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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9年技改第二批,上海用电峰谷时间是什么时候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5 00:47:1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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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用电峰谷时间是什么时候

上海市居民用电峰谷时间的具体时间的峰时段时间是当日的早上6点以后至晚间的22点之前,谷时段具体时间是当日的22点之后至次日的凌晨6点。另外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峰谷时段分别是单一制的峰时段时间与上述的居民用电峰谷时段相同。两部制夏季峰谷时段分别是峰时段(8-11时、13-15时,18-21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上海市居民峰谷时段电价(2019年7月1日起执行):1、第一档(电量水平(千瓦时/户·年)在0-3120之间):未分时电价0.617元;分时峰时段0.617元、谷时段0.307元。2、第二档(电量水平(千瓦时/户·年)在3120-4800之间):未分时电价0.667元;分时峰时段0.677元、谷时段0.337元。3、第三档(电量水平(千瓦时/户·年)在4800以上):未分时电价0.917元;分时峰时段0.977元、谷时段0.487元。4、注意事项:居民累计电量在第二或第三档临界点的月份,由于当月超基数部分的峰谷电量数据无法准确区分,具体执行时,该月第二档、第三档的加价按照峰、谷均为0.05元或0.30元的加价水平执行,次月起再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以上内容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二批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用电峰谷时间是什么时候

2,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地址

松江校区: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900号,邮编:201620古北校区: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620号,邮编:200336 闵行校区: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3349号,邮编:200235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原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建立于1960年,是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直属高校,1982年成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1984年开始培养硕士生,1986年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4年划归上海市人民政府管理.2006年以“优秀”等级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09年入选世界首批、中国唯一的WTO教席院校,2013年更名大学。2019年,获得WTO亚太培训中心资格,成为WTO全球7个培训伙伴中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唯一区域培训合作伙伴。在软科2020年财经类大学排行中,学校位居全国财经类高校第10名。学校设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理学、工学6大学科门类,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法学、外国语言文学、理论经济学、统计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等7个一级学科硕士点以及36个二级学科硕士点和9个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拥有上海市一流研究生教育引领计划项目1个、上海市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7个。 2019年,学生获得国家级和国际奖项302项、市级奖项90项,学校入选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并获批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示范基地,获批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教育部第二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等。学校人才培养具有“三高一强”的特点,即录取分数高、就业质量高、就业薪酬高、外语应用能力强。在2019年中国大学生源质量排行榜中,学校位列全国高校第75名。在2020年中国高校毕业生薪酬指数排行榜中,学校位列全国高校第20名、上海市属高校第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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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上海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对棚户区改造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中涉及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支出要扩大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具体优惠政策范围包括:   一、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称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支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2019年上海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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