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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法规的形式把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1 17:02:3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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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法规的形式把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

B 公开政府信息,有利于实现公民的监督权,故选B。

以法规的形式把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什么

3,行政机关对符合哪些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哪些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4,所有政府信息凡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要向社

应当要公开,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如一楼所说,政府信息公开有多种,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你的题目依个人理解是指“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应该主动向社会公开”。这是错误的。政府信息是否主动公开要看国家有关规定是否规定应当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5,外地牌照电瓶车可以在上海开吗

外地牌照电瓶车需要取得非机动车牌证才可以在上海开。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外省市非机动车登记) 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和便民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市民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扩展资料《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中规定:第二十六条 (通行车辆) 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 (一)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 (二)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机动车。 应当登记上牌的新购车辆,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15日内临时通行。 禁止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七条 (牌证使用) 驾驶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执照,并按照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外地电动车。牌照能在上海换吗?
不可以,不象汽车的规定,外籍电瓶车不可以在上海开是因为无法进行管控,因此在马路上被交警拦下会被扣车罚款的。可以在上海上个牌就行了。
外地牌照电瓶车不能在上海行驶的,没抓到是运气,抓到就麻烦了。

6,求上海市政府关于编制上海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意见的具体

3月13日,上海市政府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编制上海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具体内容,表示将严格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以限制住宅用地的规模与开发程度。据悉,上海上一轮总体规划中全市常住人口预测指标已突破了原先规划的控制指标。资料显示,2012年,上海常住人口规模已达2380万人,而上一轮总体规划中,至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预测指标为1850万人。而新一轮的规划明确提出,要通过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来控制城市发展规模,中心城控制住宅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因此,上海的城市住宅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或将受到限制。对此,某机构分析师严跃进对记者分析指出,“按国土部的土地政策,500万人口以上未来建设用地将受到一定控制和管制,这反映了国家对土地政策分类指导多维度的调控思路。上海土地资源匮乏,且存量用地存在闲置浪费的情况,如目前上海市区增量用地价格已处于飙升状态,而包括过去的工业产房等闲置用地,价值利用上存在政策瓶颈。因此,此次上海的政策,是在解读国土部政策上的一次自我创新和自我突破。”此外,《意见》还提出,通过调整和完善产业政策、住房政策和公共服务政策等综合手段,实现人口规模适度可控,人口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其中,中心城将坚持人口疏解,控制住宅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上海用地规模也正逐步扩大。资料显示,上海全市建设用地规模在2011年就达到了2961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面积的43.6%,不仅远远超过了上一轮规划的控制指标,也接近了全市可用建设用地规模的极限。对此,《意见》提出,未来10年,上海将严守建设用地总量的“天花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依靠存量优化、流量增效和质量提高满足城市发展的用地需求,实现全市规划建设用地总量“零增长”。分析师认为,上海土地的利用和产业急需引导,一方面,旧城改造棚户区需要加快;另一方面,郊区用地应优先考虑刚需购房者和上海紧缺人才的住房,通过土地市场的价格和引导让部分人口、产业资源导出上海城市中心和郊区。”

7,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权利原则 草案之所以明确规定公众有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不仅仅只是将信息公开当作政府机关的一种办事制度,主要是针对目前各种形式的公开实践中所反映的问题.如果信息公开仅仅只是一种办事制度,就意味着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随意性比较大,实施中缺乏保障与制约.将信息公开当作一项权利处理,不但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惯例相符,而且也使整个制度设计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本条规定是整部条例的基础和基石. 在一些国家与地区,很长的时间内也未曾将信息公开当作公众的一项权利进行处理,其结果是制度的实施效果非常不理想,并招致大量的批评,如欧盟与新西兰等. (二)公开原则 在我们长期的行政管理实践中,对于政府机关所拥有或控制的信息,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或习惯,好象不公开是原则,公开反倒是例外或者是一种恩赐.正因为如此,严重地制约了政务公开的步伐.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的一个最大难题在于合理地确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为避免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避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扩大不公开的范围,架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必要将公开作为原则确立下来.在总则部分确立这么一条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使公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立新的认识,改变思维方式与工作方式.同时,在条例的未来实施中,可以以这条原则为指导,解决疑难案件和问题,并在制定其他法律时,体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精神. (三)利益平衡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众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随时都会与其他权利和利益发生一定的冲突,规定利益平衡原则,是为了保证更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当然,利益平衡原则不得随意解释或适用为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信息权,所谓其他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有特定含义的,是例外中所保障的利益. (四)不收费原则 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与信息经济价值的突显,政府部门借手中垄断的信息寻租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实践中,有的政府机关直接利用手中的信息吃,拿,卡,要,有的则通过各种间接方式谋取不当利益.如果放任政府机关借信息牟利,或者变相抬高获得信息的成本,都会影响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增加公众获得信息的成本,因此,有必要将免费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下来,即政府机关不得借信息谋取利益,不能根据信息本身的价值收费.但是,为了减轻政府机关的负担,也为了杜绝各种不合理的申请行为,还必须由申请人承担检索,复制与寄送信息的成本费用. (五)自由使用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市场化原则或者自由使用原则,即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后可以以市场化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再加工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开发.对于这种再开发行为,政府机关不得禁止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也不得主张政府信息的版权保护或类似保护. 各国的实践证明,信息化与信息产业的发展,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的力量,仅仅依靠政府机制不可能最有效地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通过市场机制,不但可以保证信息来源的多样性和各种信息之间的有效整合,还可以通过竞争提升信息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满足不同层次的信息需求.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将市场化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条例的总则部分,允许申请人对政府信息进行商业开发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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