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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分配表,读图表并用经济常识回答图表1上海市GDP和财政收入单位亿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03 15:30:0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读图表并用经济常识回答图表1上海市GDP和财政收入单位亿

(1)图表1表明近年来上海市地区生产总值(GDP)不断增长,财政收入逐年增多;图表2表明上海市财政支出逐年增多,对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投入逐年增加。(2)在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关系上,经济发展是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增长的基础(经济发展是源,财政收入是流,经济发展了,财政收入也逐步增长);财政收入的规模决定财政支出的规模(财政收入的增长,财政支出也逐步增长);财政支出是财政收入的目的,支出的增长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增加财政收入创造条件。(3)在国民收入分配中,要合理确定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增速;财政可以在社会保障支出和补贴支出方面,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特别是农民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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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公务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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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务员工资

3,关于上海中小学财政拨款问题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财政给教育的拨款,的确是分类的。一是工资及绩效工资,是按国家工资标准,职称、教龄等不同,工资高低也不同;二是教育经费,是按生均经费标准拨款;三是专项拨款,比如购买课桌、教学实验设备、电教设备等,还有落后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但钱拨给学校后,也并非可以随意花,红宝石蛋糕肯定不在支出正常范围。而购买设备,包括电脑等,也应按招标或政府采购的程序运行。如果采购过程中,有以次充优、以假充真的,里面可能有个人行为,相关人员是可以找到责任的。
看看财政部、教育部 2012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关于上海中小学财政拨款问题

4,上海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是多少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1996年2月13日沪财行(1996)4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火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项目 等级标准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一般地区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 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车 一等舱位 一等舱位 按实报销 按实 按实 国家机关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车 二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80 100 其 余 人 员 硬席车 三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60 80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6.5元以上(含186.5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的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期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人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四)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口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人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处理。(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人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人单位发绕 第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交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其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札、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走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实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行(1992)15号《关于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贸开支的规走》、沪财行(1992)17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出差人员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特快列车不坐卧铺如何汁发补助费的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4)2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同时废止。

5,2004上海的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和支出数

我想知道怎么去中经网搜,
上海财政网站的信息公开 > 财政数据 > 财政预、决算情况 > 财政预决算报告下面有《关于上海市2004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5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提到:“2004年全市财政收支执行2004年,地方财政收入1119.7亿元,比上年增长24.5%,完成预算109.4%,加上中央返还税收基数、其他专项收入、补助和上年结转、调入资金、部分区县动用历年结余等400亿元,减去定额上解中央120亿元,收入总计1399.7亿元;地方财政支出1395.7亿元,比上年增长26.6%,完成预算109.7%,加上部分区县列支预算周转金2.6亿元,支出总计1398.3亿元。全市财政收支执行结余1.4亿元。”

6,我们是总公司分公司在上海上海要总部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政策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正是新旧税法的重要区别之一——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对于像我国这样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家来说,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是一个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规模经营、提高整体竞争力而采取的措施。但是,由于法人所得税制下总分机构要汇总纳税,这就会导致纳税地点的变化,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的财政收入会有一定影响。为了解决由此导致的各地方财政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依据《实施条例》第125条,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两个文件分别从财政预算及税收征管的不同方面规定跨地区汇总纳税的问题,其政策实质是用税收手段解决财政分配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汇总纳税的适用范围   (一)概念:汇总纳税企业是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即分支机构)。   (二)汇总纳税企业的判定   1.居民企业   2.总机构为法人   3.下设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分支机构非法人   4.分支机构之一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地区   (三)不执行汇总纳税政策的特殊情况   1.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等。   特别注意:法人居民企业在我市,并且下设的所有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场所也都在我市的情况,不能称为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不执行汇总纳税政策,按一般企业处理。   二.汇总纳税的处理原则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一)统一计算: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由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三.汇总纳税企业分配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总机构统一计算   1.总机构计算出当期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额50% 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其中25%就地入库,25%直接入中央库)。   2.总机构再按各分支机构以前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的入库税款。   (二)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由总机构计算)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其中:   1.分支机构三因素   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   工资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2.分支机构三因素相关数据2008年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   3.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例1】:某汇总纳税企业2008年3季度总机构计算出当期应纳所得税100万元,下属三家二级分支机构(A、B、C、)中A、B两家分支机构参与分摊税款,分支机构C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   1、三家分支机构2006年情况:   分支机构A:收入12万元、工资7万元、资产16万元;   分支机构B:收入9万元、工资6万元、资产5万元;   分支机构C:无收入、工资6万元、资产3万元;   2、三家分支机构2007年情况:   分支机构A:收入10万元、工资8万元、资产20万元;   分支机构B:收入12万元、工资5万元、资产30万元;   分支机构C:无收入、工资6万元、资产3万元;   3、总机构计算:   (1)总机构入库税款=100×25%(就地)+ 100×25%(中央)=50(万元)   (2)总机构应向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 100×50% =50 (万元)   (3)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及税款   分支机构A= 50×[0.35×(10÷10+12)+0.35×(8÷8+5)   +0.30×(20÷20+30)]%=50×49.45%=24.725(万元)   分支机构B= 50×[0.35×(12÷10+12)+0.35×(5÷8+5)   +0.30×(30÷20+30)]%=50×50.55%=25.275(万元)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例2】:某跨地区经营企业A公司,总机构设在郑州,在深圳和上海浦东开发区分别设有B分公司和C分公司。另外,在郑州总部还有一个符合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视同”分支机构D部门。假设其中A公司、B公司和D部门所在地区适用税率为25%;C公司所在地区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税率为15%。公司总部三季度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86万元。   三分支机构2007年情况:   分支机构B:收入10万元、工资20万元、资产20万元   分支机构C:收入20万元、工资30万元、资产20万元   分支机构D:收入30万元、工资30万元、资产40万元   总机构计算:   1、总机构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86×50%=43万元   2、总机构分配应纳税额=43×25%(就地)+ 43×25%(中央)=21.5(万元)   3、总机构应向分支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86×50% =43(万元)   4、计算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及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分支机构B= 43×[0.35×(10/10+20+30)+0.35×(20/20+30+30)+0.30×(20/20+20+40]%=43×22.1%=9.503(万元)   分支机构C= 43×[0.35×(20/10+20+30)+0.35×(30/20+30+30)+0.30×(20/20+20+40)]%=43×32.3%=13.889(万元)   分支机构D= 43×[0.35×(30/10+20+30)+0.35×(30/20+30+30)+0.30×(40/20+20+40)]%=43×45.6%=19.608(万元)   5、计算分支机构分摊应纳税额   分支机构B=9.503×25%=2.376 万元   分支机构C=13.889×15%=2.083 万元   分支机构D=19.608×25%=4.902 万元   四.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分别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   (二)税务资料备案   1.总机构:一是将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是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分支机构: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纳税申报   1.总机构在每年6月20日前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决算报告、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并在汇算清缴征期报相关资料。   2.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在征期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还应报送总机构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年终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四)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出后,再由总机构申报扣除。   (年度汇算的规定、存在操作问题)   (五)信息传递   1.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三项指标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等。——协查函(国税函[2008]747号)   2.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提出的异议,必须要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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