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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先进经验,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12:10:24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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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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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2,我是建筑类的能不能给我排下名次如题上海济光职业技术上海

1.上海济光职业技术 2.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校 3.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校 4.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 不过,说到底,学校都说尝亥佰酵脂寂拌檄饱漏自己学校是好的,呵呵~
呵呵,同济当然最好拉。
长见识了 一直以为清华建筑系 最牛 原来是第2 同济原来 最掉
主要还是看自己学的怎么样 建筑学在学校基本上是学不到什么东西的,而且学的主要都是一些理论知识,但是建筑学的主要特点就是要有实际工作经验
呵呵! 第一:同济大学 第二:清华大学 第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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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公务员基层工作两年经验怎么算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你好,在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离校报到之日算起。更多2015上海公务员考试信息:上海公务员考试网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您好,华智公务员为您服务! 在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离校报到之日算起。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地市以下(不含副省级城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你毕业后在家待业呆了两年什么都没做,都算两年基层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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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有何成功经验

(一)统一精细化管理的思想认识  实施精细化管理要树立发挥全员智慧和力量的观念和“精细化管理”是一个不断改进、不断完善和长期发展过程的观念。首先只有在“精细化管理”的内容被各级领导和全员接受、认同的情况下,全体员工精细化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发挥,“精细化管理”的方法、目标才能得到贯彻落实,从而获得管理成效。其次,精细化管理重在管理过程,体现在每一个管理环节。精细化管理的本质意义就在于它是一种对企业战略及其目标的分解细化和落实的过程,能让战略规划有效贯彻到每个环节并发挥作用的过程,同时也是提升企业整体执行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这就要求管理者立足于本职工作,把精细化管理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体现在具体的行动中。  (二)加强精细化管理制度建设  精细化管理的精髓在于对各种业务流程的细化、标准化。企业将各个业务环节流程控制作为全程精细化管理的切入点,再进行细化工作程序和标准,做到每项业务、每件事情的完成都要按着所规定的制度进行操作。在每项业务系统中制定出具体业务流程,例如,岗位固定、责任固定,以实现岗位、程序间的相互制约,按照“一项业务一本手册、一个流程一项制度、一个岗位一套规定”的要求,推进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着力培育精细化管理的制度意识和素质,实现“人人会管理、处处有管理、事事见管理”的局面。  (三)强化精细化管理的制度刚性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方法,确保这一方法有效运作则需要建立起规范化、流程化的管理制度框架,构筑“制度化”的“刚性”管理环境。体现“刚性”管理的特点就是执行制度无“弹性”。制度“刚性”的问题,关键在于有没有动真格的。不动真格的,制度就落实不下去,就会形同虚设。为了强化精细化管理的制度刚性,有必要研究并制定责任连带追究制度。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完不成工作目标或造成岗位失误失职,就按“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文章转载:http://www.chinatpm.com

5,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好不好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和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于2016年4月合并组建成上海城建职业学院。上海城建职业学院隶属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原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Shanghai Technical College Of Urban Management)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拥有军工路、静安、徐汇两个校区。军工路校区坐落在黄浦江畔,毗邻共青森林公园,占地面积328亩,教职工400多人,其中专任教师184人,副高级以上职称68人,博士、硕士43名,另建有一支150人左右的兼职教师队伍。在校各类学历生5000余人,是莘莘学子学习深造的理想之地。该院将“以德育为宗旨、以能力为根本、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思想贯穿于教学过程之中,并把就业推荐工作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民心工程,花大气力去做。依托上海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依托行业背景,专业设置紧贴市场需求,就业前景良好。历年来毕业生就业率均在97%以上。院系设置学院设有土木工程与交通学院、建筑经济与管理学院、园林与环境学院、人文与信息技术学院、旅游管理学院、国际交流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共开办28个专业。学术研究该院教学科研硕果累累。共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3项、二等奖1项;1名“上海市优秀青年教师”、3名“上海市教学名师”、8名上海市“晨光”学者;5个“上海市级教学团队”、11门“上海市精品课程”;该院承担全国建筑类高职统编78本主干课程教材,主编22本建设部“十二五”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学院共发表论文近千篇,其中核心期刊130余篇。该院拥有“上海市建设与房地产管理类公共实训基地”、“上海市物业与智能化管理公共实训基地”、“上海市建筑技术公共实训基地”、“上海市工程机械运用与维护公共实训基地”、“智能化楼宇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园林实训植物展示温室和树木标本园、环境艺术教学工场、酒店管理实习基地、工程招投标实训室、项目管理实训室等等,为学生的就业技能培训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额....怎么和另一个人提问的一样...那我可不可以做一样的回答...1、我没读过这个专业,不是非常清楚,但也没听到有人说很有难度...2、就业情况...一般...当然主要都是靠自己的,不管是什么专业...3、英语四级貌似要,还要有计算机上机证书,其余的我忘记了...4、专升本的话,就是等我们拿到大专的文凭之后才能去读,一般算上时间是比大学要多读一年...难度肯定有。额...算是废话,因为我不是非常了解...咳...不要pia我,我直接复制黏贴的,没办法,手指受伤了,嘿嘿~~
具网上的信息与个人了解,目前在三月份学校中还行,学校的宿舍环境,4人间,独立卫生间等。院校风气一般化,管理制度比较严,学生在图书馆看书算比较认真,喜欢研究。与别的公办学校之间区别有点,只能说类似上海长宁科技学院等,毕竟像长宁历史久,主张护理系为主。当然,现在中专生与高中,职校生之间区别不大,毕竟学生少了。殊不知,读书主要是看个人的奋斗程度,选择学校在于根据自己的实力能力,略落后可以补救等,离不开努力两字。诚然,学校只是一个基础,然后积累宝贵的经验,不断的努力向上,收获颇丰。
作为中专生有点比较同情你,毕竟比高中生在读书上面没有太多的时间,但每个人都深造的时候,不管起步是不是晚,但要坚信一点,自己会因奋斗的过程而取得完美成功。意志是一种比起选择学校更大的精神力量。学校毕竟只是一个桥梁,熟话说的好,没有永远的对手,没有永远的失败,之后永远不敢冒险的人

