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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公司法全文最新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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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综合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年修正)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年修正)7.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施行)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施行)第二部分 工商登记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施行)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订)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5.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施行)7.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施行)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1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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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新公司法已经通过修改,并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全文共修改了12处,包括对注册资本最低限制的修改、公司注册登记的条件及提交文件的简化等。一、新公司法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二、新公司法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新公司法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新公司法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五、新公司法删去第二十九条。六、新公司法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七、新公司法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八、新公司法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九、新公司法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十、新公司法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一、新公司法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十二、新公司法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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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公司法104条是什么

   公司法 中,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什么内容?我把整理好的新公司法104条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公司法》第104条规定   《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东没有表决权。当然,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性质上属于普通股,附着有表决权。   股东以不动产出资注意事项   以不动产出资的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不动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以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出资的情况下,出资股东应当及时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至所设立的公司名下。在以机械进行出资的情况下,也需要及时的将机械交付于所设立的公司,因此,凡有产权登记证照的应当将出资资产的证照过户到所设立的公司名下。   以不动产出资的办理程序   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变更的属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作价入股协议;   2、作价入股协议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 转让合同 等相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6、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   一、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   从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看,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公司法》对公司存在的法定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注册资本既是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也是划分股东权益的标准之一,还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基本保障。虚报注册资本而成立的空壳公司,在其未来的经营活动中,完全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进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虚报注册资本侵犯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客观上,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为发生在“办理公司登记时”,但违法行为的认定因注册资本制度发生变化,转变为只有法定出资期限届满才构成违法。主观上具有故意,以股东是否合谋作为标准判断公司法人主观故意的有无。   (1)使用伪造的或内容不真实的验资 报告 、评估报告、进帐单、财产所有权证明、会计凭证等虚构全部或部分实收资本、认缴股份后不履行出资义务;   (2)已超过法定出资期限(章程规定一次性缴纳的,以公司成立日为期限;实行分期缴纳的,依《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公司2年,投资公司5年),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甚至未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5万-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刑案的标准,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货币财产   虚假出资表现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的情形,它不以是否取得公司登记为必要条件。股东、发起人以自己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或认购了出资,但未实际交付(或未足额交付)或未按章程规定按期缴付(或未按期足额交付)的,即为虚假出资。虚假出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虚假出资侵犯的是公司的出资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资本确定制,即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必须充足、维持,公司股东应按期缴足出资或股款,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后,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变更登记也可能发生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特别是由股东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   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公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构成刑事的标准,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恶意逃匿、撤回实际缴付用于出资的货币、非货币财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成立后股东暗中撤回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这种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欺骗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变相剥夺。抽逃出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并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属持续性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公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提供的新公司法104条,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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