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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就业困难人员标准,就业困难人员的法定界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04 08:32:0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就业困难人员的法定界定标准是什么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的法定界定标准是什么

2,上海困难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

上海困难就业人员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一些人员:如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困难就业人员标准1、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2、零就业家庭成员;3、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4、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5、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6、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7、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上海困难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

3,上海市重残无业缴养老金每年是多少

你可以在每年的缴费档次中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缴费,最低档一般是60%。另外,如果你属于4050就业困难人员,在你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向社区或就业局申请社保补贴,经核准后,社保局会在年终返还你所交养老保险费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
上海市重残无业领了救助金,可以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但没有优惠。 《关于对本市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残联【2012】59号)文件规定: 1、持有上海市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多重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区(县)财政资金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标准按每年1100元确定,本人按照缴费标准的5%缴费。 2、领取城镇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人员除外。

上海市重残无业缴养老金每年是多少钱

4,上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上海灵活就业补贴政策是:1、上海市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年龄条件由原来的4050放宽到4045。为鼓励上海市就业困难人员以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上海市于2008年6月1日起,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年龄条件由原来的4050放宽到4045;2、从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上海市年满4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所缴社会保险费的50%。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是为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这一特殊劳动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国家针对不同类别的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不同的社保优惠政策。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要持证明灵活就业状态相关凭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认定,填写《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认定后予以就业登记,并在《就失业证》中记录从事灵活就业有关情况。灵活就业社保包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不包括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对于没有在公司单位上班的灵活就业者来说,可以选择自行缴纳灵活就业社保,但是只能交养老险和医保,而且需要自己承担所有的保费缴纳责任。此外,缴纳灵活就业社保,还要求参保人有当地户籍,不过很多地方只要有当地居住证的话,也是可以办理灵活就业社保的。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5,09年上海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所需条件

3月25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贯彻〈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的操作意见》,并对细则的具体问题作出解读。   新的细则就贯彻落实“就业援助特别计划”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实际失业6个月及以上”是指自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之前至少连续6个月无劳动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根据《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规定,由市农委系统确认的人员。“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则需根据区县残联出具的中度残疾证明或由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部分丧劳鉴定证明来鉴定。   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携带户口本、《劳动手册》,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满六个月后,可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部门提出一次性补贴申请,其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应当是经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申请时需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和《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申请名册》、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一次性岗位补贴与初创期创业组织和商贸服务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可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不可同时享受。
据了解,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门票设置为两大类共9种,两大类分别是个人票和团队票。 其中个人票分为制定日票(200元)和平日票(160),制定日暂定为“五一”假期、“十一”假期、闭园前一周,共17天,以便能调节人流高峰。对于特殊人群如儿童、学生、老人、残疾人、军人等,世博会特意安排了相同幅度的优惠票(指定日120元,平常日100元)。同时,为满足部分参观者多次入园参观的需求组委会还特别设置了多次票,分别有3次票(400元)和7次票(900元)两种。考虑到白天的参观高峰,上海界时还将推出夜票,价格拟定为90元。另外,2010年世博会还将发售一定数量的团队票(3~9折),具体价格将依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世博会门票将从9月28日开始向团体进行预售,明年5月1日开始进行个人世博会门票的预售。世博门票数量比奥运会大得多,所以不需要像奥运会那样抽签。参观者可以通过特设网点、电话、网络等渠道买到门票,当然现场也会售票。世博会门票对残疾人、老年人、学生、儿童、现役军人以及一些团体将给予适当优惠。此外,世博园区晚上肯定可以参观,但每天的闭园时间是几点还在研究中,晚间参观设有“夜票”,有优惠,白天没时间去的游客可以晚上去。与北京奥运会门票销售相类似,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门票销售分为预售期和会期销售,而预售期分为三期,凡预售期购买门票可以享受相应的价格优惠。第一阶段预售期将从2008年9月28日至2009年4月30日,世博会在此阶段仅向团体购票者进行门票销售。第二期的时间是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组委会计划发售制定日、平常日普通票以及两种团队票共四种。最后一个预售期安排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除了夜票以外的其他八种门票都将相继对外发售。随着世博会的开幕,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为会期销售,夜票将仅在园区现场销售。此外,国内外的观众可以从各发售网点、网站、电话及现场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购票。此次世博会不设赠票,除1.2米以下儿童免票外,其他参观者均须购票入园参观。

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2号楼电话:(021)231111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各区县在控制公益性岗位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公益性岗位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凡公益性岗位吸纳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满足本意见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除“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其他条件,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要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就业援助常规性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就业援助员等基层服务资源,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提高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知晓度。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各区县在控制公益性岗位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公益性岗位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凡公益性岗位吸纳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满足本意见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除“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其他条件,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要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就业援助常规性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就业援助员等基层服务资源,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提高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知晓度。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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