产权的有效证明及校舍场地租赁协议);d.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e.核名通知书四.办学条件评估事项内容: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申办的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条件进行评估。 办理部门:具有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办理时限:不定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五.正式申请设校 事项内容: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办理部门:社发局 办理时限: 3个月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施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需提交材料:已批准筹设的学校申请正式设立的:a.筹设批准书; b.筹设情况报告;c.学校章程;d.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e.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自有校舍提供产权证明,租借校舍提供租赁协议);f.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书、校长上岗培训证书,董事会的聘任决议);g.浦东新区民办幼儿园设园登记表及评估报告。h.核名通知书未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a.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b.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c.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验资报告);d.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e.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f.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有效的校舍产权证明,校舍租赁协议);g.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h.浦东新区民办幼儿园申办登记表及评估报告。i.核名通知书注意事项:申办民办学校可分二个步骤:筹设、正式设立;筹设需提交的材料相对简单、审批时间短、但筹设期间学校不得招生、筹建期最长为3年、经批准进行筹建后举办者认为可正式提交设校申请的,可申请正式设校;举办者认为已符合正式设校条件的,也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六.民非法人登记 事项内容:经社发局批准设立,并已领取办学评估证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民非法人登记 办理部门:民政局、社发局 办理时限:60日 办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需提交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  6、验资报告;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至民政局领取)  8、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 注意事项:材料准备齐全后,先递交业务主管单位(社发局)审核,社发局审核同意后转民政局核准。六、办理税务登记办理部门:税务局七、进行收费备案办理部门:物价部门
首先是要钱铺垫,然后教育部批准,政府批准,然后要检查学校情况,设施,还需要你学校教育的规定指标,最后要一个学校教育口号。一般都需要熟人,而且建私立学校的地方,一般都是度假山庄买来的,便宜嘛。

怎么成立私立学校

4,医保定点申请报告如何

&lt;a href=&quot;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sjybb.gov.cn%2fshownews.asp%3fid%3d48" target="_blank">http://www.sjybb.gov.cn/shownews.asp?id=48</a>&quot; target=&quot;_blank&quot;&gt;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sjybb.gov.cn%2fshownews.asp%3fid%3d48%3c%2fa" target="_blank">http://www.sjybb.gov.cn/shownews.asp?id=48&lt;/a</a>&gt;&lt;br&gt; &lt;br&gt;市医保局印发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lt;br&gt; 区医保办&lt;br&gt; 2005-7-7&lt;br&gt; &lt;br&gt; &lt;br&gt;--------------------------------------------------------------------------------&lt;br&gt; &lt;br&gt; &lt;br&gt; 市医保局印发《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明确了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原则、民办(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要求,同时明确民办(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暂不纳入医保定点,可试行医保购买专项医疗服务;转制的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资格需重新认定。&lt;br&gt; &lt;br&gt; &lt;br&gt; 该试行意见自2005年4月12日起实施。&lt;br&gt; &lt;br&gt; &lt;br&gt; 需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民办医疗机构,应递交以下有关材料:&lt;br&gt; &lt;br&gt;1、书面申请报告;&lt;br&gt; &lt;br&gt;2、填写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信息表(附表一);&lt;br&gt; &lt;br&gt;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lt;br&gt; &lt;br&gt;4、贵重医疗设备清单及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复印件;&lt;br&gt; &lt;br&gt;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lt;br&gt; &lt;br&gt;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lt;br&gt; &lt;br&gt;7、上海市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复印件;&lt;br&gt; &lt;br&gt;8、收费许可证复印件;&lt;br&gt; &lt;br&gt;9、其他有关资料如奖励证书等。&lt;br&gt; &lt;br&gt; &lt;br&gt; 需进一步了解请点击以下链接:&lt;br&gt; &lt;br&gt; 1. 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lt;br&gt; &lt;br&gt; 2.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3)70号)&lt;br&gt; &lt;br&gt; 3.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2)10号)
http://www.sjybb.gov.cn/shownews.asp?id=48 市医保局印发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 区医保办 2005-7-7 -------------------------------------------------------------------------------- 市医保局印发《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明确了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原则、民办(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基本要求,同时明确民办(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暂不纳入医保定点,可试行医保购买专项医疗服务;转制的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资格需重新认定。 该试行意见自2005年4月12日起实施。 需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民办医疗机构,应递交以下有关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信息表(附表一);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贵重医疗设备清单及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上海市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复印件; 8、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9、其他有关资料如奖励证书等。 需进一步了解请点击以下链接: 1. 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 2.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3)70号) 3.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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