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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装配式601号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2 04:24:5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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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二、将第五条条标修改为“建设单位协调管理责任及工程招标发包要求”,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的责任。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检查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情况。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符合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负责。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体责任,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遵守施工单位明确的文明施工要求。五、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承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整洁和美观。  (二)管线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其他建设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挡大门符合有关规定。  (四)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线性水利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工期小于7日或者仅在夜间施工的管线工程的施工现场,可以使用路拦式围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围挡进行养护、维修,保持完好、整洁和美观。七、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合理划分施工段,分段有序施工。八、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  (五)设置符合分类要求的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九、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一)设置的连续、封闭围挡图案简洁、美观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除管线工程外,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八项:  (八)轨道交通站点、隧道工程工作井施工,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但施工现场安全或者空间条件无法达到要求的除外。  将第二款中的“内环线以内”修改为“外环线以内”。  将第三款修改为: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其中重点区域内的文明施工标准应当高于其他区域。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网格化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围挡大门、围挡、安全网和施工铭牌等涉及文明施工的相关事项,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范围。十一、将原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协调管理或者督促责任致使文明施工要求未落实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2,装配式建筑指的是什么

一、什么是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是指工业化运作的方式把传统建造方式中的大量现场作业工作转移到工厂进行,在工厂加工制作好建筑用部品、部件,如楼板、墙板、楼梯、阳台等,运输到建筑施工现场,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在现场装配安装而成的建筑,目前主流的装配式建筑分为三类: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以及木结构装配式。现场装配率越高,相应的工业化、绿色化程度也就越高。在建筑行业当中,装配式建筑也常被称为绿色建筑,因为节能降耗贯穿了装配式建筑建造的全过程。装配式建筑讲求建筑设计标准化、构件生产工厂化、现场施工装配式化、土建装修一体化,相应的其标准化、模数化程度较高。目前国家对于装配式建筑及BIM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随着建筑信息化和建筑工业化的不断发展融合, “BIM+装配式建筑”将成为建筑行业的未来!二、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背景近两年是我国房地产和建筑业发展面临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之年,也是全行业聚焦新型建筑工业化和装配式建筑的元年。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大力提倡节能减排以及去产能、去库存等刚性供给侧战略需求政策的引领下,我国建筑业开始艰难的迈向绿色建筑及工业化的突围发展之路,装配式建筑在我蓬勃发展的态势正式开启。 政策背景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2016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八项重点任务及相关措施。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比例。2017年3月2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确定了2020年发展目标,明确提出了今后重点任务和发展要求。 发展状况装配式建筑自2016年起在我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北京、上海、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深圳、沈阳等30多个省市纷纷出台政策和措施相应国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政策,同时随着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技术日趋成熟,国家对于装配式钢结构、混凝土结构、木结构建筑的国家也正在在组织修订。国家对于装配式建筑的大力推广带动了建筑业以及房地产业的积极主动参与,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响应热烈。据初步调查统计,近三年内全国新建预制构件厂总计约200个左右,2015年全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量大约在 3500万m2左右, 2016年全国建设量大约在 6000万m2左右,部分地区已呈现规模化发展态势。三、装配式建筑的优势施工周期——以构件预制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为生产方式,以BIM设计标准化、构件部品化、施工机械化为特征,整合设计、生产、施工等整个产业链,缩短工期约50%,工业化程度高。合理布局——能合理布置功能区间 ,设计可采用大开间布置,使建筑平面能够合理分隔,灵活方便,创造开放式建筑,而传统结构(砖混结构、砼结构)由于材料性质限制了空间布置的自由,如果开间过大,就会造成板厚、梁高、柱大,出现“肥梁胖柱”现象,不但影响美观,而且自重增大,增加造价,购房者在二次装饰时,经常由于自行改变墙体位置,增加隐患。空间使用率——构件的断面小,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相比可增加5%-8%有效建筑面积。在建筑风格上,装配式建筑也更显灵活丰富,户内空间可多方案分割,可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自重轻、抗震性、有隔温、防水、隔热、隔音的功能。绿色环保——装配式建筑的部品部件可实现回收利用,实现循环利用,建造和拆时对环境污染较少,符合住宅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可以缓解国内产能过剩问题,并且建筑垃圾将减少约80%、材料损耗减少约60%、可回收材料增加60%、建筑节能达70%,节约人工约50%、降低造价约10%、缩短工期约50%。

装配式建筑指的是什么

3,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建设单位协调管理责任及工程招标发包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第六条 (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检查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情况。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标准。第七条 (现场调查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第八条 (设计和施工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符合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负责。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体责任,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遵守施工单位明确的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第九条 (监理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承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监理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第十条 (施工铭牌)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施工铭牌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四)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备案情况;  (五)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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