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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招投标代理收费标准,招标代理费收取标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5 15:53:5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招标代理费收取标准

计价格【2002】1980号 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上下浮20%,但一般都是下浮20%,具体看你跟业主怎么签 的合同。

招标代理费收取标准

2,请问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法律支持文件:“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即:2002【1980】号文,百度可搜到),对应的还有个是2003【857】号文,是对1980号文的补充。目前仍在使用中。

请问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3,招标代理服务收取标准203万应该收取多少工程类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类招标中标金额在100万到500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应该为0.7%。203万的工程应收1.421万元。在中国电力招标网的实际操作中,招标代理服务费一般会低于或高于0.7%,这要看招标代理机构的意思,也要开相关工程的操作难度来定。

招标代理服务收取标准203万应该收取多少工程类

4,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方法

工程招标:(123.78-100)*0.7%+100*1.0%=1.16646服务招标:(123.78-100)*0.8%+100*1.5%=1.69024货物招标:(123.78-100)*1.1%+100*1.5%=1.76158
1、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计算方法计算招标代理费。2、自己按文件要求测算一下,分与合的价格哪个高一些,按高的计算就行了。3、因为找不到相关的文件规定,个人认为:对楼主来说价格高的就是合理的。

5,工程招标代理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按中标价
以中标通知书上发出的中标价为准 也有些特殊的项目,代理费价格可以双方协商,不管项目是多少额度,报一个总价。
中标价,
以中标价!

6,招标代理费怎么算

服务类型费率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l%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按国家发改委2011【534】号文件,2002【1980】收费标准已经修改。计算方法是 cec2000 的。

7,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附件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霞光满天068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费务类率型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亿~5亿 0.05% 0.05% 0.05% 5亿~10亿 0.035% 0.035% 0.035% 10亿~50亿 0.008% 0.008% 0.008% 50亿~100亿 0.006% 0.006% 0.006% 100亿以上 0.004% 0.004% 0.004%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 万元×1.00%= 1 万元( 500- 100)万元×0.70%= 2.8万元(1000- 500)万元×0.55%= 2.75万元(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6000-5000)万元×0.20%= 2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于2015年3月1日废止。   国家发改委:3月1日起放开招标代理费等专业服务价格   2015-03-04 2015年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关于放开建设项目服务价格的通知》,放开现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5项建设项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具体包括:政府投资和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2014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发文放开了非政府投资项目的上述建设项目服务价格,此次进一步放开价格后,我国建设项目服务价格将完全由市场竞争形成。此举意味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文件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制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推进工程建设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成本,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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