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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管理实行什么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8-25 08:03:4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房屋租赁管理实行什么规定

明确了本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管理实行什么规定

2,在上海怎么办理居住证房东要每月收取100块费用

居住证是自己办的,房东只是配合,房东不能收费
现在办的是居住证,居住证就是以前的暂住证,依法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管辖。 如果要办理居住证,应持本人身份证和租房证明或者工作证明,到暂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经派出所民警网上查询后,七个工作日内就可以给办好。不用去其它地方登记或者开证明。

在上海怎么办理居住证房东要每月收取100块费用

3,群租有无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活噪音派出所管。
目前无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各自地区有相应规定,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委会同市卫生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公布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群租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群租相关各方责任,并强调建立群租综合治理机制,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你是哪里的如果是上海或北京,直接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或者街道办反映最高罚款 是3万块,如果是小地方,你可以报警,或找城管 的一般是批评教育为主
1、目前全国尚无法律界定,只有少数地方上的一些条例、规定对其有相信的约束。 2、如上海市的《房屋租赁条例》、《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五六部法规和规章都散落着对群租的相应约束。3、上海市房地局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更是一份针对群租的正式管理条例。这份《规定》界定了什么是群租,为群租的管制划定了一条临界线,临界线之上的,是合法存在的;临界线之下的,则是要依法打击的。4、比如,规定对人均承租居住面积作出了限制。“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群租有无法律规定

4,上海暂住证续期之后几天能开居住证明

办理材料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如果是买房的话,所提供的房产证应当复印除附图以外的完整信息。  注:而房产证种类包括1996年3月1日以前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封面为咖啡色);1996版、2003版、2009版等三种版本的《房地产权证》(封面均为绿色);以及1996年至2000年发放的《房地产权证》(封面为黄色)《居住证》办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证书有疑义的,可以请办理机构或者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查询结果。  4、如果是租房的话,根据不同的租房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也各不相同。  《居住证》申请人或其配偶承租市场化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单位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其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单位租赁房),已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房屋租赁合同文件登记证明》的,无需重新办理。  5、租用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出租人核发的《租用公房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这个现在很容易办。找居委会里的外口协管员,或者自己到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外来人口窗口。所需手续:1、填写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3、住所证明住所证明分4种:1、自购房的房产证2、租房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3、住单位集体宿舍的,单位出证明4、投靠亲友的,有上海人的身份证即可顺便把7年前的暂住证退掉即可。

5,上海客厅隔断出租违法吗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另外,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客厅不属于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的空间。因此客厅可以作为出租单位向外出租供人居住,但客厅打隔断还应符合相关的建设标准,违建房屋不得出租。另外各城市还规定了出租房每人租住的小面积。比如成都规定,每人不得少于4平米(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改造现有住房出租的,在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改造中不改变现有安防设施,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违法,但是依然有很多房东这么做。
不可以。根据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把客厅打成隔断房屋出租属于违反(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和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这两条规定

6,租房时的主卧与次卧是什么意思谢谢了

租房时的主卧与次卧指的是所租房屋的卧室情况,通常主卧的朝向、环境等都比次卧要好,相应的租金主卧也就比次卧高。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十条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扩展资料:《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租赁用途;(四)房屋交付日期;(五)租赁期限和续租;(六)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主卧,次卧是对合租而言的。区别是主卧面积较大(类似于主人房),次卧面积较小(类似于儿童房),单间,有可能是在客厅里打出来的隔断间。价格方面,主卧较贵,次卧次之,单间最便宜。
主卧和次卧想区别在于主卧室是主人的卧室次卧是别人的卧室,自己买的房子喜欢哪个房子自己住的那间就是主卧,一般东面的房子是主卧,次卧可以给自己的家人或者是客人来的时候住的卧室就是次卧了,次卧一般比主卧室的面积要小一些,采光效果没有主卧那么好,主卧有阳台面积大,带有专用的卫生间。
就是一间二室一厅的或者三室一厅的房子,由几个人合租,除了卧室是单独使用之外,其余客厅厨房卫生间是共用的;所以在看出租信息时需要看清楚它是整套出租还是合租,是出租主卧还是次卧。租房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上班是否便利 租房子的时候,当然不能一味只考虑价格,尤其是房子所在的地方距离上班的路程。租房子肯定要注意交通的便利性,如距离公交车站,出租车站,地铁站等的距离。这样也便于自己出行的方便。2.房间的通风与采光。 实际去看房子的时候,不要看一看就走。要仔细观察房子是否通风,采光度如何,方不方便晾晒衣服。要是住进去了,看不到阳光,又不透气,钱又花了,一时半会就不好找房子,花钱是小事,既浪费时间又影响心情。3.房子的价格。 很多人租房子,价格都是要考虑的问题。当我们去一个陌生的城市的时候,不清楚房租的价格。可以先去问一问同事朋友。当然,较好的就是货比几家,多问问,心里面自然就有一个大概了。只要价格在这范围内,再去结合其他的方面考虑。4.仔细观察周边环境。 房子的周边环境很重要,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1:安全性。观察门窗,看看别人容不容易进来。 第2:是否吵闹。如果房子靠近马路,下面有一些生意很好人且流量很大的店铺,就要想清楚了。5.租房周围的集市如果有做饭的需求,要看看周围是否有大菜市场和便利店,节约生活开支中的每一点钱,是很有必要的。6.租房周围的治安人在他乡,安全第一,所以一定要选择治安好的租住环境。如何了解当地片区的治安,可以多多在网上留意,上上当地的门户网站,多多从旁人口中了解,从朋友口中了解。较后,再熟悉下周围最近的报警点,以防万一。7.租房内里的人身财产安全首先,公共空间的安全,门窗是否安全,是否安装防盗门窗;卧室是否安全,门窗是否结实,租房后一定要记得更换自己房间的钥匙,家中少放现金;出租在一起的人员是否安全,这个一定要向房东了解清楚,他们的基本情况,工作情况,男女比例等;特别是女生,考虑的问题更多。
一般的主卧比次卧大,朝向好,有的主卧有独立卫生间,主卧一般比次卧贵
主卧就是主人的卧室,一般为当家者的卧室,在光照条件、空间上都是想对整套住房来说是最好的,次卧就是想对主卧来说差一点点的了,比如在光照、空间上教主卧差一点

