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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保护条例,上海市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08 01:41:3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有哪些

《上海市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实施细则》两部法规对保障残疾人就业的相关责任进行了划分,此外,《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等文件中也有详细规定。

上海市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有哪些

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  鼓励残疾人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的义务,尊重社会公德。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  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文广影视、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事业进行捐赠,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第六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第二章 残疾评定第七条 残疾评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残疾评定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者乡、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残疾评定申请,由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申请人到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残疾评定。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作出残疾评定,并为残疾评定申请人提供便利。第九条 残疾评定申请人对医疗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残疾复查鉴定。  市卫生计生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残疾鉴定机构,负责残疾复查鉴定。残疾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十条 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或者经残疾鉴定机构鉴定为残疾的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联合会领取残疾人证。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完善残疾预防工作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做好婚前、孕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等工作,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实行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的筛查、诊断和早期干预机制。  卫生计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儿童筛查、残疾预防干预信息共享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监控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民政部门应当引导申请结婚登记的人员自愿参加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第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统计和分析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口变动的主要信息和数据。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提供全程、系统的康复服务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功能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和完善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等残疾人康复补贴政策,推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制度。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修正

3,是今年上海市对残疾人补贴新政策以前是没有的指二级以上即

重残无业补贴 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 重残护理补贴 大概就是这几样你可以参考一下这篇报道http://sh.qq.com/a/20160122/02734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2、 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2、 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注: 1、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 2 、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是今年上海市对残疾人补贴新政策以前是没有的指二级以上即

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政府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侵害残疾人。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行统筹规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工作,检查和督促本办法的施行。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第七条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八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的义务,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第二章 残疾评定第九条 残疾评定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组织实施: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医疗机构负责本市残疾人的残疾评定。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在校残疾学生接受残疾评定。  (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残疾人员和其他残疾人员接受残疾评定。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评定残疾,并为残疾人的残疾评定提供方便。第十一条 残疾人对医疗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残疾鉴定机构申请复查。  市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残疾鉴定机构,负责残疾人的残疾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十二条 对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或者经残疾鉴定机构鉴定为残疾的人员,由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发给残疾人证。第三章 康复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综合性医院设立残疾人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充分发挥现有康复设施的作用。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办医的有关规定,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街道、乡、镇发展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工疗站、残疾儿童日托站、残疾人活动室等福利设施。  对社区残疾人康复医疗福利设施的建设、改造及经营管理的费用,地方财政应当给予一定的补贴,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税收。  民政、卫生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第十五条 盲校、聋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福利工厂(场)和儿童福利院、精神病康复院、荣誉军人休养院等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指导和帮助残疾人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劳动技能的训练。  民政、卫生、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国家计划确定康复重点项目与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工业、科研等部门应当积极研制、生产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及零配件,并组织维修服务。  商业部门应当逐步在各区、县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点;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方便残疾人购置。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并逐步建立、健全对残疾儿童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治的制度。第十八条 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残疾职工,按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享受劳保待遇的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  (三)不享受公费、劳保待遇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业残疾人,由所在单位酌情承担;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残疾人,由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按在职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办理;  (五)社会闲散残疾人,由其家庭承担,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残疾人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申请生活困难补助;  (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5,上海残疾证办理标准

上海残疾人证申请: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4、《上海市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办法》。二、受理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患有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或多重残疾的市民。三、申请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书面申请;3、申请人的相关病史资料;4、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承诺书;5、申请人的2寸免冠照1张。五、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2、街道、乡镇残联初审后集中报区县残联;3、申请人到指定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评定;4、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将残疾评定结果送交区县残联审核;5、报市残联审批;6、符合残疾标准者,按规定办理残疾人证。
1、本市户籍有需求的残疾人可到市残联或各镇残联办领取《残疾人证》申领登记表。 2、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并加盖镇残联公章。 3、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申领登记表到指定医院检测。 4、残疾检测的标准现依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5、外力因素造成的伤残须治疗满一年后方可参加检测。 6、市残联初审后将申领登记表(携带两张两寸免冠照片)送交至市残联初审。 7、市残联初审后按月送上一级市残联审核批准。 8、批准后,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办证人到指定地点领证 9、残疾人证遗失需登报申明后方可补办。
残疾鉴定有其依据参照标准,楼主所说一般可以认定一般办理程序是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残联办理残疾鉴定手续,并带好鉴定人身份证、户口本、2张二寸照片、鉴定费三十元。街道(镇)残联审核后开具证明,到指定医院作残疾鉴定。

6,上海市残疾人政策

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 保障政策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精神症状缓解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精神病者,应由劳动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其就业权利。对已就业的精神病患者和精神残疾人(包括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精神病工疗站、福利工厂就业的),无特殊情况不得辞退。——摘自沪府办发〔1996〕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凡经市聋儿康复等级评估审定,达到三级康复以上的聋幼儿。其分流渠道是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随班就读或去聋哑学校后续教育班就读;在智力残疾康复站的智残儿童,其智残程度在轻度或中度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去辅读学校就读;对由于智残程度较重或患有多重残疾的幼儿由民政系统的残疾儿童福利事业单位接收;凡是在站(班)的残疾儿童年龄达到或超过七岁者应参照以上分流渠道分流。去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的年龄可以参照普通幼儿园的入园年龄编入相应的班级。 ——摘自市残康(95)第9号《关于下发(关于解决残 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分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贫困对象的康复补贴市财政在对市卫生局和市残康办指定的医院内实施矫形手术的贫困对象的医疗补贴仍按人均1200元的标准投入;对各语训机构在册在训的聋儿在1200元的幅度内补助一个不同功率、不同式样的助听器;——摘自沪财社(1997)第43号市残联康字(1997)第3号《关于残疾人康复经费各级财政补贴的通知》在1997年——2001年之间,凡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98)沪民济发第12号沪财社(98)第13号“关于调整98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扶贫标准线范围内的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者;对略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扶贫标准,但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系指家中另有一名以上的无业残疾人或符合市沪委办(96)第12号文中确定的大病患者)均可享受“视觉第一 中国行动”的白内障复明手术医疗费政府补贴。具体为:按最高不超过4000元一例标准的复明手术费计,病员及家属自筹承担12.5%,余款由市、区县、医院减免解决。——摘自沪残康办(98)第14号《关于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医疗费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市残联重点对贫困低视力患者按一副助视器的50%的价格予补助。凡符合市财政局和市残联联合下发的沪财(95)第24号“关于本市建立区、县残疾人特困助残金的通知”中规定的享受残疾人特困助残扶助的肢体残疾者其矫形器安装费由市残康办康复专项经费中给予200元补助。——摘自市残康办(97)第10号《关于贫困肢残者矫形器安装费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对符合界定标准的临界肢残者,在安装矫器时确定属家庭贫困者,可参照市残康办(97)第24号《关于贫困肢残者矫形器安装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享有扶持补贴。——摘自市残康办(98)第25号《关于加强临界肢残者矫形器安装贫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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