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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老年津贴制度,上海45岁补贴加金政策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4 04:58:2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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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45岁补贴加金政策

你45岁就可以退休?就是女同志也要50岁才能退休啊?你可以自己继续交金的,但目前不能一次性补交。
按规定是五年,但各区的政策有所不同,过了五年还会有新的政策。

上海45岁补贴加金政策

2,上海退休老人的车贴情况

上海退休工人乘车费改为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将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65-69周岁,每人每月75元;70-79周岁,每人每月15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18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35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请问之前是65岁一档,现在满70周岁了,车贴他会自动加上去吗?

上海退休老人的车贴情况

3,上海市80岁以上的老人能否相守高龄津贴

根据民函〔2010〕111号《民政部关于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先行地区的通报》显示,目前,在省级层面建立80岁以上高龄津(补)贴制度的有7个省(区、市),其中按月发放的有6个: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云南、宁夏等6个省(区、市)。 不过此《通报》尚未对外公布,你急个啥啊小嘴~~~~~~~~~~~~ 等公布了,要什么材料,去哪儿领取,领取金额等等问会相应的公布的。。。再等等吧。。。

上海市80岁以上的老人能否相守高龄津贴

4,哪19省份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中新网8月19日电 民政部新闻发言人陈日发今日介绍,目前,全国19个省份建立了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23个省份建立了生活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4个省份建立了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目前已经实施的省份有: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苏、广东、云南、西藏、陕西、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甘肃、山东、安徽、河北。
怎么我去问街道办事处说没接到通知呢?我是天津的

5,上海2016年六十五岁老人享受综合津贴吗原老人卡取消吗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是的。上海将在2016年推出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这项地方性社会福利政策预计将惠及270万65岁以上的户籍老人。初步方案,“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将根据年龄实行梯度标准,通过敬老卡发放津贴。具体标准初定为:65岁-69岁,每月50元;70岁-89岁,每月120元;90岁-99岁,每月300元;100岁及以上,每月500元。。如果这个答案能够帮到你,请及时采纳噢,谢谢!
不明白啊 = =!

6,上海老年卡新政策

一、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是涵盖高龄老年人营养补贴和交通出行的政策。所以,老年综合津贴实行以后,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坐车这项政策就同时取消了。 二、首批老年综合津贴和敬老卡的申领涉及280多万老年人。相关部门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办理:2016年4月11日至5月31日为集中办理阶段。主要受理2016年6月30日(含)前年满65周岁的户籍老年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就近在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三、2016年6月1日起进入常规办理阶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在到龄当月的前一个月,就近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同时,在集中办理阶段因种种原因未申请的老年人,也可在常规办理阶段提出申请。老年综合津贴计发是自制度实施之日起,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按季度发放,采取预拨的方式,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发放。因年龄增长等原因而产生的发放标准调整,信息系统自动更新,无需再次申请。

7,12333上海劳动保障网老年综合补贴具体细则

在上海,目前的规定是,外来从业人员都是一样的缴费基数,没有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分.具体的一些我给你从劳保局网站下粘贴过来了.如果还要更具体的细则,最下面有网址链接.希望有用.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 (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 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二)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建委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二、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 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 1、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 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 在上海,目前的规定是,外来从业人员都是一样的缴费基数,没有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分.具体的一些我给你从劳保局网站下粘贴过来了.如果还要更具体的细则,最下面有网址链接.希望有用.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 (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 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二)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建委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二、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 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 1、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 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 3、用人单位在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 四、综合保险费的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每月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并在规定划款日期前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于次月划转综合保险费。 (二)综合保险缴费实行足额划转。缴费卡中费用不足的不予划转。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8日划转未成功的,于当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再次划转。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16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用人单位补缴的综合保险费。 (四)各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单位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可移交劳动监察部门查处。 (五)外来从业人员可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查询单位为其缴纳综合保险的信息。 九、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保险公司支付的,应当与保险公司签定综合保险协议。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综合保险金。 (二)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应当向相关保险公司提供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基本情况。 (三)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向用人单位寄发保险凭证。其中工伤保险凭证、住院医疗保险凭证由用人单位持有,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保情况告知外来从业人员。老年补贴凭证、日常医药费补贴卡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持有。 (四)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者住院医疗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相关保险公司领取工伤或住院医疗保险金。其中发生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外来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未按月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期间,因工伤、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承担。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补缴综合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享受老年补贴和日常医药费补贴。 十一、其他 (一)非正规劳动组织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以及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综合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参照《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本市社区内有合法居住场所、合法务工经营场所,无单位的外来自雇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38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2)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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