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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对外交流,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的介绍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4 18:00:1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的介绍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挂上海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牌子。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的介绍

2,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战略、方针和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上海市合作交流工作的部署与要求;组织研究上海市合作交流工作发展战略和推进与各省区市之间合作交流的重大问题,提出上海市扩大对内开放、推进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指导方针、工作原则、政策措施和相关建议。(二)按照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上海市合作交流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研究制定上海市合作交流政策措施,促进区域合作体制机制建设。(三)承担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统筹、组织、协调、指导上海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重点联系、指导市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和社会团体的合作交流工作;负责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四)负责上海市合作交流信息的综合和发布,为社会提供相关信息公共服务;组织收集、整理上海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组织、指导、协调上海市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与分析研究工作;负责推进上海市服务全国平台体系建设,建设与管理合作交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五)组织、协调、指导上海市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建立完善工作体系和协调机制,做好服务;牵头组织上海市参加国内大型经贸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上海市企业到各地投资和合作;协同做好上海到各地、各地在上海的招商引资和展销博览等活动的服务工作;推进改善上海市投资环境,协调组织为中央和各地在沪企业服务。(六)负责推进和组织实施上海与各省区市政府间合作协议,统筹、组织、协调、推进上海市与各地在经济、科技、基础设施、人才、教育、文化、卫生、服务等领域的跨省区市合作交流工作;负责上海市参加国内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联络工作,牵头承办和参与区域性合作组织的例会;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参与区域合作,促进区域合作项目落实。(七)负责对口联系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研究制定上海市对口支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上海市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工作;负责与对口支援地区的联络、协调等相关工作。(八)负责管理归口的市政府驻外省区市办事机构;负责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区市驻沪办事机构的联系、服务和协调;负责管理各地驻沪单位和人员组成的全市性的联谊性社会团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地在沪单位和人员的社会稳定工作。(九)负责市政府接待工作、接待经费的管理,制定、完善接待规范;承担中央和国务院部级领导、各省区市省级领导的接待任务;负责地市级以上代表团的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际、国内重要大型会议和活动的相关接待工作;负责联系、协调、指导市政府各部门的接待工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接待部门的工作;配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做好上海市党政代表团赴各省区市学习考察的相关协调和保障等工作。(十)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3,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设以下内设机构。秘书处党办、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委办综合协调和全局性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委办领导重要活动安排。  (二)负责委办督办工作,督促检查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事项的推进落实情况;负责委办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编制年度重点工作;负责委办机关处室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信息的综合、报送、发布和信息服务工作,承担有关专报、简报、刊物的编印工作;指导本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信息工作。  (四)负责合作交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指导系统信息化建设,承担委办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会同相关处室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对本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相关数据进行收集、综合。  (五)承担委办机要保密、公文处理、党史研究、档案管理、大事记等工作;负责委办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办理市人大、市政协的议案、书面意见和提案;承担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企事业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会同相关处室做好市领导出访兄弟省区市的联络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七)承担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区县合作交流部门,做好本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评选表彰工作。  (八)负责委办重要会务保障、安全保卫、固定资产及车辆管理等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研究室(政策法规处)(一)编制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制定对内开放相关政策。(二)负责市领导参加相关活动的讲话稿和本委办主要领导讲话稿、委办重要综合性文稿的代拟或核稿工作。  (三)组织开展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研究,组织委办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核工作。  (四)联系相关研究部门与咨询机构,组织开展系统重大问题分析研究和委办重点工作调研;负责本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重要课题、委办课题管理及应用性研究。  (五)组织开展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培训和解释工作。  (六)承办、处理涉及本办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区域合作处(一)拟制国内区域合作发展规划,配合制定本市国内区域合作相关政策措施。(二)组织、指导、协调参与西部大开发工作,会同对口支援部门做好本市参与西部大开发相关信息、数据综合工作。  (三)组织、协调、推进与兄弟省区市政府间合作协议的落实工作。  (四)负责联系国家相关部委和相关区域合作组织,负责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长江沿岸中心城市经济协调会联络处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参与全国性或区域性会展(经贸)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工作和区域合作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六)负责各地政府组团来沪举行会展(经贸)活动的联络、服务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企业服务处(一)组织、协调、指导国内招商引资工作,推进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二)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各地在沪企业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三)制定并落实吸引内资和企业到各地投资与合作的相关政策措施。  (四)组织企业参加各地大型经贸活动和各地政府在沪举办的经贸活动,引导本市企业赴各地开展投资合作。  (五)负责各地企业来沪投资和本市企业到各地投资的数据统计、综合、分析工作,做好重大合作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六)联系、指导市各地在沪企业(协会)联合会的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对口支援处一处(一)负责综合对口支援工作规划、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和相关工作情况以及对口支援数据统计工作。(二)拟制对口支援新疆、三峡库区的工作规划,编制对口支援新疆、三峡库区年度项目计划。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对口支援新疆、三峡库区工作相关政策措施。  (三)负责联系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援疆干部联络组,承担后方协调机构的保障职能。  (四)组织、指导、协调相关本委办局、区县和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干部联络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配合受援地政府推进落实对口支援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推进本市对口支援都江堰市工作长效机制的落实。  (五)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市对口支援地区人才培训工作。  (六)负责联系中央新疆工作协调小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新疆和三峡库区等对口支援地区,做好来沪开展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  (七)组织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对口支援新疆、三峡库区工作,推进本市与新疆、三峡库区的经济合作。  (八)做好对口支援新疆、三峡库区工作信息、数据的收集、分析、上报。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对口支援二处(一)拟制本市对口支援西藏、青海、云南工作发展规划,编制对口支援西藏、青海、云南年度资金项目计划。研究拟制并组织实施本市对口支援西藏、青海、云南工作相关政策措施。(二)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委办局、区县和对口支援西藏、青海、云南干部联络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配合受援地政府推进落实对口支援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联系中央西藏工作协调小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西藏、云南、青海的对口支援地区,做好来沪开展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  (四)配合组织、协调、实施本市对口支援地区的人才培训工作。  (五)组织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对口支援西藏、青海、云南工作,推进本市与西藏、青海、云南的经济合作。  (六)做好本市对口支援西藏、青海、云南工作信息、数据的收集、分析、上报。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联络处(一)组织制定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发展规划,负责归口的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业务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二)负责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地市级以上)政府驻沪办事机构的联系、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管理各地驻沪单位、人员在本市组建的全市性社会团体,联系、指导驻沪办事机构联合会的工作。  (四)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省区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慰问和援助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综合财务处(一)监督管理委办及所属单位实施国家和本市财务、会计相关规定。(二)管理市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负责预决算编制及资金的拨付审核工作。  (三)主管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财务工作及预决算、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办事处用房维修项目资金的审核与汇总工作。  (四)监督管理委办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五)指导监督系统和委办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委办机关内部财务管理、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资金平衡、资金拨付审核等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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