6,如何创新城市管理方式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中央、国务院把握全局、放眼世界、面向未来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已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许多地方也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省份和创新型城市的战略目标。杭州市委、市政府不失时机地召开全市科技创新大会,决定建设创新型城市,构筑以观念创新、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和服务创新为重点的城市创新系统,是促进我市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时代赋予杭州的重大历史使命。本文主要结合学习杭州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对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提出若干思考,供参考。⒈系统性、协同性理念把握城市创新“创新”这一概念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在1912年首次提出,他认为构成经济发展基础的创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创造一种新产品或赋予产品一种新的特征;⑵创造一种新的生产方法;⑶开辟一个新市场;⑷获得一种原料的新的供给来源;⑸建立一种新的产业组织。可见熊彼特的创新概念的内涵虽然主要属于技术创新范畴,但不仅是指生产过程的研发活动或技术发明,也涉及到了管理创新、组织创新等,他强调的是在经济上引入某种“新”的东西,只有当新的技术发明被应用于经济活动时,才能成为“创新”。后来人们又从熊彼特的创新概念演化出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二大研究领域。自从1987年英国著名学者弗里曼率先提出国家创新体系(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的概念以后,人们关于创新问题的认识已不再局限于创新的某一个方面,而是更加强调创新是各种要素相互关联、依存、变迁、激励的一个动态系统。弗里曼特别强调该系统的四个因素:政府政策的作用,企业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作用,教育和培训的作用以及产业结构的作用。因此,我市在推进以提升城市创新能力、城市竞争力为核心的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应特别重视创新的系统性、协同性理念。不能仅考虑技术创新、科技创新或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是要强调系统创新,从构成城市创新体系的基本要素考虑,扩展城市创新的内涵,把观念与文化创新、技术与产业创新、体制与机制创新、服务与管理创新作为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来推进,从更广的范围集成、优化、配置相关资源,形成全面创新、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的城市创新体系。⒉“天堂”和“硅谷”是杭州的创新特色在我市“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总体战略部署中,营造“和谐创业”环境,建设“天堂硅谷”,已成为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独有的品牌和特征,被理论界公认为城市创新的“杭州模式”。这个模式是依托杭州独特的区位特点和资源优势,立足于自身的文化积淀和城市特色,在独特的“精致和谐、大气开放”的人文精神基础上总结提炼出来的。“和谐创业”由生活与创业的和谐、文化价值与经济运行的和谐、个人创业与整体发展的和谐、政府和民间的和谐、对外开放与内生创新的和谐等多元素组成,是一种在人文环境、体制环境、硬件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等综合环境下推进创新创业的良好机制,应在“十一五”期间进一步拓展和发扬。“天堂硅谷”具有深刻和精辟的涵义。“天堂”勾画了城市和谐交流、精致生活与协调发展的环境,在“天堂”里生活的人们,享有优美的自然生态和人居环境,享有现代化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生活品质,享有和谐创业奋进向上的精神风貌,这是创新型城市在文化和精神方面的一个较高境界;“硅谷”意味着以高新技术产业为特征的新科技、新经济,意味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意味着生机勃勃人才济济的创新创业活动,意味着文化元素、科技元素更多地融合于产业发展,这是创新型城市的经济基础和生命力的体现。“天堂”和“硅谷”很确切地体现了杭州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点、特点和切入点,是杭州建设创新型城市必须始终保持的特色和努力方向。⒊科学发展观统领创新型城市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城市品位,激发创造活力,引领“和谐创业”,妥善处理“和谐”与“发展”的关系是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原则。在资源、能源、环境矛盾日趋紧张的今天,要建设创新型城市首先要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科技创新。举例来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杭州户籍人口已达660万,另有外来务工人员约200万。外来务工人员虽为发展带来了动力,但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主要生活空间在城乡结合处的“城中村”,他们的社会保障、子女就学等需求已成为我市未来发展形成了巨大压力,成为影响社会和谐最大的问题之一。为此,在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中,应重点考虑以下问题:⑴优先发展智力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并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优势产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结构优化,减少和限制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并可学习借鉴上海等地经验,制定鼓励引进高新技术等知识与技术密集型企业的政策;⑵高度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科技创新,组织节水、节电、节材、节土等节约技术和生态保护、污染处理等公共领域的专项攻关;⑶坚持大杭州均衡梯度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资源和基础条件,合理布局工业产业经济以及人口和劳动力,形成与主城区之间的产业梯度与技术梯度,减轻中心城区的就业和人口压力。在充分发挥开发区(园区)和工业功能区作用的同时,加快培育萧山区、余杭区及5个县(市)的创新能力,把提升区域的整体创新能力作为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基本思路。⒋技术与产业创新加速创新型城市建设技术创新的核心是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其最终结果不仅仅是获得研究与开发成果,而是研发成果的商品化。技术创新还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始自科技新发现、新发明,经过技术经济构思、研发、中试、试生产、正式生产产品销售以及售后服务,最终实现其商业利益。因此,在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过程中,我们技术创新的主要目标是以政府的投入与政策为引导,发现和培育具有自主创新内涵的新兴产业,具有文化与时尚内涵的新兴产业,具有体现城市标识内涵的品牌新兴产业,培育未来产业的增长点,实现产业创新。同时要鼓励企业发展具有核心专利技术的新产品,尤其要鼓励和扶持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小科技企业,使我市产业经济能够持续保持建立在自主创新基础上的竞争力。基于这样的目标,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可以围绕“科技初创型企业培育”计划进行安排和展开,坚持“铺天盖地”与“顶天立地”一起抓,全程扶持和培育创新成果。在创新研发阶段,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多种措施鼓励创造发明,努力提高创造发明的实施能力;在创新培育阶段,以培育和孵化科技成果为重点,促进成果转化;在创新产业化阶段,加速创新成果的产业化,为经济发展培育新增长点。先人的努力及现代人的拼搏,已赋予杭州许多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特色产业。
