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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成效,上海从哪一年开始禁止燃放熖花爆竹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1 06:44:0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从哪一年开始禁止燃放熖花爆竹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外环线以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18年,上海增加外环外禁放范围,将“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作为禁放场所。

上海从哪一年开始禁止燃放熖花爆竹

2,上海禁燃令是怎么回事

据《劳动报》报道,春节将至,申城烟花爆竹禁燃将再迎大考。为了营造绿色、安全的节日气氛,上海警方多点合力,通过微电影、送“福”字等多种形式走进基层,宣讲烟花爆竹禁令。家住唐山路的陈先生,多年来从事殡葬一条龙服务。2015年,他从正规渠道购入一批烟花爆竹,准备在做生意的时候使用。但从2016年元旦开始,上海实行新的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外环线以内禁止出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由于购买时花了不少钱,陈先生并没有及时上交,而是将这批烟花爆竹藏在了仓库内。眼看年关将近,陈先生日前终于下了决心,1月25日下午,他主动将24箱“高升”、“大地红”鞭炮上交到了居委会。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杨浦警方已收到全区居民主动上交的各类烟花爆竹共计172箱。而1月25日,虹口民警自编自导自演的微电影《不一样的烟火》正式上线。微电影以“禁燃”为背景,轻松诙谐的故事让人会心一笑,同时也传递了禁燃的重要性。青浦警方在区内110余家歌舞娱乐场所落实了烟花爆竹管控内容的开机提示,并与各大影院沟通协调,利用电影正式放映前广告时段播放烟花爆竹管控宣传提示,全方位宣传禁放管控政策。在古美三村,闵行分局社区民警王海涛将上午刚写的“福”字送到居委会和几位居民家中。原来,古美地区是环线内,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居委干部为让居民们不放爆竹也能感受到年味,于是邀请了辖区内的书法名家,一起来写“福”迎新,并把“福”字送给居民们,传递浓浓年味。除了向本市居民宣讲“禁燃”,浦东、普陀警方还将宣讲人群扩大到了本区内的外籍人士。1月25日,Luisa(路易莎)来到张江境外人员服务站咨询时,窗口工作人员向她细心解答后,递上了《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英文版。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关于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注意事项,也请Luisa向身边的朋友传递这条信息。俄罗斯女孩伊莲娜是上海某外企员工,她的另一个身份是是普陀区精神文明建设志愿者,在2016年上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期间加入志愿者队伍。今年上海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期间,她放弃了假期回国与家人团聚的机会,主动申请成为宣传“禁燃禁放”的志愿者,与社区民警一道挨家挨户上门做宣传,不少外国友人很配合地签署了承诺书。

上海禁燃令是怎么回事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距离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上海世博会园区;  (二)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三)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四)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五)重要军事设施;  (六)输变电设施;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八)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以及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九)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因上海世博会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受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限制。二、禁止在下列路段、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放路段: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  (二)禁放区域: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化学工业区、外高桥保税区以及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  前款第(二)项所列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三、禁止在宾馆、酒店、饭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四、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升空高度超过60米的烟花爆竹:  浦东机场周边(东至长江大堤,南至拱极路、拱极东路,西至远东大道,北至华夏东路闭环区域)、虹桥机场周边(东至外环线,南至漕宝路,西至中春路,北至金沙江西路闭环区域)。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督。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六、原则上停止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烟花爆竹燃放审批。七、禁止在本市中环线以内销售烟花爆竹。  在本市中环线以外销售烟花爆竹的,销售单位应当统一向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采购,并取得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八、本市实行烟花爆竹实名购买和销售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应当查验购买人员的身份证件,并对其身份信息和购买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等情况进行登记,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备案。  禁止向无身份证件的人员销售烟花爆竹。九、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评估合格,并按照核定的储量储存烟花爆竹。储存单位应当定期将烟花爆竹的储存及进出库等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禁止超量储存烟花爆竹。十、在本市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时间、路线、车辆、驾驶员运输。十一、本市鼓励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十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十三、对下列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市中环线以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销售的烟花爆竹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二)违反第八条的规定,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未进行销售登记或者向无身份证件的人员销售烟花爆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的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评估合格的,或者烟花爆竹储存单位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单位未履行定期备案义务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四、违反本通告第十条的规定,未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车辆、驾驶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十五、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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