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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复垦费审计,审计征地拆迁中土地复垦费时应从哪些方面下手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4 13:30:3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审计征地拆迁中土地复垦费时应从哪些方面下手

一、复垦方案是否科学。方案审批程序是否合规。二、复垦费收费标准、票据合规性,收费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三、复垦工作开展达标情况。

审计征地拆迁中土地复垦费时应从哪些方面下手

2,土地出让金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土地出让金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目前,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正面临着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冲突,审计发现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应征未征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不规范、改变土地出让收入用途、部分地方违规批地用地、土地开发整理相关资金纳入国库管理、耕地保护制度未落实等问题。那么土地出让金审计的重点及方法有哪些呢?   土地出让金的审计重点   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突出审计重点是开展常规审计的内在要求,在审计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土地专项资金收支及管理使用是否真实、合法、效益为切入点,结合审计目标,在审计内容上,重点把握以下六点:   (一)审计土地出让情况。主要审计土地建设用地转让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有无违反土地政策、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擅自批地,顶风作浪行为。出让形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打着招商引资等幌子,不属无偿供地范围而无偿供地或应属招、拍、挂供地而以协议低价出让,造成国家利益受损行为等;   (二)审计用地情况。主要审计用地是否按合同规定执行,有无擅自更改土地用途、扩大用地规模的行为等。   (三)审计出让金收入情况。主要审计土地出让金是否及时足额征收,是否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开发资金,有无隐瞒收入,设置帐外帐行为。有无利用暂存款、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等科目,缩小收支规模,截留上级收入行为。有无擅自减免、擅自出台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优惠政策或先征后返等行为;票据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全省土地出让金统一监制票据,有无使用收据等不合法票据等。   (四)审计资金支出情况。主要审计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有无挤占挪用,扩大开支范围,违规出借土地出让金等行为。业务费提取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多提,重复列支等行为。审计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费等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足额上缴税款,是否规定足额上缴中央及上级收入等。   (五)审计资金管理情况。主要审计资金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是否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审计财务核算是否规范,检查资金是否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净收入是否上交国库,土地出让金是否全额缴入地方金库,有无坐支、挪用的行为等。   (六)审计耕地保护和被征地农民权益维护情况。一是检查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工作,有无降低补偿标准,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的问题,有无侵占农民和拆迁户切身利益行为,支付的工程款是否按合同支付,票据是否合法等。二是检查土地征收、转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审批制度审批征地、农用地转用,是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等耕地保护制度,是否存在“以租代征”农村集体用地等问题。三是检查是否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否足额落实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生活和养老是否得到基本保障,重点关注有无挪用、拖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问题。   土地出让金的审计方法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必须根据现场了解的情况,有目的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它是突出审计重点,实现审计目标的前提和保证,如果审计方法运用得当,它可以提升审计的`质量,并规避审计风险。因此,在土地出让金审计过程中,除了采取详查、审阅、询查、计算、复核、监盘、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进行以帐面情况为主的财务收支审计外,还应根据被审单位提供与财务有关的土地出让和用地业务、规划、文件、地籍、卷宗、图表等资料,视当地的土地出让政策的执行状况,适当运用下述审计方法,以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一)抽样法。审计人员应凭借专业判断,按照重要性原理,进行审计抽样。可以按土地地段等级抽样、可以按土地用途种类抽样、可以从房地产开发用地和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债租房等用地抽样、可以从政府关于土地出让的抄告单和简复单等抽样,来检查土地出让的全过程,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逆查法。可以从历年欠缴土地出让金情况逆查、可以从权证发放的地籍资料逆查。如审计检查某单位为什么长期欠缴土地出让金,经追踪检查出让宗卷资料,发现该企业在未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由于企业经营困难无力开发,致使出让的土地长期闲置。   (三)比较分析法。对出让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审计是土地出让专项资金审计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对出让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审计,就要运用比较分析法,要对同等级地段同用途的出让土地进行容积率和楼面价的比较分析,要对出让价格与基准地价进行比较分析,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出让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检查是否人为确定出让价格,是否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造成大量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四)实地勘查法。出让的土地是否闲置、划拨的土地是否擅自改变用途而未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否擅自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是否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用地上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等等,必须进行实地勘查。   (五)核对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核对,核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是否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核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六)追踪法。要真正发现违规使用土地出让金,就不能停留在有关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金专户的账面上,审计一定要随着资金的流向跟踪到底,才能发现土地出让金可能被有关主管部门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发放奖金、建造办公大楼、投资注册企业、出借甚至形成“小金库”或被被个人贪私分等问题。 ;

土地出让金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3,土地复垦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向农垦开发公司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一般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支付的土地复垦费是否与固定资产有关,如有关,应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如无关,就要看土地复垦的用途是什么。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强我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组成。 第三条 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单独核算耕地开发专项资金。 第四条 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 (一)耕地开垦费。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预交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耕地开垦费实行省、市(州)、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三级分成使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每季第一个月的前10日,按省30%、市(州)20%、县(市)50%的分成比例,将上季度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回拨或上缴。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入库后,财政部门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有关清算单据,及时把存量土地有偿使用(包括出让、转让、租赁、入股、提供场地使用权等有偿使用形式)费的30%划拨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30%,地方政府留用的70%,分别按省20%、当地50%分成,缴入财政后再按规定程序纳入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执行(规定另发)。 (四)土地复垦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有征用土地审批权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土地管理部门应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 土地复垦费按《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规定的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执行。 (五)土地闲置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使用耕地,超过规定期限未使用的,由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单位或个人收取土地闲置费。具体收费标准分别按省物价局鄂价费字[1992]130号文件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属行政性收费,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对收入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收入金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的用途,从财政专户拨付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 第六条 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调控用于其他支出。 拨入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的费用,统一在“拨入专款”“专款支出”会计科目中核算。 第七条 收取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北省耕地开发专用收费票据”,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耕地,扩大耕地面积; (二)用于异地开发整理耕地的补助; (三)用于村庄迁并、土地整理等增加耕地项目的补助; (四)用于对耕地开发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省、市(州)、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从本级收取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提取4%的业务费。 业务费主要用于为开展耕地开发工作及耕地开发项目的勘查、规划、技术设计等必要开支。 第十条 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应保障省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耕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的实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耕地开发计划编制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季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一条 耕地开发项目获批准后,耕地开发者可持批准文件向所在县(市)土地管理、财政部门申请耕地开发补助费;需要向上级申请耕地开发补助费的项目,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申请补助。 耕地开发项目的补助款额,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与开发者签订耕地开发合同时约定。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确实没有条件按照耕地“占一补一”原则在用地年度内组织开垦新耕地的,应委托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异地开发耕地,并按委托耕地开发数量和所需投入资金上缴到上级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使用,组织异地开发耕地。 第十三条 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实行季、年报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十日以内,分别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报表》;年终除报送财务收支决算报表外,应分别就本地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耕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后,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当年节余部分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财政、物价、审计、土地等部门,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保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擅自降低或提高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截留、挪用或拖欠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耕地造地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土地复垦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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