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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21 11:49:16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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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通常情况下,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一般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同时具有以下3种情形的公诉案件,可用简易程序审理。如下: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法律依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2,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什么样的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一般适用于案情比较简单,案件争议小的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什么样的

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什么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的阶段顺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什么

4,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规定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二百一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第二百一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5,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指什么

法律分析:1.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对前提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时,可以对一审普通程序进行适当简化,以提高诉讼效率,并且实现诉讼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一审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 2.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百一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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