辩证处理好城管工作“肚子”与“面子”的关系,抓矛盾疏导和化解机制,构建和谐社会。一方面,当前,我国发展既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矛盾凸显期,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有拉大趋势,社会矛盾易发多发。作为行政执法对象的无证摊贩多数为弱势群体,如何处理好弱势群体生计与城管执法职能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矛盾,改进管理方式,才能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在执法过程中,无证摊贩往往容易获得媒体与大众的同情,然而正常有序的市容环境秩序必须得到维护,网络上频频出现的无证摊贩与执法人员产生肢体冲突,暴力流血事件的发生,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故抓好矛盾疏导和化解机制是城管执法工作中的重点。

7,上海市实行垃圾分类

上海市民,垃圾分类。人人参与,爱国爱家,利国利民。
[法规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别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容环卫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重复利用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在采购产品时应当优先购买可重复利用产品。  本市生产、销售的各类商品应当避免过度包装。对列入限制包装目录的产品,其包装物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具体限制包装产品目录以及包装物比例要求由市经委会同市市容环卫局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各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净菜上市的工作,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六条(资源化)  本市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工作中废弃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废品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利用。  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废品回收网络建设。  第七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产生单位负责;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设置规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十条(产生申报)  新产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区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委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报。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内的收运单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颁布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运。  第十二条(收运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三条(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作业服务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密闭的车辆、船舶收运,车辆、船舶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四条(中转站)  市、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对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中标单位颁发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处置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容环卫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七条(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每季度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领取本市最低社会保障金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减缴、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条(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局。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停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在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四条(设施关闭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意丢弃、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三)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需要时,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遵守情况;  (二)具备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被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通知的15天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15天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之申请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收运单位被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生活垃圾。  处置单位被连续三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处置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协议或者处置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招标。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72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位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运、处置擅自停止收运、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条第二款规定,收运或者处置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垃圾不分类,全民要遭罪。
文章TAG:上海市城市管理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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