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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岗位津贴 上海市,有毒有害气体岗位津贴办理流程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2 06:22:0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有毒有害气体岗位津贴办理流程

一、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下简称“岗贴”)制度是关系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职工队伍的大事,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尽快研究部署,并主动做好与当地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在增资指标、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二、化工企业应做好“岗贴”的测算工作,摸清实行“岗贴”的作业范围、人数、分等和新增工资的情况,以及企业的负担能力,并制定实施方案。考虑到企业间经济效益的差别,“岗贴”标准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到位。“岗贴”的使用,应结合深化企业劳动工资改革的部署和进程,由企业自主安排。 三、关于执行范围,部颁(78)化劳738号和(86)化劳923号两个范围表未列入的产品和作业工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审批,在报地方劳动、财政厅(局)的同时,报部备案。 四、化工“岗贴”制度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实行。实行“岗贴”制度要加强综合治理,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健康监护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还要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有毒有害作业年限、等级以及津贴水平的记载、核查等基础工作。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意见请及时报送化工部劳安司。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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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在垃圾处理站工作请问是否有有害有毒气体补助 有的话能给相关

有,好像93年时已经颁布过这一条实施办法。叫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不知道是不是这个,你可以申请一下。祝你健康!!
你好!有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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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海市人社局今天刚刚发布,上海市将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20元调整到2480元,增加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到22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考虑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人工成本、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
工资的计算方式有很多种,各个企业都会选择适合该企业的计薪方式。有按年、季、月、天、时的计薪方式。 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是:96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8元。想要了解这方面的最新信息,可以去“上海市劳动保障”查询。 http://www.12333sh.gov.cn/2007sxy/2007information/2007xxgkml/2007gzzd/index.shtml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4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5元调整为8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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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长期在有害气体下工作国家规定的补偿津贴是多少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工部 1993年3月12日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为了对化工生产工人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 《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 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三、津贴资金来源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调增工资总额基数。四、津贴的发放和管理1.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3.实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要加强对工人的健康监护,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档案。4.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津贴制度的建立,整顿劳动组织,严格定额定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5.实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所增津贴总量应与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和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6.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现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按地方规定办理;尚未解决的其他省、市,应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尽早解决。7.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要建立起运行机制。随着津贴标准的提高,范围、等级的调整,津贴总量随之变化,并及时进入成本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五、附 则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执行。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已经建立津贴制度的企业,提高津贴标准的时间仍按劳薪字〔1992〕43号文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安排确定。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属化工部。 关于苯的等级,我不是很清楚,这不是我的专业范围,您可以到相关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一下,然后参照这个化工部的规定来确定您的津贴数额.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已经建立津贴制度的企业,提高津贴标准的时间仍按劳薪字〔1992〕43号文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安排确定。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属化工部。  关于苯的等级,由企业自主安排。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为了对化工生产工人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列为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附 则  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执行。各省。  2,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实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化验工.实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要加强对工人的健康监护,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档案。  5,整顿劳动组织,严格定额定员,企业按地方规定办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  6,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随着津贴标准的提高,对人体;尚未解决的其他省、市,应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尽早解决。  7.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要建立起运行机制、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所增津贴总量应与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和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结合起来,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3.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津贴制度的建立。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调增工资总额基数。  四、津贴的发放和管理  1.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内脏、血液,稳定一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  《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  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现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三、津贴资金来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五。  一,并及时进入成本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检修工,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3、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  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劳动条件差.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试验工、自治区,范围、等级的调整,津贴总量随之变化。  4,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按国家有关标准。  二,列为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工部  1993年3月12日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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