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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监测收费标准,私人住房质量检测收费标准上海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10 22:25:0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私人住房质量检测收费标准上海

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现在的房屋质量检测也就是俗称的验房公司目前国内最有权威的要数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了但这个行业在国内还只是刚刚起步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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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带检一次多少

上海标检是港资公司,待遇还可以,专门从事产品检测的第三方公司,服务质量比一般的检测公司要好,检测费用一般,不算贵,关键是有很多大客户在那边做检测,在客户心中的信誉很不错!
安检六年以内的车两年验一次,六年以后的车一年验一次,车辆年检月份按照行驶证上登记的月份为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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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问上海消防检测收费的依据

关于建设工程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验收费,根据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价发[1988]099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消防技术检测站,担负着政府职能的检验任务,它对工程自动消防系统的质量监督检验具有科学性、公证性、法律性。凡经检测站检验合格的工程自动消防系统,都具有法律效力,负有法律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消防技术检测站,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所收取的检验费应本着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适当收取成本费。 技术检测站所收取的检验费,主要用于检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资及福利,购置、维修设备及必要的办公用品等。收费存入财政专户,使用省财政厅制定的统一收费票据,到省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年审制度。
要依据嘛,小心党国要你去喝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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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市 材料检测收费标准

上海市承接国外设计施工单位委托的建设工程任务收费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86年6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计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省市设计单位,下同)与国外设计单位合作承接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投资或我国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应按国外设计单位同等的收费标准计取应得的设计费用(外汇),设计费的分配比例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三条 国外设计单位单独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应聘请本市设计单位担任设计顾问,受聘的设计单位可按照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零点六至百分之一点二向国外设计单位收取设计顾问费用(外汇)。 第四条 国外设计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需委托本市设计单位进行咨询业务的,本市设计单位可按照从事该项业务人员的实耗工日收取咨询费用。收费标准为:高级建筑师、高级工程师每工日不低于人民币二百元;建筑师、工程师每工日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五十元(换算成外汇? 迫?。 第五条 国外设计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需要本市设计单位出国顾问、咨询的,其出国所需费用由国外设计单位另行支付。 第六条 国外设计单位需要本市设计或施工单位协助绘制设计图纸的,其费用由委托和承接双方自行商定。 第七条 国外设计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其勘察工作应由本市勘察单位承担。外商投资或国外设计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按国家勘察收费标准的一点二倍至一点五倍收取勘察费用(换算成外汇计取)。 第八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投资、我国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向本市施工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省市施工单位,下同)转包或分包工程以及招用施工人员的,应通过工程筹建单位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上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申 请。转包或分包工程按所发包的工程造价千分之零点五支付手续费(外汇);招用施工人员按劳务工资总额百分之一支付手续费(外汇)。 第九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向本市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以及聘用建筑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其人工工资收费标准为: (一)承包建筑工程和水电、设备安装工程,不分技工、普通工,均按本市一九八五年工程预算定额计算,平均每工日不低于八美元; (二)聘用的建筑技工每工日不低于十六美元,安装技工不低于二十美元,普通工每工日不低于十二点八美元; (三)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每工日不低于五十美元; (四)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员每工日不低于三十美元。 第十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向本市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的,其工程直接费的计算以本市一九八五年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其施工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换算成外汇计取): (一)承包建筑工程,按直接费(包括前期施工准备)的百分之十五计取管理费; (二)承包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计取管理费; (三)单独承包国外进口钢管桩、钢板桩打桩工程,按打桩工程直接费的百分之六十计取管理费; (四)单独承包国外进口钢结构吊装工程,按吊装工程直接费的百分之八十计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向本市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的,其机械台班费按施工机械设备九年折旧摊销(换算成外汇计取)。 第十二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分别向本市和国外、港澳地区几个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建筑主体工程和设备电梯安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建筑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其他分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向国外施工单位收取工程现场服务费(外汇)。 第十三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委托本市施工单位进行咨询业务的,本市施工单位可按照从事该项业务人员的实耗工日收取咨询费用,其标准为咨询人员每工日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五十元(换算成外汇计取)。 第十四条 国外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给本市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施工工期定额应执行本市现行规定;对提前或脱期的,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奖惩。 第十五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委托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代理进口和供应建筑材料、设备、卫生器具、建筑半成品、五金装潢材料等物资的,其价格一律按上海口岸交货单价加运杂费结算,外汇折价按当天中国银行牌价折算;运杂费按本市现行价格计取(换算? 赏饣慵迫?。 第十六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需由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供应玻璃、沥青、油毡等建筑材料的,其价格按上海市建筑材料贸易中心的供应价加百分之十五的调价系数计取(换算成外汇计取)。 第十七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所需砖、瓦、黄砂、石料、石灰等地方建筑材料,应由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供应,其价格按本市市场供应价加百分之十五的调价系数计取(换算成外汇计取)。 第十八条 本市设计施工单位承接港澳地区设计、施工单位委托的建设工程,也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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