7,不住人的危房怎么处理

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 (1988年4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市城镇私有房屋,加强对私有房屋查险督修,防止塌屋伤人,保障私房住户居住安全,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属镇以及非县属镇的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是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以下简称私房查险督修)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和下属房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私房查险督修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地区私房查险督修工作的领导,并做好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工作。房屋所有人所在工作单位应配合协助做好私房查险督修工作。 第四条 危险房屋分为整幢危房、局部危房和有危险点的房屋。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属于整幢危房: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桁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顶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属于局部危房: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桁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顶倒塌,或整个屋顶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4.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面倒塌的; 5.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三)有危险点的房屋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 危险房屋的具体标准,详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 第五条 私有危房的修缮,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所有人应按房管所的督修要求,履行修缮责任,不得借故推托或阻挠。 房管所有人因不及时修缮危房而发生房屋倒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应爱护房屋,经常注意检查房屋,每年台风汛期之前应按房管部门下发的检查表要求,对自住或租赁的房屋的屋架、桁条、柱、梁、墙、混凝土板、框架及其附属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房屋所有人检查房屋有困难或难以确定房屋危险程度的,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委托房管所代为检查。 房屋所有人应按房管部门下发的检查表要求,将房屋自查情况填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房管所汇总后应抄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备案。 对房屋所有人不按时检查房屋或未按房管所的规定报送房屋自查情况表的,房屋所在地房管所可视作委托代为检查处理。 第七条 房管所可向委托代为检查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收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零点二元的检查鉴定费。检查鉴定费的使用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八条 房管所应督促房屋所有人检查房屋,做好危房的鉴定工作,建立危房幢卡和督修制度,代办私房修缮业务,在强台风期间对危急私房进行必要的支撑加固。对于危险房屋,房屋所在地房管所应及时提出督修方案,向房屋所有人发出危房督修通知单,并抄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房屋所有人工作单位。 第九条 凡经房管所督修的危房,在修缮或经批准翻建时所需的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修缮或翻建自有自住危房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所有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可由房屋所有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所在工作单位酌情补助和借款,但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修建费用的三分之一。补助资金应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挤占行政、事业费。 (二)无职业的孤老救济户,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由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济给予补助。 (三)房屋所有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与承租人协商合修,承租人垫付的修缮费用可折抵租金或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房屋所有人拒修房屋,承租人可按房管所督修意见先行维修,产权仍属原房屋所有人,有关修缮费用可在房租中扣除,房屋翻修后的租金,可根据《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新建立租赁关系的规定,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四)修缮或翻建公私同幢或两个以上(含两个)私房户同幢的房屋,所需费用按各自所占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申请翻建危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须凭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领得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区、县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屋所有人翻建危房申请书后,应向房管所征询房屋产权有无纠纷,并应在十五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一条 与修建私房结构相连而不需修建的一方,要团结互助,支持相连一方修建房屋,不得借故阻挠。修建的一方,对不需修建一方的相连房屋,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因修建房屋而拆损部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属于共同使用的山墙等部位的修建,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调解。 第十二条 凡经房管所督修的危房,房屋所有人在台风汛期仍不修缮解危的,应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牵头,联系房屋所有人及其直系亲属所在工作单位,根据解危不解困的原则,共同研究解危方案;或由房管所或其他单位代办修缮,必要时可由房管所先行支撑加固或采取应急性措施。所需有关费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拆迁、户口已冻结地区私房住户,拆迁单位对危险房屋内的住户应设法提前安置或临时过渡;在台风汛期,对严重危险房屋要予以支撑加固,确保被拆迁户的居住安全;拆迁单位如有困难,可委托房管所办理,有关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支撑加固的材料属拆迁单位所有,其他人不得拆除或挪用。 第十四条 本市建材供应部门,对修建私有危房所需的木材、水泥、钢材、砖瓦等主要建筑材料,应予以优先供应。有条件的单位也应在材料、运输等方面给修建私有危房的职工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 凡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以修缮或翻建的危房,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房管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区、县城建办公室批准后,对危房内的住户可作危房动迁处理,所需房源由住户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垫借;住户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确有困难的,可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宅建设办公室垫借。垫借的房源由今后拆除该处房屋的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归还。 第十六条 对私有危房集中的地区、区、县住宅建设办公室应将其列入城市改造或危房改建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改造。市、区、县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应配合进行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私有房屋翻建后,房屋所有人应持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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