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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什么是保险保障基金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25 22:59:55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1,什么是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金是银保监会强制要求所有的保险公司共同出钱成立一个公共基金,叫做保险保障金,由国务院管理。保险保障金存在的就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一旦出现了经营、管理或者是其他各方面问题的时候,都由这个基金出钱。 00:00 / 00:3570% 快捷键说明 空格: 播放 / 暂停Esc: 退出全屏 ↑: 音量提高10% ↓: 音量降低10% →: 单次快进5秒 ←: 单次快退5秒按住此处可拖拽 不再出现 可在播放器设置中重新打开小窗播放快捷键说明

什么是保险保障基金

2,保险保障基金计提比例

法律分析: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一)财产保险、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 %缴纳;(二)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 5%缴纳;(三)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四)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i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保险保障基金计提比例

3,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认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人寿保险公司。第三条 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第四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第五条 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二章 缴纳第六条 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  (二)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  (三)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  (四)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二)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等于该公司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分摊的投资收益,减去各种使用额。第九条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应当给予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的救济的,不足部分的金额按照其余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费计算的市场份额扣减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第十条 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预缴保险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行业发展和风险的实际情况,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规模上限、缴纳方式等规定。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保障基金不得运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运用保险保障基金。第十三条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第十四条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由保险公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组成。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工作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经审计的保险保障基金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保险公司公布。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第四条 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险公司缴纳形成。第五条 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业稳健经营为使用原则,依法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六条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独立运作,其董事会对保险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以及安全负责。第二章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第七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运营,独立核算。第八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筹集、管理、运作保险保障基金;  (二)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  (三)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  (四)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等情形下,参与保险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同时抄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第九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推荐。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中国保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关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第十条 为依法救助保单持有人和保单受让公司、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需要,经中国保监会商有关部门制定融资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融资。第十一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与中国保监会建立保险公司信息共享机制。  中国保监会定期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提供保险公司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中国保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保监会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提供该保险公司财务、业务等专项数据和资料。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所获悉的保险公司各项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二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解散须经国务院批准。第三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第十三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  (一)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  (三)捐赠;  (四)上述资金的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三)短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长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15%缴纳;  (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本办法所称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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