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的法定界定标准是什么《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2,上海困难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上海困难就业人员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一些人员:如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
更新时间:2023-06-04标签: 上海上海市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上海市就业困难人员标准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